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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24-02539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政务服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4-09-13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盟直各部门,各旗(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进我盟跨部门综合监管,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将《阿拉善盟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阿拉善盟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


       联系人:宋立军,联系电话:8345507


2024年9月13日                


附件


阿拉善盟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66号),加快推进我盟跨部门综合监管,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努力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从内蒙古实际出发、着眼全国大局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健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参照自治区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2023年版),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在相关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总结实践经验,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初步形成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到2025年,有效拓展跨部门综合监管领域,进一步深化协调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跨部门综合监管能力明显提升,促进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主体活力迸发,形成有力、有序、有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监管责任。

依据各部门“三定”规定及权责清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跨部门监管事项所涉及的牵头部门、配合部门,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分工。对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事项,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监管部门,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结合事项监管主体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盟、旗区监管责任。各部门、各旗区要主动履职、积极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二)编制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

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自治区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2023年版),提出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行业主管部门为牵头部门,要明确并组织事项综合监管的配合部门,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在自治区发布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基础上,盟市场监管局要研究提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以及特种设备等领域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盟能源局要研究提出煤炭及非煤矿山生产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盟应急管理局要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点领域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各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由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各牵头部门公开发布实施,同时报盟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盟政务服务局)。所有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管理。

(三)制定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

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各牵头部门积极协调各配合部门共同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政策措施,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动态更新管理、跨部门综合监管信息互通共享等制度,形成各项跨部门监管事项的制度规则体系,指导实际监管工作。各部门还要积极对接自治区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综合监管对象、内容、方式、程序、分工等要求,对现有监管制度规则进行修订,确保标准一致、相互衔接。

(四)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动机制。

各牵头部门针对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分别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部门联动机制,明确部门会商联动情形,提高联动效率,堵塞监管漏洞。各配合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跨部门综合监管。各监管部门要注重与刑事司法部门联动,加强线索移送、案件移交、情况互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各部门还要积极与自治区主管部门协调联动争取政策支持、技术支撑、业务指导,进一步强化我盟跨部门综合监管。

(五)开展跨部门联合监测预警。

各牵头部门要针对具体监管事项风险特点,制定风险预测预报制度,各监管部门要加强风险隐患监测、评估、研判,做到精准预警,注重归集日常监管数据,分析监管信息,增强综合监管的预见性。充分发挥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加强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在强化监管的同时还要努力减轻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对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其他各类媒体等渠道收集的问题线索,由牵头部门会同各监管部门联合核查。

(六)积极探索开展信用监管、非现场监管等新型监管手段。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各监管部门制定信用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明确信用分级分类及信用监管措施,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及时将监管信息推送至“阿拉善盟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研究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限制或禁止。各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大力推行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以不见面的方式实施监管,运用自动巡检、智能预警等手段判定违法违规情形,以数据互通共享,联运各监管部门,提高综合监管效率。

(七)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互通共享。

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推动日常监管及行政处罚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实现综合监管全程可追溯、数据全程可查询,支撑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综合监管。依托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和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汇聚监管业务数据,推进数据融合、共享使用,促进各部门协调处置问题,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智能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部门要切实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确保跨部门综合监管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盟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涉及监管职能的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到人,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进落实。

(三)部门协同配合。综合监管事项的牵头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相关部门积极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涉及监管职能的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共同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

(四)强化宣传指导。各部门要按照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要求,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提升监管队伍的综合素质,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和载体,向市场主体宣传推广跨部门综合监管政策信息,提高社会知晓度。各部门还要指导各旗区部门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将跨部门综合监管纳入各部门、各旗区年度绩效考核,以督促各部门、各旗区切实做好跨部门综合监管。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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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4-09-13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盟直各部门,各旗(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进我盟跨部门综合监管,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将《阿拉善盟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阿拉善盟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


       联系人:宋立军,联系电话:8345507


2024年9月13日                


附件


阿拉善盟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66号),加快推进我盟跨部门综合监管,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努力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从内蒙古实际出发、着眼全国大局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健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参照自治区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2023年版),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在相关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总结实践经验,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初步形成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到2025年,有效拓展跨部门综合监管领域,进一步深化协调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跨部门综合监管能力明显提升,促进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主体活力迸发,形成有力、有序、有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监管责任。

依据各部门“三定”规定及权责清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跨部门监管事项所涉及的牵头部门、配合部门,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分工。对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事项,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监管部门,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结合事项监管主体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盟、旗区监管责任。各部门、各旗区要主动履职、积极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二)编制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

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自治区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2023年版),提出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行业主管部门为牵头部门,要明确并组织事项综合监管的配合部门,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在自治区发布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基础上,盟市场监管局要研究提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以及特种设备等领域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盟能源局要研究提出煤炭及非煤矿山生产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盟应急管理局要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点领域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各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由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各牵头部门公开发布实施,同时报盟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盟政务服务局)。所有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管理。

(三)制定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

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各牵头部门积极协调各配合部门共同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政策措施,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动态更新管理、跨部门综合监管信息互通共享等制度,形成各项跨部门监管事项的制度规则体系,指导实际监管工作。各部门还要积极对接自治区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综合监管对象、内容、方式、程序、分工等要求,对现有监管制度规则进行修订,确保标准一致、相互衔接。

(四)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动机制。

各牵头部门针对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分别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部门联动机制,明确部门会商联动情形,提高联动效率,堵塞监管漏洞。各配合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跨部门综合监管。各监管部门要注重与刑事司法部门联动,加强线索移送、案件移交、情况互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各部门还要积极与自治区主管部门协调联动争取政策支持、技术支撑、业务指导,进一步强化我盟跨部门综合监管。

(五)开展跨部门联合监测预警。

各牵头部门要针对具体监管事项风险特点,制定风险预测预报制度,各监管部门要加强风险隐患监测、评估、研判,做到精准预警,注重归集日常监管数据,分析监管信息,增强综合监管的预见性。充分发挥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加强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在强化监管的同时还要努力减轻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对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其他各类媒体等渠道收集的问题线索,由牵头部门会同各监管部门联合核查。

(六)积极探索开展信用监管、非现场监管等新型监管手段。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各监管部门制定信用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明确信用分级分类及信用监管措施,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及时将监管信息推送至“阿拉善盟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研究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限制或禁止。各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大力推行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以不见面的方式实施监管,运用自动巡检、智能预警等手段判定违法违规情形,以数据互通共享,联运各监管部门,提高综合监管效率。

(七)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互通共享。

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推动日常监管及行政处罚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实现综合监管全程可追溯、数据全程可查询,支撑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综合监管。依托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和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汇聚监管业务数据,推进数据融合、共享使用,促进各部门协调处置问题,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智能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部门要切实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确保跨部门综合监管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盟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涉及监管职能的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到人,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进落实。

(三)部门协同配合。综合监管事项的牵头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相关部门积极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涉及监管职能的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共同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

(四)强化宣传指导。各部门要按照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要求,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提升监管队伍的综合素质,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和载体,向市场主体宣传推广跨部门综合监管政策信息,提高社会知晓度。各部门还要指导各旗区部门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将跨部门综合监管纳入各部门、各旗区年度绩效考核,以督促各部门、各旗区切实做好跨部门综合监管。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