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00/2024-01613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4-03-11 | |
公文时效: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烟草专卖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24-08-27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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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意见》(国烟法〔2016〕317号)、《关于印发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细则的通知》(国烟专〔2016〕31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全盟各旗局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专卖监管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第三条 各旗局负责组织、开展、协调、督查、考核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依法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涉及规范经营、规范市场秩序等的监管事项实施检查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随机抽查的依据和原则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全盟各旗局制订本级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修订情况和专卖监管工作实际需要,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事项清单及调整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许可、谁备案、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与依法实施、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责任落实到位,依法有序开展。
“谁主管、谁许可、谁备案、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是指实施检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责与管理范围对监督检查对象实施的日常检查,并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如发生失职渎职行为,要倒查责任,严肃追究。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公正、透明是指抽取程序规范,执法检查公正,做到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三章 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七条 为保障“随机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各旗局应在每年度首个工作日,各县级局通过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全区子系统市场监管模块,制定随机监管年度计划。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检查的内容和流程、检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段等,保证必要的检查对象覆盖面和必要的监管力度。各旗局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合理安排检查工作。
第八条 各旗局应当建立本单位执法检查人员的名录库,动态更新名录库信息。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并随人员、岗位变动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各旗局应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开展专卖监管检查,减少对持证企业和个人正常经营的干扰。
检查人员名单应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并综合考虑层级管辖、属地管理等情况。
检查对象名单应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选确定,可以根据地理区域、守法状况等因素,对检查对象进行编号编组,提高抽取效率。
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留痕、存档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条 各旗局应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新型监管机制落地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内烟专〔2024〕5 号)文件要求,年度抽查比例统一设置为 25%。
第十一条 各旗局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响应群众举报投诉,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要坚持落实“3+N”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强信息综合研判,对异常的零售户进行有针对性的问题核查。
第十二条 因投诉、举报、有异常问题或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情况,需要对具体对象实施有针对性的核查时,不采取“随机监管”检查方式。
第十三条 各旗局开展“随机监管”检查工作时,可根据工作实际依法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信息化手段。
第十四条 各旗局对检查对象实施实地检查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填写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四章 随机抽查的结果公开
第十五条 各旗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做出处理、处罚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检查对象评价以及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十六条 各旗局应当在检查结果完成后,及时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可以向开展抽查工作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各旗局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将检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调整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随机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 各旗局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阿拉善盟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烟草专卖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