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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瑞春:科技立法史无前例  

【发布时间:2008-11-06
 

                               中国科技法学会会长、国资委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  

    改革开放30年,有一点是科技战线值得特别一提的,就是科技立法。

  1985年召开了全国科技立法工作座谈会,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彭真同志给大会发来了贺信。在那次会上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就是要订立技术合同。这是有争论的,最后获得了通过。用一部法律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进行调整,解决了成果的归属,解决了开发当中的风险,在国际范围是没有先例的,是很有创新意义的。

  第二项重要的立法就是科学进步法:抓顶层设计,抓基本法,抓主要矛盾。1993年科技进步法出台了。国际范围内用一部综合性的法律,规范整个科技发展的各个环节,应当说也是没有先例的。这部法律把“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写入了总则。

  这两个立法当中,我直接参与起草、修订工作。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对科技进步法进行修订。这一次我作为顾问,也提出了一些建议。我认为这次新的修订是成功的。一是全面修订;二是整个修订以自主创新为主线,把创新作为主旋律。围绕这一点,来设置条文,凝练思想,使这个法很有特色,既是一个科学技术的基本法,同时又是创新的促进法。而且我感到很高兴的是:这个法把“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用法律的条文明确下来。

  另外,周边环境的立法、科技成果的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及知识产权的立法也都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从科技立法的角度来说还有两件工作比较重要,一个是在完善了知识产权立法以后,建议加强有关科技信息资源共享的相应立法。另一个是促进产学研合作的促进法,既然产学研合作提到这么高的高度,破解了经济和科技脱节的难题,按照我国依法治国历来的思想,重大的、长远的、战略的、需要持续坚持的东西,应该通过法律把它肯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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