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全区城市(含旗县所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国家规定依据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4-5%修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3-4%修建;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