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行署文件 > 正文

  

 

 阿署发〔2007〕93 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

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现将《阿拉善盟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阿拉善盟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和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动我盟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确保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全面实现,现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盟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节能减排工作面临的形势
  由于我盟主导产业主要是资源型、高耗能、高污染产业,产业结构中原材料、能源工业比重较大,产业结构调整相对滞后,能源消费水平较高,综合利用水平较低,节能减排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当前,我盟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也是能源消费增长较快、资源和环境约束加剧的矛盾凸显期,节能减排任务非常艰巨。因此,全盟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坚决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将节能减排工作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一件大事,加大力度,完善措施,强化责任,全面做好节能减排各项工作,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节能减排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节能减排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阿拉善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节能减排是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目前,我盟工业经济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能源资源消耗量较大,主要污染物排放仍保持在较高水平,面临着发展经济与节能减排的双重压力。只有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力量,全面推动节能减排工作,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才能实现我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加强节能减排是强化政府责任的体现。近年来,我盟实现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也付出了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同时,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是完成'十一五'任务的迫切需要,也是强化政府责任的体现。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全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为突破口,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强化政府公共管理和企业自身管理,加强宣传和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形成节约环保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确保完成我盟'十一五'时期节能减排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节能减排与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阿拉善相结合,使经济发展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
  2.坚持全盟各有关部门与各旗、开发区相结合,以各旗、开发区为主,形成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3.坚持把节能减排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相结合,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之路。
  (三)节能减排目标
  1.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2.96吨标准煤,较2005年降低24.78%;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9万吨以内,在2005年基础上上升38.79%;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0.6万吨以内,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0.20%。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控制在320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80立方米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以上,城镇生活人均日用水(含公共用水)不超过200升/人,各种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率达到45%以上。巴彦浩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其他各旗、开发区所在地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
  2.产业目标。到2010年,第一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较2005年降低10%;第二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较2005年降低30%;第三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0%。
  3.各旗、开发区目标。到2010年,阿左旗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5.1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0.5万吨以内,COD排放总量控制在0.13万吨以内。
  阿右旗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5.1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0.2万吨以内,COD排放总量控制在0.02万吨以内。
  额济纳旗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3.64%,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0.1万吨以内,COD排放总量控制在0.05万吨以内。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2005年下降28.48%,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9万吨以内,COD排放总量控制在0.2万吨以内。
  四、调整和优化结构,转变发展方式
  (一)调整工业结构
  1.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和我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本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将任务逐级分解到各旗、开发区,落实到具体企业,分别签订《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书》,确保按期完成'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的目标任务。
  钢铁行业。'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56万吨。其中,2007年年底前淘汰落后产能11万吨。
  水泥行业。'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62万吨。其中,2007年年底前,淘汰40万吨。
  焦炭行业。'十一五'期间,淘汰50万吨落后产能。
  (由盟经委协调组织落实)
  2.实行限量生产高耗能产品。制定高耗能产品产量控制计划,控制计划将逐年减少,并逐步缩小生产区域。(由盟发改委、经委、环保局按职能分工负责组织落实)
  3.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审批和建设。停止审批和建设单一铁合金、电石、钢铁、焦炭、玉米燃料酒精等高耗能项目。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文件要求,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由盟发改委、经委、环保局按职能分工负责组织落实)
  4.抓好资源型产业延伸升级和非资源型产业的发展。调整招商引资方向,重点引进能耗低、附加值高的项目。抓好优势特色产业的延伸加工和配套积聚,按照'产业多元、产业延伸、产业升级'的要求,积极推动我盟优势特色产业延伸升级。培育和引进一批非资源型产业。(由盟经委协调组织落实)
  (二)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自治区2004年至2010年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纲要,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细化分解任务。加速发展第三产业,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传统产业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转变,向高新技术优化升级带动转变。逐步形成资源集约化、产业集群化、人才聚集型、布局集中式发展格局。(由盟发展改革委协调组织落实)
  (三)加快调整用能结构
  1.改善能源供应结构。逐步减少原煤直接使用,鼓励原煤入洗,提高煤炭的就地转化利用率。建设盟内民用天然气管网,提高使用比例。在社区、农牧区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电互补系统。提高集中供热覆盖率,淘汰燃煤供热小锅炉。
  2.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十一五'期间,重点推进风力发电基地建设。加快牧区离网风力发电和风光互补发电等技术的推广应用,'十一五'末不通网电用户全部实现小型风光互补通电。加强资源调查评价,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
  (以上由盟发改委、经委、建设局、科技局、农牧局协调组织落实)
  五、抓好重点领域,推动全社会节能减排
  (一)工业领域
  1.抓好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在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的同时,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大节能减排改造力度。依法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延伸产业链条,切实降低单位能耗水平。到2010年,电石、铁合金、焦炭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区内平均水平;煤田矿井资源回采率达到60%以上,采区回采率达到75%以上,工作面回采率达到90%以上,洗选比率达到60%以上;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80%,散装水泥使用率提高到40%。(由盟经委组织落实)
  2.抓好重点企业节能。突出抓好氯碱、电石、铁合金、焦炭、水泥、煤炭等重点耗能企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重点抓好我盟列入全国千家重点用能企业的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节能减排工作。全盟对年消费5000吨以上标煤的23户企业加强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和挂牌督办。各旗、开发区也要确定本地区耗能重点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月报告和定期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依法进行能耗加价处理,并强制实行能源审计。指导企业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由盟经委组织落实)
  3.抓好重点企业减排。确定全盟重点减排企业名单,落实责任,制定目标和强化减排措施,加强管理。(由盟环保局牵头协调组织落实)
  (二)建筑领域
  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设计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加强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稳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由盟建设局协调组织落实)
  (三)交通运输领域
  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车辆,鼓励使用小排量、低油耗、低污染车型。加快燃气、乙醇汽油、醇醚等新型燃料的推广应用。改善道路条件,提高运输效率。(由盟交通局、环保局、公安局、商务局协调组织落实)
  (四)农牧业领域
  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农牧业机械动力设备,引进农牧业新机具、新技术,对大中型水利排灌设备实施节能节水改造。提高农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大力发展农村牧区户用沼气。控制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由盟农牧局、水务局协调组织落实)
  (五)商业及民用领域
  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推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电互补系统在商业、公共建筑和民用住宅中的应用。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提高绿色照明产品在终端的安装使用,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节能环保行动,不断提高公众的节能环保意识。到2010年,全盟商业和民用能耗降低20%。(由盟商务局、建设局协调组织落实)
  (六)政府机构节能
  推动政府节能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推行节约型公务行为,推广使用高效节能产品,打造节约型机关。到2010年,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平均电耗下降15%。(由全盟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组织落实)
  六、加快实施重点工程,大力推进技术进步
  (一)实施好国家'十大节能工程'
  重点抓好国家'十大节能工程'要求的工业系统的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和区域热电联产工程等鼓励建设的节能工程。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主体。(由盟经委协调组织落实)
  (二)实施好二氧化硫减排工程
  1.抓好新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减排。新建的燃煤火电机组,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在脱硫系统未建成的情况下,严禁试生产。对未获得排污指标的机组,严禁点火生产。火电机组必须建成在线监测系统,否则减排量只按30%计算。(由盟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
  2.减少非电燃煤用量。各旗、开发区要列出非电企业名单,制定脱硫计划,加大非电工业的脱硫力度。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再生能源,减少燃用煤量。加强相关统计工作,实行定期报表制度。(由盟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
  (三)实施好水污染治理工程
  1.确保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建立全盟城镇、企业污水处理运行情况和收费情况月报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及水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废水治理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排水许可制度。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不到60%和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不运行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的项目环评,不安排环保治理支持资金。(由盟建设局、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
  2.加快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加大污水处理力度。建立企业污水处理和城镇污水处理同步运行机制,提高城镇中水回用率。对没有污水处理厂的旗政府所在地,2008年必须启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2008年年底前,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必须建成并投入运行污水处理厂,否则停止审批项目。(由盟建设局牵头会同盟经委协调组织落实)
  3.加强水污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废水治理。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处理工业生产废水,强化企业污水循环利用,实现污水零排放。对化工、发酵、酿造等企业,要依法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利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中水回用率,减少生产废水的直接排放。排放污水的所有企业都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按期投产运行。分批公布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企业名单,并按期建成使用。(由盟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
  4.加快黄河流域治理工程建设。认真落实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建设好黄河流域的水污染治理工程,综合治理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水造成的水污染。(由盟环保局、水务局协调组织落实)
  (四)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置工程建设
  加强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回收网络体系和监管机制的建设,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快医疗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安全处置。到2010年,各旗政府所在地和开发区均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全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由盟建设局协调组织落实)
  (五)加快推动节能减排技术进步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大力引进、推广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和工艺,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合作领域和范围。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节能环保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由盟科技局会同盟经委、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
  七、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一)深入开展循环经济试点
  培育不同类型的循环经济试点,重点抓好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和庆华集团的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组织好国家、自治区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申报工作。加快制定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由盟发改委、经委协调组织落实)
  (二)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对污染排放超标的企业,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推行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推广应用60项清洁生产技术。(由盟经委、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
  (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积极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尾矿及废石的综合利用。提高冶金、电力、煤炭、化工、建材等行业的废弃物利用水平,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余热、余压及边角余料或残次产品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推进企业废物'零排放'。(由盟经委协调组织落实)
  (四)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
  节约利用水资源,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镇,对全社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实现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行业用水结构趋于合理。(由盟水务局协调组织落实)
  八、完善政策措施,保障节能减排工作顺利推进
  (一)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制度
  盟行政公署已将全盟'十一五'规划确定的GDP能耗降低目标、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到各旗、开发区,各旗、开发区要把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重点行业和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旗、开发区与重点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状,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狠抓落实。从2008年起,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由盟发改委牵头会同盟经委、环保局、统计局协调组织落实,报盟委组织部考核)
  (二)完善GDP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公报制度
  各级统计、环保等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环保统计工作,完善统计制度,加强节能、减排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污染物排放状况及节能减排目标实现情况。加强对GDP能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建立重点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报表制度。总量减排指标经自治区核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告GDP能耗、GDP电耗、二氧化硫排放、化学需氧量排放、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各旗、开发区也要建立本地区GDP能耗、污染物排放公报制度。各部门要把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监测的重要内容。(由盟发改委、统计局、经委、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
  (三)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制度
  对节能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定期调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建立节能减排执法追究制度,对违反节能减排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加强全盟节能减排日常监察工作,建立节能减排监控网络,完善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监督工作。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执法,搞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由盟经委、环保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协调组织落实)
  (四)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规和标准
  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的节能法规,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主体,完善各行为主体责任,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由盟发改委、经委、科技局、建设局按职能分工组织落实)
  (五)建立新建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评审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项目准入条件,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项目审核的前置条件。新上项目必须进行能源消耗审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和环境影响评价,对不符合节能总量控制和环保标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每年对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内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节能评估和专题论证,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按照国家要求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由盟发改委、经委、环保局按职能分工组织落实)
  (六)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能环保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利用主流传媒,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曝光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的行为。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环保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青年干部职工的节能教育。政府机关要率先垂范,带头厉行节约,在全社会积极营造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由盟发改委、盟委宣传部、教体局等部门协调组织落实)
  (七)加快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加大实施差别电价力度。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全面实行差别电价。认真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
  全面推进水价改革。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实现水资源费按标准足额征收。改革水价计价方式,加快实施阶梯式水价,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城镇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规范用水权转让价格,推广用水权有偿转让,实现超用加价、节约有奖、转让有偿。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从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3年提高至每公斤1.26元,并根据实际情况提高COD排污费标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原则上不低于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由盟工商局协调组织落实)
  (八)落实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
  认真执行国家对生产和使用《国家节能产品目录》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实施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政策措施。各旗政府、开发区要加大对节能降耗管理、节能技术改造和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支持污水处理厂、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示范工程、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申请自治区通过转移支付,对因淘汰落后产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我盟要建立退出补偿奖励机制,对一些影响较大企业的退出予以适度补贴。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资金投入机制。(由盟财政局协调组织落实)
  (九)加强节能环保金融服务
  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符合国家《节能产品目录》产品和达到节能减排标准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并将此类项目的信贷取向列入信贷结构调整的重要范围。
  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信贷审核。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要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金融部门将企业环境保护诚信资格年度审验结果,作为确定企业信贷额度的重要依据,不得向发生环境违法案件的企业发放贷款。(由盟金融办协调银监局组织落实)
  (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国家、自治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盟行署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盟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盟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能,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各牵头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于2008年3月底前报盟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发展改革委),并按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狠抓落实,按季度向盟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盟行政公署。

 
无标题文档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相关申明
主办: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承办: 阿拉善盟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技术支持: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483-8334398 传真:0483-8331514 Email:postmaster@als.gov.cn
备案序号 蒙ICP备05003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