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价】阿拉善盟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24-08-05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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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知识产权监管模式,鼓励市主体诚信守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盟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全盟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信用主体信息的基础上,依据本办法对信用主体作出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评定),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盟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制订完善全盟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
各旗、区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根据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红黑名单”,以及市直其他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信息归集等情况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信用监督管理根据市场监管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信用主体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和服务。知识产权信用等级分为 A、B、C、D四类。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
(一)A类信用等级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一年以上;
2.一年内没有发生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或确认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3.一年内没有被判知识产权侵权的生效判决或行政裁决;
4.最近一次信用评定等级不是C类或者D类。
(二)B类信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一年内存在2次(包含)以内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且罚没款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年内在知识产权服务中存在2次(包含)以内违法违规行为,且均受到行政处罚;
3.依据规定应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三)C类信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一年内存在2次以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且罚没款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
2.一年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或者影响较坏;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年内在知识产权服务中存在2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且均受到行政处罚;
4.阻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行为。
(四)D类信用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一年内存在因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2.近三年内,每年均存在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从事无资质专利代理等专利、商标代理严重违法行为;
5.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列入“黑名单”的;
6.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7.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仍不改正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
8.不依法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的;
9.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工作,情节严重的;
10.在知识产权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并处理的;
11.相关责任主体在知识产权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相关单位或个人骗取政府资金;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方面被查出存在明显问题,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不同种类或幅度的行政处罚的,以最重的种类和幅度确定知识产权信用评定等级。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企业全面自治为主,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专项检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以及按计划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外,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1%;
(三)优先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各项便利化服务措施;
(四)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五)内蒙古自治区和本盟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类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监管措施:
(一)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执法检查的频次;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按正常比例和频次抽取,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3%,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三)内蒙古自治区和本盟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C类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日常监管中,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10%;保持正常监管频率,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二)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进行重点审查;
(三)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内蒙古自治区和本盟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D类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测对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20%;
(二)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
(三)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四)限制或禁止享受相关公共政策;
(五)内蒙古自治区和本盟规定的其他严格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不利于信用主体的信息归集,应听取信用主体陈述,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其合理诉求应予采纳。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修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抗行。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在信用等级评定、分级分类全过程的安全。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盟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 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9 月 30日。
编辑:信用监督管理科信息来源: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评价】阿拉善盟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8-05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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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知识产权监管模式,鼓励市主体诚信守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盟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全盟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信用主体信息的基础上,依据本办法对信用主体作出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评定),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盟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制订完善全盟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
各旗、区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根据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红黑名单”,以及市直其他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信息归集等情况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信用监督管理根据市场监管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信用主体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和服务。知识产权信用等级分为 A、B、C、D四类。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
(一)A类信用等级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一年以上;
2.一年内没有发生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或确认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3.一年内没有被判知识产权侵权的生效判决或行政裁决;
4.最近一次信用评定等级不是C类或者D类。
(二)B类信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一年内存在2次(包含)以内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且罚没款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年内在知识产权服务中存在2次(包含)以内违法违规行为,且均受到行政处罚;
3.依据规定应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三)C类信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一年内存在2次以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且罚没款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
2.一年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或者影响较坏;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年内在知识产权服务中存在2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且均受到行政处罚;
4.阻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行为。
(四)D类信用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一年内存在因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2.近三年内,每年均存在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从事无资质专利代理等专利、商标代理严重违法行为;
5.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列入“黑名单”的;
6.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7.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仍不改正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
8.不依法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的;
9.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工作,情节严重的;
10.在知识产权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并处理的;
11.相关责任主体在知识产权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相关单位或个人骗取政府资金;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方面被查出存在明显问题,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不同种类或幅度的行政处罚的,以最重的种类和幅度确定知识产权信用评定等级。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企业全面自治为主,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专项检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以及按计划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外,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1%;
(三)优先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各项便利化服务措施;
(四)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五)内蒙古自治区和本盟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类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监管措施:
(一)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执法检查的频次;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按正常比例和频次抽取,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3%,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三)内蒙古自治区和本盟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C类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日常监管中,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10%;保持正常监管频率,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二)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进行重点审查;
(三)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内蒙古自治区和本盟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D类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测对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20%;
(二)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
(三)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四)限制或禁止享受相关公共政策;
(五)内蒙古自治区和本盟规定的其他严格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不利于信用主体的信息归集,应听取信用主体陈述,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其合理诉求应予采纳。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修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抗行。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在信用等级评定、分级分类全过程的安全。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盟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 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9 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