索引号 |
1115290001176345XJ/2017-00222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文化旅游广电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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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时间: |
2017-06-13 |
公文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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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17-06-13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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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2015〕143号),我局结合工作要求和我盟实际,编制此《实施意见》。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承接对象包括: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实施时间
文件执行范围为阿拉善盟,实施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起,有效期10年。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明确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
(二)科学选定承接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明确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四)制定指导性目录。盟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教体局、财政局制定面向全盟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五)完善购买机制。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地方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购买服务方式。
(六)提供资金保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七)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八)加强绩效评价。形成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建立长效跟踪机制。
解读人:阿拉善盟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财务审计科科长李宇
相关链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财务审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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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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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7-06-13 11:32
- 来源:阿拉善盟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财务审计科
一、制定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2015〕143号),我局结合工作要求和我盟实际,编制此《实施意见》。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承接对象包括: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实施时间
文件执行范围为阿拉善盟,实施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起,有效期10年。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明确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
(二)科学选定承接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明确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四)制定指导性目录。盟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教体局、财政局制定面向全盟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五)完善购买机制。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地方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购买服务方式。
(六)提供资金保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七)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八)加强绩效评价。形成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建立长效跟踪机制。
解读人:阿拉善盟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财务审计科科长李宇
相关链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