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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6-02】
盟直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2011年,盟直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全区、全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阿党字〔2010〕42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为全盟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卫生保障。 一、强化目标管理,落实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安排,与盟直医疗卫生单位签订《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把目标责任状的各项目标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认真落实。半年检查一次,年终考评验收。 二、加强事故预防及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应急能力 盟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和业务工作,结合实际完善本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灾害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各类重大传染病疫情监控,及时排查可疑情况,严防疫情发生和传播。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 三、加强卫生监督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一)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用具、用品的定期抽查,确保群众日常活动的卫生秩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二)加强对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的安全监管力度,全力推行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工作,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的各项工作。对生活饮用水、保健品等生产经营网点进行专项检查,净化食品市场,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三)加大对餐饮业的卫生监督力度,要求建立并完善食品采购索证制度,从源头上排除食品卫生隐患。 (四)加强节假日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切合实际的防范措施,强化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四、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对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做好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对新、改、扩建企业开展职业危害评价项目,抓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积极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汇总和分析工作,认真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颁发管理工作。 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发〔2010〕23号文件、阿党字42号文件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开展安全生产进社区、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提高人民群众和广大医务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六、开展安全创建与群防群治工作,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社区的安全创建和群防群治工作,开展共驻、共建、共管和资源共享工作。同时,继续加强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提高自防意识,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防止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做好元旦、春节、国庆等节假日的安全保卫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节假日安全保卫工作安排和具体落实情况。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签订治安责任书。加强车辆管理,遵守交通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危险物品和毒、麻、剧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强化内部巡查,严防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按程序上报,并积极处理。 七、认真排查,杜绝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各单位要针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引发的问题,排查隐患,制订应对措施,化解矛盾,杜绝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切实将隐患处理在事件发生之前,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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