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52900000000003/2025-02824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科技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 发文字号: | 阿科发〔2025〕16号 | 成文时间: | 2025-12-31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盟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12-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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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直各有关部门、各旗(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阿拉善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效,现将新修订的《阿拉善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阿拉善盟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31日
阿拉善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阿拉善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4〕89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内科资字〔2022〕9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内科发〔2025〕20号)、《阿拉善盟实施人才科技突围工程赋能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阿署发〔202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拉善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聚焦阿拉善盟委、行署中心工作,根据阿拉善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立项,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示范。
第三条 阿拉善盟科技计划下设“揭榜挂帅”专项、科技支撑产业发展专项、创新引导专项、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自筹资金专项等5类,按照分类分层管理,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课题。
“揭榜挂帅”专项。聚焦盟委、行署重大战略部署和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支持盟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整合优势创新资源,开展重大科研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支撑产业发展专项。围绕阿拉善盟重点产业、优势特色产业、社会发展等领域重点创新需求,支持盟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牵头开展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不断提升各领域科技供给。
创新引导专项。支持和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和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在重点产业领域聚合创新资源,赋能高质量发展。
创新能力提升专项。支持盟内优秀青年人才,聚焦全盟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面临的重大科学问题,重点产业发展面临的关键技术难题等,开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支持盟内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与政策研究,科普阵地建设及活动组织,提升公民科学素质。
自筹资金专项。支持盟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事业单位,以自有资金聚焦全盟重点产业与社会民生各领域科技创新需求,开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创新战略研究、科学技术普及与推广,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第四条 各类专项项目管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细则等,无相应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主体包括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等。项目实施主体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咨询专家受项目管理主体委托,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咨询等活动。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阿拉善盟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盟科技局”),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阿拉善盟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制度;
(二)研究确定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布局,提出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确定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四)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监督检查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五)负责咨询专家的遴选,建立盟级科技专家库;
(六)建设和管理阿拉善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优化科技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服务的智能化和便捷度;
(七)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旗区科技管理部门、盟直有关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推荐工作,审核项目单位、项目人员、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二)监督本地区、本部门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三)协助或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开展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四)协助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二)严格执行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监督、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参与单位共同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资金和其他保障条件,及时将科研经费拨付到各参与单位,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四)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按程序要求报告项目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建立完整项目档案;
(六)负责对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进行管理;
(七)根据项目研究任务需要,设立科研助理岗位,选聘科研助理从事科研及项目辅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设置、聘用、待遇、考核等管理机制;
(八)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参与单位应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主动配合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管理主体一般不直接对项目参与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及基本要求包括:
(一)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须严格执行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
(二)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要求,按规定合理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三)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对填写、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直接负责;
(四)履行项目合作协议、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接受项目管理主体聘请,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咨询等活动,主要职责及基本要求包括:
(一)严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评审、咨询、验收等意见,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二)维护评审咨询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不得对外透露、泄露评审论证结果;
(三)在项目评审和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主动回避;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请托”“照顾”行为;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指南发布。盟科技局根据国家、自治区、全盟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大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重点,广泛征集需求,凝练研究方向,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组织申报方式、申报时限和其他要求,通过盟科技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资质、项目申报书等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推荐至盟科技局。涉密项目或国家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牵头单位应为阿拉善盟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政府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不得牵头申报;盟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须签订项目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项目牵头单位及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分配、成果归属等。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申报指南另有要求的除外;政府部门(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牵头承担的盟级科技计划在研项目一般不超过2项;如聘用非项目牵头单位在职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须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具备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背景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十四条 形式审查。盟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科研诚信审查,通过的项目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第十五条 评审论证。盟科技局召开局务会研究确定专家评审项目范围,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为5人(含)以上单数。可采取通讯评审、会议(网络)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的项目,应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咨询专家选聘按照《阿拉善盟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立项公示。盟科技局综合分析评审结果,经局务会、党组会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资金分配方案经盟财政局研究同意后报盟行署,由盟行署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盟科技局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核实不成立的予以立项。
第十七条 任务书签订。盟财政局会同盟科技局下达资金。盟科技局组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牵头单位签订任务书。任务书应明确约定项目研究内容、绩效目标、研究人员、实施期限、预期成果等事项,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降低考核指标,实际批复资金低于申请资金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撤销立项。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立项:
(一)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编造申请材料等,骗取立项资格的;
(二)未按相关要求填写、提交任务书及相关材料的;
(三)在公示期内或签订任务书阶段,项目承担单位书面申请撤销立项或发现存在操纵评审专家及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已完成项目评审论证,在签订任务书阶段变更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
(五)存在撤销立项的其他情况。
被撤销项目已下达支持资金的,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一般采取公平公正、竞争择优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或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于突发、紧急的重大科技需求,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等创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经费支持额度。
第四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项目任务书签订后,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参与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按进度完成相关研发任务。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样机、样品、视频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受阿拉善盟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项目实施期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项目年度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盟科技局;项目实施时间不足6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上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期间,盟科技局将适时抽取一定比例项目,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项目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果等进行监督评价;现场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及财务专家共同开展;对于实施期内的同一项目,现场监督检查一般不超过1次;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对于存在重大问题的,经盟科技局局务会研究,作出整改或终止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项调整。涉及以下重大调整事项,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盟科技局批复后执行。
(一)项目实施期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实施期内提出申请,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一般不超过1年;
(二)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机构改革、撤并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提交情况说明并须提供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承诺;
(三)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提交情况说明及拟更换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
(四)因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项目研究目标或考核指标的。
第二十四条 科研自主权。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发生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参与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变化的,项目牵头单位经充分论证,在确保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与涉及调整的人员或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自主调整,调整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放入项目档案备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终止情形。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终止项目,不能主动申请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的意见,报盟科技局批复。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约定的任务且无改进办法的;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四)国家、自治区、全盟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实施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的;
(六)不配合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因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八)项目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要求,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的;
(九)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纠纷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十)组织管理不力或存在其他严重行为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终止处理。项目因故终止,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编制资产清单,由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盟科技局核查,经盟科技局批准后执行,财政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综合绩效评价要求。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提交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项目下设课题的须由项目牵头单位完成全部课题验收后方可提出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申请。在项目实施期已全面完成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研究任务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研究任务执行方面,重点对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和内部协作配合、人才培养等情况进行评价。资金管理使用方面,重点对资金到位与拨付情况、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进行评议。财政支持经费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前组织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评前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财务凭证等资料。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盟科技局。盟科技局对相关材料进行评前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返回修改,并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完善事项,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后再次提交。评价审查合格的项目,方可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综合绩效评价方式。盟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评价工作。评价专家人数一般为3人(含)以上单数,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可采用通讯、会议、现场评价等方式,原则上财政支持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取现场评价方式。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应在评前审查合格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无故不配合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的,按终止处理。
通讯评价是指专家通过网络审阅综合绩效评价资料,对项目任务指标和绩效目标等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并形成个人评价意见,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形成综合意见。会议评价是指综合绩效评价的组织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会议时间和地点,通过组织会议形式进行评议并形成评价意见。现场评价是指进驻承担单位,通过现场查看或测试、质询讨论等进行评议并形成评价意见。
专家评议坚持“客观公正、注重质量、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以任务书约定内容和综合绩效评价资料为依据。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查看和质询等基础上,对照评分表进行独立评价。由专家组长汇总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意见。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包括通过、不通过、结题。
(一)盟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时,技术领域专家和财务专家分别打分,技术领域专家总分80分,财务专家总分20分,总计100分。分数9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优秀;分数90分(不含)以下、75分(含)以上的评定为良好;75分(不含)以下、6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合格;分数6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财务专家“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评价”指标为0分的项目均评定为不合格。
综合绩效评价为优秀、良好、合格的,结论为通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结论为不通过。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不通过:
1.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未完成的;
2.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3.不配合监督检查,未按要求报批重大事项的;
4.财政专项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5.不符合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因主观原因致使验收不通过的,纳入科研信用评价记录。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结论为结题,不纳入科研信用评价记录。
第三十二条 暂缓和整改。对提供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暂缓形成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项目牵头单位须在暂缓之日起6个月内补充资料或整改后,重新申请综合绩效评价,暂缓最多1次,再次评价仍存在结论争议较大的,结论为“不通过”。暂缓项目不得评定为优秀。
第三十三条 材料归档。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盟科技局及时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项目牵头单位在收到绩效评价结论后15日内,按要求提交归档材料。
第三十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的,应在1个月内办理科技成果登记。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转化和使用,按照事先签署协议执行,无相关协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盟科技局将项目的后续转化应用等情况作为项目持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结余资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的,其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结余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盘活结余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论为“结题”“不通过”的,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收回。
第六章 监督与诚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全过程监督检查机制。科研诚信管理覆盖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全过程,相关责任主体要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学技术活动规范等。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以阿拉善盟科技计划相关制度、项目申报指南、任务书、合作协议和科研诚信承诺书等作为依据,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协同和关键环节管理,避免重复和多头检查。
第三十八条 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人员等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责任。专家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
第三十九条 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涉及容错免责事项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工作容错免责事项清单(试行)》执行。树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理念,落实《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针对具体科研诚信管理事项,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阿拉善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阿科发〔2022〕64号)同时废止,尚在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盟科技局负责解释。
政策原文:2025.12.31--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定).docx
政策解读:《阿拉善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