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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1-19】
阿拉善盟推进工业重点项目建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扩大工业经济总量,调整优化工业经济结构,发挥项目拉动作用,形成每年建成一批、在建一批、储备一批的循环推进机制,保障工业经济发展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盟实际,制定《阿拉善盟推进工业重点项目建设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重点项目(下称项目)系指自治区政府和盟行署确定并指导实施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第三条 各旗人民政府和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称开发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推进旗级工业重点项目建设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阿拉善盟工业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下称“工交重点项目办”)。在盟行署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旗和开发区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地区项目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审定 第六条 项目审定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二)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对自然资源进行就地加工转换,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 (三)产品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有一定市场占有率。 (四)能够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产业链和产业集群的形成。 (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对扩大经济总量具有明显拉动作用。 第七条 项目审定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和动态管理的办法。各旗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每年申报的盟级项目必须于前一年第三季度报工交重点项目办。 第八条 申报盟级以上项目必须报送前期工作有关材料,明确投资主体。被审定的建设项目,将由盟行署印发工业重点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 项目一经确定,可申请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署制定的鼓励政策。 第十条 在确定的建设期限内进展缓慢或未开工的项目,由工交重点项目办取消项目资格,并收回因此享受鼓励政策得到的收益。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备案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5]100号)。在完成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价、劳动安全生产评价、节约资源和能源消耗评价等工作,落实资金、水、电、路等必备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成立专门指挥机构,在项目建设中严格实行投资、质量、工期“三包干”制度,确保工程质量,按期达产达效。 第十三条 属于招标范围的项目,所需设备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招标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土建工程要通过招标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工交重点项目办要按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监督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积极推行项目后评价工作。项目竣工投产后2—3年内建设单位应做后评价,为后续项目建设提供借鉴。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前期工作、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和效益发挥等方面的情况及经验。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十六条 盟行署和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要分别确定项目的地区和部门责任人。自治区级项目地区责任人为盟行署主要领导,盟级项目地区责任人为盟行署分管领导或项目所在旗和开发区主要领导,部门责任人为相关部门主要领导。 第十七条 工交重点项目办全面负责对项目进行监管。每月听取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于每月2日前向工交重点项目办书面报告上月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工交重点项目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督察。 第六章 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建设所需要的土地和矿产资源,凡在权属范围内够配置的,要优先予以配置。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所需要的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凡是应该由政府和有关部门承担的公用部分,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落实。 第二十条 银监局、人民银行应积极协调商业银行优先安排项目建设所需贷款。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商引资等形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承贷银行要保证项目贷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贷款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对挤占挪用项目贷款资金的,承贷银行要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前期工作予以财政支持。盟、旗两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培育和贷款贴息。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级项目年度考核由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组织进行。盟级项目年度考核由工交重点项目办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和完成情况纳入有关责任人的年度实绩考核目标,作为工作业绩考评的依据之一。对在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履行相应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交重点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工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02]7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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