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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23/2024-00932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能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内能源法改发〔2024〕2号 成文时间: 2024-06-05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能源项目投资行为,加强自治区能源项目监管,持续深化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现代能源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内各类能源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能源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符合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活动。

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能源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四条 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日常监管属地负责的原则,对能源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对核准(备案)的能源项目,由核准(备案)机关按核准(备案)权限实施监督管理;能源项目建设、生产经营阶段,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监管机制,规范行政监管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监管执法经费,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六条 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以下方面对已核准(备案)的能源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按照核准(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三)对已核准的能源项目,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四)对已核准的能源项目,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五)对已核准的能源项目,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六)对已备案的能源项目,是否应当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七)对已备案的能源项目,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八)对已核准(备案)的能源项目,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规范标准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九)对已核准(备案)的能源项目,应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告知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生产经营阶段及招投标过程中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行业监管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核准(备案)机关对其核准(备案)的能源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监管要求,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

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核查的,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八条 在能源项目建设、生产经营阶段,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结合能源监管工作实际,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 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能源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严格按照办理时限规定及时办结,并依托在线平台加强对能源项目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等情况进行在线动态监管。

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

第十条 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做到全覆盖监管,杜绝监管盲区。

第十一条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审管衔接,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监管的事项,应当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对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应当同步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上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抽查考评工作,通过约谈、挂牌督办、上收权限等措施,督促下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上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放、委托的行政事项实行后评估制度,通过督查评估等方式对运行成效和承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及时调整因承接不力或者与实际不相符的事项承办权限。

第十四条 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

第十五条 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事项,及时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六条 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对能源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应当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开。

对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形成的项目异常名录和失信企业名单,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共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国家和自治区对能源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丨《内蒙古自治区能源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

文件下载:《内蒙古自治区能源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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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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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能源项目投资行为,加强自治区能源项目监管,持续深化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现代能源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内各类能源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能源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符合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活动。

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能源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四条 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日常监管属地负责的原则,对能源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对核准(备案)的能源项目,由核准(备案)机关按核准(备案)权限实施监督管理;能源项目建设、生产经营阶段,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监管机制,规范行政监管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监管执法经费,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六条 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以下方面对已核准(备案)的能源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按照核准(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三)对已核准的能源项目,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四)对已核准的能源项目,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五)对已核准的能源项目,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六)对已备案的能源项目,是否应当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七)对已备案的能源项目,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八)对已核准(备案)的能源项目,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规范标准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九)对已核准(备案)的能源项目,应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告知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生产经营阶段及招投标过程中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行业监管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核准(备案)机关对其核准(备案)的能源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监管要求,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

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核查的,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八条 在能源项目建设、生产经营阶段,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结合能源监管工作实际,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 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能源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严格按照办理时限规定及时办结,并依托在线平台加强对能源项目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等情况进行在线动态监管。

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

第十条 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做到全覆盖监管,杜绝监管盲区。

第十一条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审管衔接,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监管的事项,应当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对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应当同步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上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抽查考评工作,通过约谈、挂牌督办、上收权限等措施,督促下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上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放、委托的行政事项实行后评估制度,通过督查评估等方式对运行成效和承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及时调整因承接不力或者与实际不相符的事项承办权限。

第十四条 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

第十五条 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事项,及时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六条 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对能源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应当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开。

对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形成的项目异常名录和失信企业名单,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共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国家和自治区对能源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丨《内蒙古自治区能源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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