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双随机、一公开”
索引号 152900000000002/2024-01720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4-08-30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类别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
民办幼儿园、旗区审批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年度双随机检查办学范围是否超出办学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随机抽查
办学场所,通道是否畅通,教室是否宽敞明亮,是否存在消防及其他安全隐患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 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内教发〔2018〕276号)
第十三条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招收寄宿学员的培训机构,其宿舍生均建筑面积应按照培训对象年龄分别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建设标准,同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
培训机构应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随机抽查
收费标准、退费办法是否公示,是否有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有无乱收费现象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 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内教发〔2018〕276号)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随机抽查
各民办学校教师信息公示牌是否清晰明确,文化课教师是否有教师资格证信息,教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有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等方面的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14.规范培训服务行为。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
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随机抽查
校外培训机构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情况自治区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看展集中整治的台通知》(内教基函【2020】51号)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随机抽查
教育机构名称与审批名称是否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随机抽查
有没有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到民办学校从事教学活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 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 (内教发〔2018〕276号)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随机抽查
中小学、幼儿园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6﹞12号)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随机抽查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双随机、一公开”
索引号 152900000000002/2024-01720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4-08-30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类别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
民办幼儿园、旗区审批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年度双随机检查办学范围是否超出办学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随机抽查
办学场所,通道是否畅通,教室是否宽敞明亮,是否存在消防及其他安全隐患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 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内教发〔2018〕276号)
第十三条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招收寄宿学员的培训机构,其宿舍生均建筑面积应按照培训对象年龄分别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建设标准,同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
培训机构应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随机抽查
收费标准、退费办法是否公示,是否有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有无乱收费现象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 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内教发〔2018〕276号)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随机抽查
各民办学校教师信息公示牌是否清晰明确,文化课教师是否有教师资格证信息,教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有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等方面的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14.规范培训服务行为。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
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随机抽查
校外培训机构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情况自治区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看展集中整治的台通知》(内教基函【2020】51号)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随机抽查
教育机构名称与审批名称是否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随机抽查
有没有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到民办学校从事教学活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 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 (内教发〔2018〕276号)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随机抽查
中小学、幼儿园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6﹞12号)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随机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