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示范区广大参保群众:
为切实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守好群众“看病钱”“救命钱”,持续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特向社会公开征集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问题线索,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一)定点医疗机构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等套取医保基金;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5.不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不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6.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7.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8.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9.其他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二)定点零售药店1.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或以日用品、保健品以及其他商品串换为医保基金可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进行销售,并纳入医保基金结算;2.伪造、变造处方或无处方向参保人销售须凭处方购买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并纳入医保基金结算;3.超医保限定支付条件和范围向参保人销售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并纳入医保基金结算;4.不严格执行实名购药管理规定,不核验参保人医疗保障凭证,或明知购买人所持系冒用、盗用他人的,或伪造、变造的医保凭证,仍向其销售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并纳入医保基金结算;5.与购买人串通勾结,利用参保人医疗保障凭证采取空刷,或以现金退付,或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手段进行兑换支付,骗取医保基金结算;6.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医保费用结算;7.其他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参保人员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骗取医保基金;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4.其他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社会各界和广大参保群众可通过以下渠道提供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问题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电话:阿拉善盟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综合办公室0483-8118159
三、奖励办法
(一)奖励条件1.举报欺诈骗保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2.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二)奖励金额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5%,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四、注意事项
举报人对提供的线索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和诬陷他人。对谎报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疗保障部门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相关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