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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08-05-21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自治区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补充规定》的通知
内人防发[2006]    
 
各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物价局、财政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人防建设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人防重点城市市区包括新区、各类开发区、经济(科技)园区新建民用建筑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由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易地建设费。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住宅、宿舍、公寓、各类宾馆、招待所、酒店、饭店、商品房及其附属设施建筑,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教学楼(室)、文化馆、展览馆、纪念馆、影剧院、各类体育场馆、图书馆(室)、少年之家、游艺场所、老年活动场所、文体活动场所等及其附属建筑,车站、机场、码头的候车、机、船楼(室)、商业经营楼(店)、商业仓库、民用车库、医院诊所、办公楼(房)及其附属建筑等。
    部队(含武警、森警、消防等)在市区内修建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  人防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按每平方米800元收取易地建设费。危房的鉴定,由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2002]584号)的规定,人防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预算级次进行管理,不再实行预算外管理。
    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必须使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五条  各级人防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政府有关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要严格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工作,建设单位应缴尽缴,人防部门应收尽收。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易地建设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六条  从2007年开始,各盟市(含旗县)人防部门每年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按5%上缴自治区财政,作为全区人防重点工程建设和人防指挥所建设经费,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批准的用款计划统一安排使用。
    第七条  各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每年年度终了20日内将盟市本级和所属旗县上缴款汇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户(户名:内蒙古财政厅;开户银行:工行政府后街分理处;     账号:0602005729024908738)。
    第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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