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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价】“蒙”字标标准管理办法

“蒙”字标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蒙”字标标准和标准体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字标认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蒙”字标标准的制定(含修订)、标准体系建设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蒙”字标标准包括:

(一)认证通用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地方标准,主要规定“蒙”字标认证的总体要求,申请“蒙”字标认证的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管理要求等内容。

(二)认证技术规范: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评定,符合“蒙”字标认证要求的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主要规定产品或者服务的技术条件、品质要求、特性指标、检测方法等内容。

第四条   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以优质安全、绿色低碳为导向,根据认证和品牌建设需要建立“蒙”字标标准体系。

第五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蒙”字标工作推进组负责“蒙”字标标准及标准体系的整体部署、统筹协调等工作。

推进组专家委员会负责推进“蒙”字标标准、标准体系的研究、评审等工作。

推进组监督委员会负责“蒙”字标标准、标准体系的监督检查、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字标标准

 

第六条 “蒙”字标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蒙”字标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  “蒙”字标标准的编写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蒙”字标认证通用标准采取项目计划的方式进行。统一纳入自治区年度地方标准征集工作。

第九条 “蒙”字标认证技术规范可以采取项目计划、招标采购、标准转化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蒙”字标认证技术规范项目指南,明确年度重点领域、转化条件等,并征集项目建议。

第十一条  采取项目计划方式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项目指南和项目征集情况,向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下达相关技术规范的制修订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完成时限等。

承担单位应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完成“蒙”字标认证技术规范的起草等工作。

第十二条  采取招标采购方式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需求提出采购意向,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采购政策的规定进行采购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采取标准转化方式的,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企业可按照项目指南,提出转化申请,并提交以下评审材料:

(一)“蒙”字标认证技术规范项目转化申报书(附件1);

(二)“蒙”字标认证技术规范项目转化汇总表(附件2);

(三)已发布标准文本;

(四)申报公文。

第十四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项目评审申请后,组织专家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标准化文件进行审查,产品的技术条件、品质要求、特性指标和服务的特性、管理、质量等内容符合“蒙”字标认证要求的,应告知相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业填写《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授权使用表》(附件3)提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五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评定结果及《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授权使用表》填报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蒙”字标认证技术规范目录清单。

第十六条  “蒙”字标认证技术规范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复审,形成“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复审结论: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产业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所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的;

(三)所涉及的关键技术内容或指标发生变化的;

(四)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发布复审公告,对于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列入年度制修订计划;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和废止的,公告相关标准名称及编号。

   

  字标标准体系

 

第十八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于每年1月份下发“蒙”字标标准体系征集通知,向社会公开征集标准体系立项项目。

第十九条  各申报单位应按照征集通知要求,从标准体系项目领域产业情况、项目内容、总体目标、任务安排、效益分析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填报,具体材料如下:

(一)“蒙”字标标准体系项目申报书(附件4);

(二)“蒙”字标标准体系项目实施方案(附件5);

(三)申报公文。

第二十条  推进组专家委员会对提交的“蒙”字标标准体系项目建议材料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先进性等开展立项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自治区“蒙”字标工作推进组。

第二十一条  推进组专家委员会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标准化业务部门共同研究下达“蒙”字标标准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明确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蒙”字标标准体系建设周期为2年,主要建设任务包括:

(一)编制标准体系规划。包含标准体系结构图、标准明细表、标准统计表及标准立项建议表等。标准体系规划应符合GB /T 13016《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等国家标准要求,应对相关全产业链发展现状、国内外现行标准、标准技术法规、产业标准化需求进行分析梳理,提出标准制修订研制建议,重点分析待制定标准的对象、适用范围,解决产业发展、品牌建设问题。

(二)研制标准。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标准研制要深入调查论证、数据比对,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反映产品和服务特征,体现产业特色、品牌特色。

(三)标准验证。标准发布后,组织实施运行标准,完成验证分析,提供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下达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附件6)。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蒙”字标标准体系项目实施方案》和任务合同书要求以及进度安排,按时完成标准体系建设任务。

第二十四条  标准体系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开展2次以上的调研;组织专家论证会2次以上,专家不少于5位(至少有1 名国家级权威专家参与)。

提出的标准待研制清单应包含近3年的研制计划。

规划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并推广实施。

第二十五条  根据标准体系规划中标准待研制清单的任务分工和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标准承担单位有序开展“蒙”字标标准研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成果宣传工作,总结提炼典型做法和案例,推广标准化经验,不断扩大“蒙”字标品牌影响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推进组监督委员会对“蒙”字标标准、标准体系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绩效评价、实施推广和复审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推进组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推进会或以发函等形式,督促有关单位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完成“蒙”字标标准研制、标准体系建设工作。

第二十九条  推进组监督委员会应按年度编制“蒙”字标标准、标准体系的实施监督计划,强化“蒙”字标标准和标准体系的实施应用,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

第三十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财务部门应对“蒙”字标标准、标准体系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要求,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推进组监督委员会举报。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蒙”字标标准管理办法.docx

编辑:信用监督管理科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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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价】“蒙”字标标准管理办法

“蒙”字标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蒙”字标标准和标准体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字标认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蒙”字标标准的制定(含修订)、标准体系建设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蒙”字标标准包括:

(一)认证通用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地方标准,主要规定“蒙”字标认证的总体要求,申请“蒙”字标认证的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管理要求等内容。

(二)认证技术规范: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评定,符合“蒙”字标认证要求的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主要规定产品或者服务的技术条件、品质要求、特性指标、检测方法等内容。

第四条   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以优质安全、绿色低碳为导向,根据认证和品牌建设需要建立“蒙”字标标准体系。

第五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蒙”字标工作推进组负责“蒙”字标标准及标准体系的整体部署、统筹协调等工作。

推进组专家委员会负责推进“蒙”字标标准、标准体系的研究、评审等工作。

推进组监督委员会负责“蒙”字标标准、标准体系的监督检查、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字标标准

 

第六条 “蒙”字标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蒙”字标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  “蒙”字标标准的编写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蒙”字标认证通用标准采取项目计划的方式进行。统一纳入自治区年度地方标准征集工作。

第九条 “蒙”字标认证技术规范可以采取项目计划、招标采购、标准转化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蒙”字标认证技术规范项目指南,明确年度重点领域、转化条件等,并征集项目建议。

第十一条  采取项目计划方式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项目指南和项目征集情况,向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下达相关技术规范的制修订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完成时限等。

承担单位应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完成“蒙”字标认证技术规范的起草等工作。

第十二条  采取招标采购方式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需求提出采购意向,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采购政策的规定进行采购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采取标准转化方式的,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企业可按照项目指南,提出转化申请,并提交以下评审材料:

(一)“蒙”字标认证技术规范项目转化申报书(附件1);

(二)“蒙”字标认证技术规范项目转化汇总表(附件2);

(三)已发布标准文本;

(四)申报公文。

第十四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项目评审申请后,组织专家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标准化文件进行审查,产品的技术条件、品质要求、特性指标和服务的特性、管理、质量等内容符合“蒙”字标认证要求的,应告知相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业填写《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授权使用表》(附件3)提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五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评定结果及《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授权使用表》填报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蒙”字标认证技术规范目录清单。

第十六条  “蒙”字标认证技术规范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复审,形成“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复审结论: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产业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所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的;

(三)所涉及的关键技术内容或指标发生变化的;

(四)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发布复审公告,对于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列入年度制修订计划;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和废止的,公告相关标准名称及编号。

   

  字标标准体系

 

第十八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于每年1月份下发“蒙”字标标准体系征集通知,向社会公开征集标准体系立项项目。

第十九条  各申报单位应按照征集通知要求,从标准体系项目领域产业情况、项目内容、总体目标、任务安排、效益分析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填报,具体材料如下:

(一)“蒙”字标标准体系项目申报书(附件4);

(二)“蒙”字标标准体系项目实施方案(附件5);

(三)申报公文。

第二十条  推进组专家委员会对提交的“蒙”字标标准体系项目建议材料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先进性等开展立项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自治区“蒙”字标工作推进组。

第二十一条  推进组专家委员会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标准化业务部门共同研究下达“蒙”字标标准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明确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蒙”字标标准体系建设周期为2年,主要建设任务包括:

(一)编制标准体系规划。包含标准体系结构图、标准明细表、标准统计表及标准立项建议表等。标准体系规划应符合GB /T 13016《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等国家标准要求,应对相关全产业链发展现状、国内外现行标准、标准技术法规、产业标准化需求进行分析梳理,提出标准制修订研制建议,重点分析待制定标准的对象、适用范围,解决产业发展、品牌建设问题。

(二)研制标准。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标准研制要深入调查论证、数据比对,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反映产品和服务特征,体现产业特色、品牌特色。

(三)标准验证。标准发布后,组织实施运行标准,完成验证分析,提供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下达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附件6)。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蒙”字标标准体系项目实施方案》和任务合同书要求以及进度安排,按时完成标准体系建设任务。

第二十四条  标准体系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开展2次以上的调研;组织专家论证会2次以上,专家不少于5位(至少有1 名国家级权威专家参与)。

提出的标准待研制清单应包含近3年的研制计划。

规划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并推广实施。

第二十五条  根据标准体系规划中标准待研制清单的任务分工和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标准承担单位有序开展“蒙”字标标准研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成果宣传工作,总结提炼典型做法和案例,推广标准化经验,不断扩大“蒙”字标品牌影响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推进组监督委员会对“蒙”字标标准、标准体系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绩效评价、实施推广和复审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推进组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推进会或以发函等形式,督促有关单位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完成“蒙”字标标准研制、标准体系建设工作。

第二十九条  推进组监督委员会应按年度编制“蒙”字标标准、标准体系的实施监督计划,强化“蒙”字标标准和标准体系的实施应用,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

第三十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财务部门应对“蒙”字标标准、标准体系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要求,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推进组监督委员会举报。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蒙”字标标准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