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14/2024-01659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水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阿水建管发〔2024〕36号 | 成文时间: | 2024-08-30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盟水务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水利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8-30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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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水务局、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乡村振兴办公室、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牧林水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盟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7号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与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阿拉善盟水利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阿拉善盟水利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
阿拉善盟水利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规范阿拉善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加快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参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7号)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以补齐短板弱项为导向,以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为目标,坚持系统谋划、整体布局、突出重点,着力推动我盟水利领域信用信息共建共享,着力落实信用联合奖惩,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推动我盟水利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指导、行业自律、自愿参与、信息共享、社会监督、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开、公正、客观评价的要求,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公平公正、审慎适度、协同联动的原则,保障信用信息全面归集、按需共享、合规使用、高效修复、安全存储,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3.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分类分级监管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能。坚持“分类执法、无事不扰”原则,根据企业生产情况和守法状况,将执法范围内的企业划分为不同类别。对遵法守规的企业少执法或者不执法;对信用等级差、有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突出、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要增加执法频次,加大执法力度。
三、工作目标
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工作总基调,主动作为,创新方式,强化措施,严格履职,对水利建设市场形成“强监管”态势。我盟水利行业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基本形成,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取得成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信用服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水利行业诚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
四、主要任务
企业分类执法要按照“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动态调整”的原则,以企业信用等级为基本依据,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及守法状况,依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7号 )划分为AAA、AA、A、B、C五个类型,进行差异化精准执法。
1.AAA 类。三年内未发生过被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信用良好的企业。对此类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及法律服务。
2.AA 、A类。三年内未发生过被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信用较好的企业。对此类企业,采取结合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按照三年全覆盖的比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
3.B类。三年内发生过被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且信用一般的企业。对此类企业,采取1个执法年度内实现1次全覆盖执法。
4.C类。三年内发生过被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信用较差的企业。对此类企业,采取确保1个执法年度内最少实现2次全覆盖执法,必要时可适当增加执法频次进行重点执法。
五、信用信息应用
1.旗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表彰评优等工作中,积极应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但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2.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旗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水利建设领域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时,提供优先或加快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
(二)在水利建设监督检查时,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
(三)在实施水利建设领域优惠政策措施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在水利建设领域评先评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在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发包和市场交易时,鼓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给予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减免、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等优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3.旗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实施失信惩戒,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的明确规定为依据,依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
旗区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实施失信惩戒,还应依照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4.对于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公示的受到行政处罚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旗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当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5.全国水利监管平台撤销、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旗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将水利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职责明确、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抓好任务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积极推进。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加大对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文化知识宣传和普及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三)加强督查检查。盟、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利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扎实推进和有效落实。
文件下载:阿拉善盟水利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