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党委、人民政府,盟直各部、委、办、局、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纪委的要求,2004年我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公务用车严格执行标准,并实行审批备案制度。从落实情况来看,多数地区和部门能够认真执行标准,按程序如实备案,但也有一些地区和部门违反规定超标准购车,弄虚作假,不履行相关程序。为进一步加强全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范新增公务用车相关审批备案程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准的紧急通知》(厅发[2003]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关于新增公务用车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内纪办发[2004]5号),现再次重申全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编和配备标准规定,并就新增公务用车审批备案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执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编和配备标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购买超编、超标车辆,顶风违纪私自超编、超标购车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旗直科级单位、盟直部门所属科级单位车辆管理由各旗、盟直部门参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使用公车标准》自行制定标准和相应管理办法,其配备标准原则上低于旗处级单位购车标准。
二、严格规范审批备案程序。
1、各旗处级单位(旗委、人大、政府、政协、孪井滩生态农业示范区)、盟直各单位(包括二级单位)需新增(包括更新,下同)公务用车(包括警字号车辆),在购车前必须先提出书面购车申请,说明购车理由、资金来源,以及购置车辆的名称、型号、价格、排气量等报行署,从行署办领取《阿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更新)公务用车审批表》按内容如实填写。
2、《审批表》填写清楚后盖单位公章报盟车辆编制办公室审核编制,签署意见。
3、经盟车辆编制办公室核定无误后报盟行署研究审批,签署意见。
4、盟行署和车辆编制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持《阿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更换)公务用车审批表》到盟纪委、监察局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需填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公务用车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后到盟纪委、监察局签署意见。
盟直二级单位新增公务用车由主管机关审核后报盟行署和车辆编制部门审批,最后报盟纪委监察局备案;各旗直部门、苏木镇到旗政府和车辆编制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报旗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三、按自治区纪委的要求,条管单位新增公务用从2005年开始,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其程序同盟直单位。
四、上级调拔车辆和有关部门及个人捐赠的车辆,要分级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备案时需附其相关文件资料及购车发票复印件。
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今后配备或更新公务用车,无论是自筹资金,还是财政拔款,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部门依据《阿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更换)公务用车审批表》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公务用车备案登记表》所备案的车型、名称、排量和价格等组织采购。
六、新车购置后,购车单位持《阿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更换)公务用车审批表》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公务用车备案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等相关手续。各旗直部门、苏木镇新增公务用车,需持旗政府、旗纪检监察部门和旗车辆编制办公室审批文件及备案材料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凡末经盟行署(旗政府)、盟(旗)车辆编制办公室批准和盟(旗)纪检部门审批备案擅自购买公务用车的,不得参加政府招标集中采购,财政部门不予核拔经费,车辆编制部门不予办理编制,公安车管部门不予上牌照。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放宽标准和违反规定,否则追究相关部门和主要领导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八、坚决杜绝各地区、各部门向二级单位和所属企业单位借用车辆,杜绝公车挂企业和私人牌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车辆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严禁党政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规定。要进一步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坚决杜绝领导干部私自借用公车,特别要加强节假日期间车辆管理工作。
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职责,协调政府采购、车辆编制和车辆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顶风违纪予以严肃处理,确保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本通知下发后,若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办公室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0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