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15/2024-01703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农牧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4-08-28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盟农牧局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四张清单”公示(2024年版)
- 发布日期:2024-08-28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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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阿拉善盟农牧局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四张清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3.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4.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阿拉善盟农牧局
2024年8月28日
附件1 | |||||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 | 盟旗(区)农牧局 | 1.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符合规定条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2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盟旗(区)农牧局 | 1.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符合规定条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3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盟旗农牧部门 | 1.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符合规定条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对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 盟旗(区)农牧局 | 1.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符合规定条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5 |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盟旗(区)农牧局 | 1.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符合规定条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正)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6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盟旗(区)农牧局 | 1.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符合规定条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正)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7 | 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行政处罚 | 盟旗(区)农牧局 | 1.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符合规定条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正)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8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盟旗(区)农牧局 | 1.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符合规定条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 第六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附件2 |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条件 | 从轻处罚依据 | 备注 |
1 | 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行政处罚 | 盟旗农牧部门 | 1.违法情节较轻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 盟旗农牧部门 | 1.违法情节较轻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3 |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盟旗农牧部门 | 1.违法情节较轻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附件3 |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条件 | 减轻处罚依据 | 备注 |
1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 | 盟旗农牧部门 | 1.违法情节较轻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2 |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盟旗农牧部门 | 1.违法情节较轻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3 | 经营者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盟旗农牧部门 | 1.违法情节较轻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
附件4 |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强制条件 | 不予强制依据 | 备注 |
1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 | 盟旗农牧部门 | 1.初次违法; 2.情节轻微,无主观过错; 3.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符合规定条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积极配合,现场教育后能够立即改正。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
2 | 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 | 盟旗农牧部门 | 1.初次违法; 2.情节轻微,无主观过错; 3.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符合规定条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积极配合,现场教育后能够立即改正。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五十条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五十条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备注:1.其他未列入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执行。 2.此表将进行动态动态更新,以最新公布为准。 |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农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