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人大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盟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盟的实施情况。
(二)听取本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的汇报,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检查监督其执行情况;必要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听取盟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盟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的工作汇报,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于重要的情况和问题,要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对盟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不适当决定和行政措施,对本盟、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纠正的建议和意见,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五)联系在本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评议盟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盟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接待和受理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机关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六)受理人民群众对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批评和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并检查办理情况;必要时可以对重大问题和案件组织专门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七)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建议。
(八)办理对法律的修改意见和对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九)指导旗、县、市和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十)联系和指导本盟的旗、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盟人大工作会议,研究、总结交流人大工作经验。
(十一)办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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