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23/2024-00926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能源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文字号: | 内能源法改发〔2024〕6号 | 成文时间: | 2024-06-05 |
公文时效: |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24-06-05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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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24〕2号),结合自治区及能源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在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从事评标评审等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征集、入库、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专家管理制度;
(二)组织专家的公开征集、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廉洁教育、考核评价、退出工作;
(三)负责自治区外其他省区申报专家的资格初审、复审,以及经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初审通过的专家复审工作;
(四)及时补充、更新、完善专家的专业类别和数量;
(五)指导和监督各盟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的日常管理;
(六)配合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七)依法对本级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专家的抽取和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八)管理规范专家履职行为;
(九)依法查处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十)依法依规暂停、终止、取消专家资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盟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地区申报专家的资格初审,专家信息的维护管理;
(三)依法对本地区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专家的抽取和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四)配合自治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公开征集、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廉洁教育、考核评价、退出工作;
(五)管理规范本地区专家履职行为;
(六)依法查处本地区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七)将处理投诉、查办案件、监督检查、行政管理工作中对专家履职行为的认定情况按季度上报自治区能源局;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专家入库
第六条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专家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执行,专业类别不足的,根据招标人的需求,自治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公共资源资源交易中心按需扩充。
第七条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二)熟练掌握能源基础设施工程和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三)从事能源行业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工作经历需满足所申报专业分类要求;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完成电子评标评审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三)项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国家相关不分级别或者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被取消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四)在“信用中国”网站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入选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时,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网上申报:申请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进入“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结合个人的专业教育经历、专业工作经历,在三级类别中选择相关评标专业,最多可填报3个三级专业类别,原则上不得跨行业申报。跨行业申报的,应当说明具体专业和工作年限,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填报信息、所提供证件(含扫描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以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
(二)入库审查:申请人提交信息后,系统自动推送至对应的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申请人所报评标专业经审核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取得新的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确需调整评标专业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核。
(三)岗前培训:申请人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以短信方式告知其登录系统,参加自治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评标方法及职业道德等专家入库培训及考试。
(四)确认入库:申请人培训考试合格的,经自治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入选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十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专家电子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入库申请表、从事专业工作情况和简历、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参与评标评审工作情况、信用承诺、信用评价情况等相关信息。专家电子档案作为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对专家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自治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专家进行1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采用集中培训、网上培训等方式进行。专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专家年度考核,记入专家个人信用档案。
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专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相关培训和继续教育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已接受邀请,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签到时间前及时请假;
(二)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在规定签到时间1小时后(含1小时,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仍未到场的,按无故缺席处理,取消当次项目的评标评审资格;
(三)服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评标评审现场管理;
(四)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前,应当按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确认并存放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
(五)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除招标人以外的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六)不得对其他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七)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八)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九)不得透露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评审项目;
(十)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一)不得故意拖延评标评审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评审;
(十二)不得在合法的评标评审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十三)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评审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十四)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十五)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
(十六)不得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标评审区域;
(十七)不得有其他影响评标评审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专家因工作、身体等原因,短期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事先登录专家个人页面进行线上请假,事后自主销假。
第十四条专家应如实填报本人的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称、注册执业资格、通讯方式以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需要在评标评审工作中回避的信息等。
聘用期内,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专家应在10个工作日内自行登录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修改分为自行修改和经审核修改。
自行修改信息包括:专家基本信息、工作简历信息。
经审核修改信息包括:申报信息、评标专业信息、职称证书信息、执业职格证书信息、回避单位信息等。
第十五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邀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影响或者干预;
(三)向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举报评标评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者不公正行为;
(四)依法获取评标评审劳务报酬;
(五)对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操守,遵守评标评审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理解招标项目需求,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审慎、认真负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评审,提出评标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
(四)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
(五)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六)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七)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评标评审过程中,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审,计算、汇总和复核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评审工作。
(八)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接受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评审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及时向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十)配合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等进行复核、复审等事项的答复;
(十一)参加自治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以及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的考核评价;
(十二)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及时修正;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专家抽取和使用
第十八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设置线上或线下抽取专家终端,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自行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专家抽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评标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项目类型和招标内容确定专家专业类别。
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评审,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第二十条自治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专家应当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依据相关规定随机抽取。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评审需要人数时,在调整专家专业和地域分布后仍不满足的,缺额专家应当从其他依法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补充确定。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评审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对应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可依法确定专家。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资金提供)方对确定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专家应按照下列程序抽取: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开标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提出专家抽取申请,确定抽取方式、专业类别、专家数量和回避条件等;
(二)如果选择线上抽取专家,招标人通过“专家库自助抽取系统”使用CA锁在线抽取专家,对应的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实时在线监督;
(三)如果选择线下抽取专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应的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全部到齐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要求抽取,原则上在开标当日抽取专家。需要在自治区内异地或者国内其他省(区、市)抽取或邀请专家的,应当考虑专家抵达评标地点所需行程时间,可在评标评审开始之日前48小时内抽取。
专家确定后,专家抽取系统以语音、信息方式自动通知专家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其他有关交易项目的信息一律保密。
第二十三条经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专家在收到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通知后,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参加评标的相关信息,不得询问评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不得委托他人代替评标。
第二十四条依法随机抽取并确认的专家,一般不得更换。专家抽取完成后,确需更换的应当依法补充抽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填报原因后重新抽取或者补充抽取:
(一)按照相关规定,专家需要回避的;
(二)评标评审前发现专家信息泄露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到场或者擅离职守的;
(四)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评审、擅离职守等违反评标评审纪律情形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评标评审的;
(五)评标评审活动依法需重新组织的。
重新抽取或者补充抽取的程序参照首次抽取程序,采取随机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被更换的专家已作出的评标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专家重新进行评标评审。
第二十五条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包含招标人代表):
(一)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离职未满3年的人员;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四)与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评审公正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应按前款规定设定回避条件,禁止以其他各种理由排斥或限制专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已完成评标评审的,该专家作出的评标评审结论无效。
第二十六条专家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讨论、协商;
(三)进行表决;
(四)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结果。
专家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入评标报告。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采集、复制、下载或者备份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内的专家信息,不得违规透露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 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对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建立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被取消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人员,应当由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清退。招标人不得聘请处于暂停评标评审处罚期间的专家或者已被取消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人员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专家考核内容包括日常考核、继续教育培训。
日常考核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记录,并报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继续教育培训由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考核。
第三十条专家考核周期为一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取消专家资格,及时清退。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留任的重要依据。
在考核中单次被扣20分或累计被扣30分的专家,暂停在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3个月;单次被扣30分或累计被扣40分的专家,暂停在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6个月;单次被扣40分的专家,暂停在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1年。
考核实施细则及考核表详见附件。
第三十一条年度内没有被抽取参加过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仅对其参加培训、继续教育、服从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是否存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方面等进行考评。
第三十二条专家对日常考核结果、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考评系统向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运行机构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禁止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评标评审,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暂停相同期限抽取使用: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导致评标错误的;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严重违反公正履职要求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日常履职行为出现重大疏漏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教育培训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不按规定评标评审、存在徇私舞弊、违反评标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专家被暂停评标评审活动的,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通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专家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黑名单管理系统,给予相应期限的屏蔽抽取。
专家受到严重处罚的,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应将其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六条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专家违法违规举报电话,并在相关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开通举报通道。
第三十七条专家因自身原因要求解聘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在系统中提出解聘申请,由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将其移除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的,由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的,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情节轻重暂停或者取消其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权利,并通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所在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涉嫌违纪的,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评标专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
序号 | 行为描述 | 备注 |
(一)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 ||
K-1-1 | 不按照要求填写真实材料、维护个人信息,未对评标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 | |
K-1-2 | 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2次(含)以上或单次超过短信通知报到的时间10分钟(含)以上的20分钟以下; | |
K-1-3 | 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且未在短信通知报到的规定时间前30分钟向专家抽取部门及时请假的; | |
K-1-4 | 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未经批准离开评标室,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 |
K-1-5 | 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的; | |
K-1-6 | 不能熟练操作使用电子评标评审设备及系统,严重影响评标评审工作的; | |
K-1-7 | 其他违反封闭区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未造成实际性影响的。 | |
(二)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0分: | ||
K-2-1 | 未及时更新个人注册资料,对抽取工作或评标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 | |
K-2-2 | 因个人原因导致评标评审时间延误的;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超过短信通知报到的时间20分钟以上的; | |
K-2-3 | 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且未在短信通知报到的规定时间前10分钟向专家抽取部门及时请假的; | |
K-2-4 | 评标结果经复评(核)被证明有错误但不影响评标结果的; | |
K-2-5 | 被招标人评价为不合格,经查证属实的; | |
(三)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30分: | ||
K-3-1 | 评标评审工作存在明显失误,评标评审意见被要求复评(核)且改变评标评审结果的; | |
K-3-2 | 因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被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 | |
K-3-3 | 不配合身份识别认证管理并擅自进入封闭评标区或进行身份认证(报到)后不进入封闭评标区且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的; | |
K-3-4 | 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谈论与评标评审无关事项,发表倾向性言论或有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正当行为的; | |
K-3-5 | 携带具有通信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封闭评标区的; | |
K-3-6 | 其它违反国家专家管理、封闭评标区管理规定或违反专家职业操守和道德素养行为的。 | |
(四)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40分: | ||
K-4-1 | 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 |
K-4-2 | 委托他人代替评标评审的; | |
K-4-3 | 因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被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
K-4-4 | 确认抽取信息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且未按规定请假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复评工作的; | |
K-4-5 | 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的; | |
K-4-6 | 不协助、不配合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的; | |
K-4-7 | 投标人澄清问题时,明示或暗示其表达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意见的; | |
K-4-8 | 擅自将与评标评审有关的文件带离评标现场,或者用评标专用纸以外的介质记录、摘抄、夹带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内容并带离评标现场的; | |
K-4-9 | 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索要超过相关规定标准评标评审劳务费的; | |
K-4-10 | 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当行为的; | |
K-4-11 | 违反封闭评标区管理规定,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严重影响评标评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 |
K-4-12 | 携带通信工具、电子产品带入封闭评标区并使用的; | |
K-4-13 | 通过电话、短信、微博、QQ群、微信群及其他通讯手段或媒介等交流形式,泄露参与评标评审项目内容及其时间、地点等有关信息的; | |
K-4-14 | 明知个人身体状况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工作,仍接受邀请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并影响评标评审活动进展的; | |
K-4-15 | 对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使用语言、肢体、微信、自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人格侮辱、诬告、人身攻击的; | |
K-4-16 | 超过投诉期限或不按法定流程投诉、举报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 |
附件2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日常评标评审行为记录表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编号 | |||||
项目名称 | |||||
评标时间 | 评标地点 | ||||
代理机构 | |||||
招标人签字 | |||||
记录人员 | |||||
专家 姓名
姓名
号
身份证号码 行为类别
| K-1-行为 | K-2-行为 | K-3-行为 | K-4-行为 | |
附件3
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 年度考核表
专家姓名: 身份证号码:
考核内容 | 标准 | 次数 | 合计 | ||
日常考核 (80%)
| 根据《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考核 | K-1行为 | -10分/次 | ||
K-2行为 | -20分/次 | ||||
K-3行为 | -30分/次 | ||||
K-4行为 | -40分/次 | ||||
培训考试(20%)
| 继续教育 | 未参加或不及格 | -20 | ||
年度考核结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注:1.年度内没有被抽取参加过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仅对其参加培训、继续教育、服从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是否存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方面等进行考评。
2.被暂停评标评审资格的专家参照年度内没有被抽取参加过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考核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