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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做好升规纳统工作方案的通知


阿署办发〔2024〕30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做好升规纳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重点企业: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进一步做好升规纳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28日


阿拉善盟进一步做好升规纳统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各类市场主体成长监测和培育体系,全面准确反映全盟高质量发展成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部门、工业园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推进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1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和盟委(扩大)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全盟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作用,以培育扶持中小企业为抓手,以改进政府服务效能、优化区域营商环境为目标,以部门信息共享协同联动为基础,以高效统计监测为支撑,着力构建以高质量纳统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机制,为盟委既定的“建设一个示范盟、打造五大基地、实施七大工程”工作目标顺利实施提供坚强保障。

二、目标任务

在盟、旗(区)两级建立“行署统一领导、旗(区)全面摸排、行业主管部门培育、统计部门纳统”的工作机制,对达到“四上”标准50%以上的企业、分支机构(产业活动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以及项目建设投产情况等进行全覆盖监测,对达到“四上”标准企业和已开工投资项目及时、合规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全面、准确反映全盟高质量发展成效。

三、纳统工作重点

(一)健全纳统监管网络。各旗(区)依据市场主体单位分布情况,按照经营所在地(建筑业按法人注册地、投资项目按建设所在地)原则,常态化走访、调查生产经营较好且未纳入“四上”企业名单的企业及投资项目,并由辖区统计机构对企业、项目是否符合纳统标准作进一步核实。持续加强升规纳统业务培训,提高纳统人员政策解读、数据采集和解决实际业务问题的能力,切实保障纳统工作运行顺畅。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完善纳统管理名录。税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向各旗(区)提供企业行政记录资料。各旗(区)依据上述部门提供的行政记录等资料,初步筛选出“种子”企业(营业收入达到纳统标准50%以上)、“准四上”企业、立项投资项目、达到“四上”标准但未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的企业,经旗(区)统计机构实地核实确认后,正式形成“种子”企业、“准四上”企业、立项投资项目和纳统储备库。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三)动态监测企业成长。各旗(区)要建立“种子”企业、“准四上”企业、立项投资项目和纳统储备库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利用统计数据动态监测企业经营、项目推进情况,及时梳理符合纳统条件企业、投资项目、退库(一套表调查单位库)风险企业和三年内新纳统企业名单,并及时推送给盟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统计部门。各旗(区)要明确培育纳统目标,形成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促进“小升规”“个转企”。在尊重市场主体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分改子工作,引导企业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单位落户我盟。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持续加强企业培育。各旗(区)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走访调研,摸清企业、项目在生产经营、建设推进以及申报纳统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类梳理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一企一策”制定培育扶持计划。着力向金融单位、同产业链大型企业推荐未纳统企业,助力企业发展壮大。同时,建立协同会商反馈服务机制,定期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教体局、工信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林草局、国资委、阿拉善供电公司

(五)入库纳统达标企业。统计部门根据企业、项目监测情况,将符合纳统标准企业、项目名单推送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符合纳统标准的企业、项目在旗(区)统计机构的指导下,备齐申报材料及时申报纳统。未能通过纳统审核的,统计部门将问题归口反馈至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后及时纳统。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教体局、工信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统计局、能源局、林草局、国资委、阿拉善供电公司

(六)持续服务纳统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照各旗(区)提供的未纳统企业及项目名单,在用地需求、电力供应、环保审批、信贷支持、政府采购等方面提供保障,持续跟踪服务,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形成“种子”企业、“准四上”企业、“四上”企业接续发展良好局面。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发改委、教体局、工信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能源局、林草局、国资委、阿拉善供电公司

四、加强分类培育

(一)培育纳统工业企业。积极推动国家、自治区及全盟有关工业企业发展等政策的落地实施。坚持一企一策,在企业孵化、税收优惠、融资便利、人才保障等方面实施专业化、精准化培育,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成长性企业加快发展。协调解决企业培育、监测、纳统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动员、督促达到标准的工业企业及时申报纳统。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工信局

(二)培育纳统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着力培育龙头建筑业企业,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信用管理的激励约束作用,主动帮助企业防范经营风险,扶持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推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纳统。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住建局

(三)培育纳统商贸企业。强化与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及时跟踪、监测品牌商、电商等重点企业经营状况。加强对商贸升规纳统、个转企等工作的激励和考核力度。积极宣传动员、督促指导达标企业及时申报纳统,形成培育一批、成熟一批、纳统一批的良性循环。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商务局

(四)培育纳统服务业企业。对照部门负责的行业领域,在机制创新、政策激励、组织保障等方面,制定落实服务业企业精准培育方案。加大对研发、物流、设计、营销、检验检测、文化、旅游、康养等高成长性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指导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夯实统计基础,督促达到标准的企业及时申报纳统。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科技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国资委、阿拉善供电公司

(五)培育纳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立全盟重点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协调推进服务机制。聚焦项目招引、审批落地、开工建设、入库纳统等环节,靠前指导、精准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难点堵点问题,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时、足额入统。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发改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行署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阿拉善盟促进升规纳统工作机制,通过开展专项督导、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纳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盟、旗(区)统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的纳统工作指导,推动行署、部门、旗(区)联动,高效开展企业升规纳统工作。

(二)完善奖惩机制。进一步压实旗(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纳统责任,扎实推进“四上”单位入库纳统,确保应统尽统,全面真实反映全盟经济发展状况。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新纳统企业考核激励细则,鼓励达标企业及时纳统。

(三)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要强化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税务部门于每年7月15日、10月15日、12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截至6月底、9月底、11月底和12月底达到“种子”“准四上”企业信息资料(包括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结构代码、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行政区划代码、登记注册类型名称、经营范围、行业小类代码、联系方式、登记注册时间、机构类型、单位类型、营业收入)。行政审批部门(发改委)于每月5日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上月新增项目立项信息(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计划总投资),确保“应纳尽纳、应统尽统”。

(四)实现高质量纳统。认真分析研判纳统单位的真实性、成长性,对于发展较好的企业,积极帮助企业健全账目。对于刚起步、基础薄弱的新注册企业,指导企业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聘请财务人员兼职企业统计员等方式,帮助企业梳理规范账目,确保企业健康发展和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五)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渠道,宣传介绍各种惠企政策,引导企业充分运用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企业依法纳统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广泛支持、积极配合企业纳统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四上”单位指标解释

  2.“准四上”单位指标解释


附件1


“四上”单位指标解释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四上”单位入库标准: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标准来源:国家统计局《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

“四上”单位入库标准:

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包括没有工作量的建筑业企业)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企业)直属的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

(标准来源:国家统计局《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

三、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

“四上”单位入库标准: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标准来源:国家统计局《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

四、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

“四上”单位入库标准: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产业活动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

(标准来源:国家统计局《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

五、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

“四上”单位入库标准: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标准来源:国家统计局《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六、规模以上服务业

“四上”单位入库标准:

1.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行业,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行业,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它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

3.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行业,以及卫生行业大类。

(标准来源: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附件2


“准四上”单位指标解释


一、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

“准四上”单位入库标准:

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2000万元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年主营业务收入300—500万元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及个体经营户。

(标准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内蒙古批发和零售业重点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二、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

“准四上”单位入库标准:

年主营业务收入150—200万元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及个体经营户。

(标准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内蒙古住宿和餐饮业重点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

“准四上”单位入库标准:

1.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且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的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行业,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2.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且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的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六个门类行业和卫生行业大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

(标准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内蒙古服务业重点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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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做好升规纳统工作方案的通知


阿署办发〔2024〕30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做好升规纳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重点企业: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进一步做好升规纳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28日


阿拉善盟进一步做好升规纳统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各类市场主体成长监测和培育体系,全面准确反映全盟高质量发展成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部门、工业园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推进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1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和盟委(扩大)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全盟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作用,以培育扶持中小企业为抓手,以改进政府服务效能、优化区域营商环境为目标,以部门信息共享协同联动为基础,以高效统计监测为支撑,着力构建以高质量纳统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机制,为盟委既定的“建设一个示范盟、打造五大基地、实施七大工程”工作目标顺利实施提供坚强保障。

二、目标任务

在盟、旗(区)两级建立“行署统一领导、旗(区)全面摸排、行业主管部门培育、统计部门纳统”的工作机制,对达到“四上”标准50%以上的企业、分支机构(产业活动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以及项目建设投产情况等进行全覆盖监测,对达到“四上”标准企业和已开工投资项目及时、合规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全面、准确反映全盟高质量发展成效。

三、纳统工作重点

(一)健全纳统监管网络。各旗(区)依据市场主体单位分布情况,按照经营所在地(建筑业按法人注册地、投资项目按建设所在地)原则,常态化走访、调查生产经营较好且未纳入“四上”企业名单的企业及投资项目,并由辖区统计机构对企业、项目是否符合纳统标准作进一步核实。持续加强升规纳统业务培训,提高纳统人员政策解读、数据采集和解决实际业务问题的能力,切实保障纳统工作运行顺畅。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完善纳统管理名录。税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向各旗(区)提供企业行政记录资料。各旗(区)依据上述部门提供的行政记录等资料,初步筛选出“种子”企业(营业收入达到纳统标准50%以上)、“准四上”企业、立项投资项目、达到“四上”标准但未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的企业,经旗(区)统计机构实地核实确认后,正式形成“种子”企业、“准四上”企业、立项投资项目和纳统储备库。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三)动态监测企业成长。各旗(区)要建立“种子”企业、“准四上”企业、立项投资项目和纳统储备库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利用统计数据动态监测企业经营、项目推进情况,及时梳理符合纳统条件企业、投资项目、退库(一套表调查单位库)风险企业和三年内新纳统企业名单,并及时推送给盟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统计部门。各旗(区)要明确培育纳统目标,形成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促进“小升规”“个转企”。在尊重市场主体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分改子工作,引导企业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单位落户我盟。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持续加强企业培育。各旗(区)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走访调研,摸清企业、项目在生产经营、建设推进以及申报纳统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类梳理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一企一策”制定培育扶持计划。着力向金融单位、同产业链大型企业推荐未纳统企业,助力企业发展壮大。同时,建立协同会商反馈服务机制,定期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教体局、工信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林草局、国资委、阿拉善供电公司

(五)入库纳统达标企业。统计部门根据企业、项目监测情况,将符合纳统标准企业、项目名单推送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符合纳统标准的企业、项目在旗(区)统计机构的指导下,备齐申报材料及时申报纳统。未能通过纳统审核的,统计部门将问题归口反馈至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后及时纳统。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教体局、工信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统计局、能源局、林草局、国资委、阿拉善供电公司

(六)持续服务纳统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照各旗(区)提供的未纳统企业及项目名单,在用地需求、电力供应、环保审批、信贷支持、政府采购等方面提供保障,持续跟踪服务,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形成“种子”企业、“准四上”企业、“四上”企业接续发展良好局面。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发改委、教体局、工信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能源局、林草局、国资委、阿拉善供电公司

四、加强分类培育

(一)培育纳统工业企业。积极推动国家、自治区及全盟有关工业企业发展等政策的落地实施。坚持一企一策,在企业孵化、税收优惠、融资便利、人才保障等方面实施专业化、精准化培育,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成长性企业加快发展。协调解决企业培育、监测、纳统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动员、督促达到标准的工业企业及时申报纳统。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工信局

(二)培育纳统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着力培育龙头建筑业企业,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信用管理的激励约束作用,主动帮助企业防范经营风险,扶持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推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纳统。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住建局

(三)培育纳统商贸企业。强化与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及时跟踪、监测品牌商、电商等重点企业经营状况。加强对商贸升规纳统、个转企等工作的激励和考核力度。积极宣传动员、督促指导达标企业及时申报纳统,形成培育一批、成熟一批、纳统一批的良性循环。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商务局

(四)培育纳统服务业企业。对照部门负责的行业领域,在机制创新、政策激励、组织保障等方面,制定落实服务业企业精准培育方案。加大对研发、物流、设计、营销、检验检测、文化、旅游、康养等高成长性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指导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夯实统计基础,督促达到标准的企业及时申报纳统。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科技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国资委、阿拉善供电公司

(五)培育纳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立全盟重点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协调推进服务机制。聚焦项目招引、审批落地、开工建设、入库纳统等环节,靠前指导、精准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难点堵点问题,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时、足额入统。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发改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行署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阿拉善盟促进升规纳统工作机制,通过开展专项督导、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纳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盟、旗(区)统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的纳统工作指导,推动行署、部门、旗(区)联动,高效开展企业升规纳统工作。

(二)完善奖惩机制。进一步压实旗(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纳统责任,扎实推进“四上”单位入库纳统,确保应统尽统,全面真实反映全盟经济发展状况。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新纳统企业考核激励细则,鼓励达标企业及时纳统。

(三)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要强化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税务部门于每年7月15日、10月15日、12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截至6月底、9月底、11月底和12月底达到“种子”“准四上”企业信息资料(包括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结构代码、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行政区划代码、登记注册类型名称、经营范围、行业小类代码、联系方式、登记注册时间、机构类型、单位类型、营业收入)。行政审批部门(发改委)于每月5日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上月新增项目立项信息(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计划总投资),确保“应纳尽纳、应统尽统”。

(四)实现高质量纳统。认真分析研判纳统单位的真实性、成长性,对于发展较好的企业,积极帮助企业健全账目。对于刚起步、基础薄弱的新注册企业,指导企业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聘请财务人员兼职企业统计员等方式,帮助企业梳理规范账目,确保企业健康发展和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五)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渠道,宣传介绍各种惠企政策,引导企业充分运用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企业依法纳统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广泛支持、积极配合企业纳统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四上”单位指标解释

  2.“准四上”单位指标解释


附件1


“四上”单位指标解释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四上”单位入库标准: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标准来源:国家统计局《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

“四上”单位入库标准:

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包括没有工作量的建筑业企业)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企业)直属的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

(标准来源:国家统计局《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

三、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

“四上”单位入库标准: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标准来源:国家统计局《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

四、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

“四上”单位入库标准: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产业活动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

(标准来源:国家统计局《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

五、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

“四上”单位入库标准: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标准来源:国家统计局《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六、规模以上服务业

“四上”单位入库标准:

1.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行业,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行业,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它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

3.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行业,以及卫生行业大类。

(标准来源: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附件2


“准四上”单位指标解释


一、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

“准四上”单位入库标准:

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2000万元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年主营业务收入300—500万元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及个体经营户。

(标准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内蒙古批发和零售业重点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二、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

“准四上”单位入库标准:

年主营业务收入150—200万元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及个体经营户。

(标准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内蒙古住宿和餐饮业重点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

“准四上”单位入库标准:

1.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且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的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行业,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2.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且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的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六个门类行业和卫生行业大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

(标准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内蒙古服务业重点监测统计报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