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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阿署办发〔2024〕20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有关委、办、局:

当前,全盟旅游市场整体运行平稳有序,逐步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但旅游市场乱象屡禁不止,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部分领域存在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能力不强、多头执法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盟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阿拉善盟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切实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各旗(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104号)等法律法规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阿拉善盟沙漠旅游活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24〕4号)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执法结果互认、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之相关的各部门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空白。要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和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主要行为特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对其研判定性、明确监管职责。对存在部门管辖争议的行政执法事项,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部门联合、盟旗(区)联动,扎实开展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整顿,着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为游客营造放心、安心、舒心的旅游体验环境。

二、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各旗(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日常联合执法检查、重大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暗访评估等工作,打击无证照违规经营、“黑社黑导”“黑车黑店”、强迫或变相消费、违反旅游合同内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非法经营行为,加强对旅游宣传的监管,严禁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二)规范旅游经营行为。各旗(区)要组织旅游企业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欺诈或误导游客。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旅游企业违背承诺、随意定价、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一律从严从重处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案件移送等司法衔接机制。要重点取缔旅游景区、沙漠营地、牧家游等经营主体使用无牌无证和无安全年检年审的沙漠越野汽车、沙滩摩托车、卡丁车、旅游包车等违规经营的车辆。要制止未经培训、未纳入集中管理的零散马匹骆驼等经营旅游业以及景区外游商游贩。个人在旅游景区、沙漠营地、牧家游等区域提供以上具有危险性的旅游项目服务,必须与相关企业主体签订合同并服从统一管理。要将各旅游经营主体、摊点纳入属地旗(区)、苏木镇、嘎查(村)三级管理。各旅游经营主体要加强内部管理,购买相应类型的保险,确保游客安全。

(三)强化旅游安全管理。各旗(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旅游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加大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各旅游景区、沙漠营地、牧家游等旅游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制,配合文旅、公安、市监、交通、教体、应急等部门加强经营范围内旅游设施设备、旅游包车、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四)推动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各旗(区)要鼓励旅游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支持创新经营模式,拓展丰富主题乐园、夜游、无人机表演、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等参与性、体验性较强的文化旅游项目,促进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升级换代。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开展失信主体认定,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纳入失信名单,并实行联合惩戒。各旅游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引导从业人员主动提升服务品质,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技能,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五)妥善处理旅游纠纷舆情。各旗(区)及文旅、公安、发改、市监、教体、网信等各部门要加强舆论风险研判,针对游客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旅游经营活动不规范问题,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处理,强化舆论正向引导。要建立舆情监测和迅速响应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提升处理效率,对处理不及时、引发舆情关注或群体事件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保障,明确各方职能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旅游安全责任,统筹指导、协调、监督旅游市场秩序,对本地区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要结合地方机构设置、监管力量、人员配置等情况确定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在收费站、公路入口等重要交通地点做好宣传推广工作,避免游客自行前往未开发开放景区景点或私自进入农牧民牧场、草场,从而发生纠纷和投诉。要组织属地相关部门合力打击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的旅游项目,特别是针对阿左旗“五湖穿越”,阿右旗穿越巴丹吉林沙漠自驾游,额济纳旗部分管理混乱的重点景区,阿拉善高新区穿越之门收费,孪井滩沙漠营地经营骑马乘驼项目等问题。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及市场认可的旅游产品和项目,各旗(区)要尽快组织相关部门、所属苏木镇研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确保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对部分嘎查牧民在自家草场向游客随意收费等问题,要及时关停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开设的“黑景区景点”,做好牧民思想教育工作,加强案件督查督办和区域执法协作,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处理重大紧急事故和舆情事件,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各旗(区)针对上述存在问题,要于6月底前形成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及时发布。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旗(区)要组织属地相关部门形成联合会商、执法协作等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经营旅游项目、自驾游穿越未开发开放区域、“不合理低价游”等现象及时制止或予以相应处罚,对一定时期内投诉量较多的旅游企业,发送旅游投诉警示函,督促旅游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经营行为按照各部门职能加大执法检查覆盖面和抽查频次,查处一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发布一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曝光一批影响行业形象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对市场主体形成震慑效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旗(区)要根据旅游市场监管对象的属性和风险特点,确立信用监管、联合惩戒模式。相关部门在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准确全面记录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及时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各旗(区)宣传、文旅主管部门要常态化开展市场秩序规范和整顿工作的宣传引导,及时宣传报道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各旗(区)要加快开展高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自驾营地、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申报评选工作,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文化旅游市场主体不断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守法经营意识。同时,及时公布并更新合法合规旅游产品内容,引导游客警惕旅游陷阱、合理旅游消费,提倡安全、文明、理性消费。


2024年5月13日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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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阿署办发〔2024〕20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有关委、办、局:

当前,全盟旅游市场整体运行平稳有序,逐步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但旅游市场乱象屡禁不止,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部分领域存在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能力不强、多头执法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盟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阿拉善盟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切实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各旗(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104号)等法律法规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阿拉善盟沙漠旅游活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24〕4号)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执法结果互认、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之相关的各部门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空白。要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和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主要行为特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对其研判定性、明确监管职责。对存在部门管辖争议的行政执法事项,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部门联合、盟旗(区)联动,扎实开展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整顿,着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为游客营造放心、安心、舒心的旅游体验环境。

二、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各旗(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日常联合执法检查、重大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暗访评估等工作,打击无证照违规经营、“黑社黑导”“黑车黑店”、强迫或变相消费、违反旅游合同内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非法经营行为,加强对旅游宣传的监管,严禁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二)规范旅游经营行为。各旗(区)要组织旅游企业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欺诈或误导游客。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旅游企业违背承诺、随意定价、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一律从严从重处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案件移送等司法衔接机制。要重点取缔旅游景区、沙漠营地、牧家游等经营主体使用无牌无证和无安全年检年审的沙漠越野汽车、沙滩摩托车、卡丁车、旅游包车等违规经营的车辆。要制止未经培训、未纳入集中管理的零散马匹骆驼等经营旅游业以及景区外游商游贩。个人在旅游景区、沙漠营地、牧家游等区域提供以上具有危险性的旅游项目服务,必须与相关企业主体签订合同并服从统一管理。要将各旅游经营主体、摊点纳入属地旗(区)、苏木镇、嘎查(村)三级管理。各旅游经营主体要加强内部管理,购买相应类型的保险,确保游客安全。

(三)强化旅游安全管理。各旗(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旅游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加大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各旅游景区、沙漠营地、牧家游等旅游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制,配合文旅、公安、市监、交通、教体、应急等部门加强经营范围内旅游设施设备、旅游包车、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四)推动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各旗(区)要鼓励旅游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支持创新经营模式,拓展丰富主题乐园、夜游、无人机表演、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等参与性、体验性较强的文化旅游项目,促进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升级换代。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开展失信主体认定,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纳入失信名单,并实行联合惩戒。各旅游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引导从业人员主动提升服务品质,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技能,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五)妥善处理旅游纠纷舆情。各旗(区)及文旅、公安、发改、市监、教体、网信等各部门要加强舆论风险研判,针对游客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旅游经营活动不规范问题,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处理,强化舆论正向引导。要建立舆情监测和迅速响应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提升处理效率,对处理不及时、引发舆情关注或群体事件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保障,明确各方职能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旅游安全责任,统筹指导、协调、监督旅游市场秩序,对本地区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要结合地方机构设置、监管力量、人员配置等情况确定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在收费站、公路入口等重要交通地点做好宣传推广工作,避免游客自行前往未开发开放景区景点或私自进入农牧民牧场、草场,从而发生纠纷和投诉。要组织属地相关部门合力打击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的旅游项目,特别是针对阿左旗“五湖穿越”,阿右旗穿越巴丹吉林沙漠自驾游,额济纳旗部分管理混乱的重点景区,阿拉善高新区穿越之门收费,孪井滩沙漠营地经营骑马乘驼项目等问题。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及市场认可的旅游产品和项目,各旗(区)要尽快组织相关部门、所属苏木镇研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确保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对部分嘎查牧民在自家草场向游客随意收费等问题,要及时关停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开设的“黑景区景点”,做好牧民思想教育工作,加强案件督查督办和区域执法协作,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处理重大紧急事故和舆情事件,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各旗(区)针对上述存在问题,要于6月底前形成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及时发布。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旗(区)要组织属地相关部门形成联合会商、执法协作等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经营旅游项目、自驾游穿越未开发开放区域、“不合理低价游”等现象及时制止或予以相应处罚,对一定时期内投诉量较多的旅游企业,发送旅游投诉警示函,督促旅游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经营行为按照各部门职能加大执法检查覆盖面和抽查频次,查处一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发布一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曝光一批影响行业形象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对市场主体形成震慑效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旗(区)要根据旅游市场监管对象的属性和风险特点,确立信用监管、联合惩戒模式。相关部门在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准确全面记录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及时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各旗(区)宣传、文旅主管部门要常态化开展市场秩序规范和整顿工作的宣传引导,及时宣传报道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各旗(区)要加快开展高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自驾营地、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申报评选工作,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文化旅游市场主体不断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守法经营意识。同时,及时公布并更新合法合规旅游产品内容,引导游客警惕旅游陷阱、合理旅游消费,提倡安全、文明、理性消费。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