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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微课堂(第二期)

什么是信用联合奖惩?

信用联合奖惩是指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政府各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对诚信主体和严重失信主体分别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的行为。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都有哪些惩戒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相关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四)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

(五)限制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

(六)不给予优惠政策或者财政资金补贴;

(七)严格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以及用地审批、矿业权审批等;

(八)不予批准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等具有金融类业务的机构;

(九)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限制或者取消其参与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设备、公共工程项目、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出让活动的资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都有哪些惩戒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四)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

(五)暂停或者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缓评职称;

(六)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

(七)限制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招标,限制贷款;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限制措施都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信息来源:苏尼特右旗司法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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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微课堂(第二期)

什么是信用联合奖惩?

信用联合奖惩是指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政府各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对诚信主体和严重失信主体分别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的行为。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都有哪些惩戒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相关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四)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

(五)限制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

(六)不给予优惠政策或者财政资金补贴;

(七)严格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以及用地审批、矿业权审批等;

(八)不予批准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等具有金融类业务的机构;

(九)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限制或者取消其参与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设备、公共工程项目、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出让活动的资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都有哪些惩戒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四)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

(五)暂停或者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缓评职称;

(六)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

(七)限制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招标,限制贷款;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限制措施都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