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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的事项(裁判观点汇总)


01、110接报警信息和处警信息均不属于政府信息。


裁判要旨:


110接报警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公安机关处警信息属于内部信息,以上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110接报警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公安机关处警信息属于内部信息,以上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故徐培所提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案例文号:(2022)京02行终958号


0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裁判要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公安机关跨区域抓捕是否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异地执行拘留是否提供拘留证、搜查证、其他地方公安机关是否协助开展执法活动、是否见证在搜查证上签字等等信息,以上执法活动均属于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安机关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而非行政管理职能产生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


案例文号:(2021)京02行终1729号


0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原则性规定不能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主张的依据。


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之规定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原则性规定,并非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相关信息应当公开的规定,不能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诉讼主张的依据。


案例文号:(2021)京02行终1204号


04、工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虽然从我国工会的职能作用、组织架构、资金来源、上下级关系等方面可以看出我国工会具有一定的公法人属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规定并未赋予工会行政管理职权,工会虽具有交涉、提出意见、进行监督、签订集体合同、参与劳动争议等权利,但工会行使上述权利的行为均不直接发生行政法律效果,用人单位对工会所提出的问题拒不改正的,最终仍需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处理,相关劳动争议无法解决的,仍需要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因此,工会并非行政机关,也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属于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行申668号


05、具有“内部性”“非终局性”特征的过程性信息,原则上不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并非都必须公开。内部信息、过程信息、决策信息普遍具有“内部性”和“非终局性”的特点,属于“意思形成”的信息,一旦过早公开,可能会引起误解和混乱,或者妨害率直的意见交换以及正常的意思形成,因此此类信息通常被列为可以不公开的情形。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行申2769号


06、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登记信息涉及特定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为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国家从法律、法规、规章等层面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作出了专门规定。《物权法》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主体、范围、方式和期限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如需获取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询办理,而不应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行申642号


07、公安执法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对于作为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如拘留期间的日期、违反拘留管理的行为等属于案卷材料,不能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获得。公安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等执法信息应当向特定对象公开,并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特定对象如需获取上述信息,应通过查询方式取得。训诫、具结悔过、使用警械等属于公安机关在对被拘留人员执行拘留处罚过程中的管理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行申14387号


08、申请人对其举报投诉处理情况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


裁判要旨: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获取行政机关对其所提交的举报投诉的处理情况,属于对其提交的举报投诉情况的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例文号:(2020)京行终3485号


09、在京单位住房管理的工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


裁判要旨:



Ⅰ、中央在京单位住房管理,其管理的对象是特定的被保障人群,该管理行为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


Ⅱ、行政机关对中央在京单位住房管理的工作信息,系行政机关在行使内部管理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


案例文号:(2020)京行终4897号


10、证券信息披露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裁判要旨:


Ⅰ、当公开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将对行政决策判断、行政机关内部磋商、内部意见表达带来不良影响时,相关信息可免于公开,以保证依法行政的立法宗旨的实现。


Ⅱ、根据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该法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相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阅而非仅对个别投资者公开亦是实现上述原则的重要组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明确了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表明条例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般性规定,亦应保证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实现。相关信息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公开,会违反证券法第三条规定的证券活动公平的原则。


案例文号:(2017)京行终1030号


11、属卷宗查阅权范畴的信息不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


裁判要旨: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内容为咨询、信访、举报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对能够确定负责该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如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咨询类信息,或为申请人已经知晓、属于卷宗查阅权范畴的信息,此类信息公开申请并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行政机关对此作出的告知行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对告知行为的起诉,应予驳回。


案例文号:(2018)京01行终497号


12、房屋测绘报告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


裁判要旨:


Ⅰ、住建部门不负有房屋产权登记及房屋测绘职责,对测绘测量中心亦不具有监管职责的情况下,测绘测量中心的测绘行为不属于住建部门履行职责的行为。申请公开的房屋测绘报告,不应由住建部门公开。


Ⅱ、房屋测绘报告应当属于不动产登记材料,该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关作出判断。


案例文号:(2020)京01行终365号


13、申请人对公开内容的合法性质疑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


裁判要旨:


Ⅰ、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的义务在于对其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现存信息进行公开。行政机关对于公开信息内容的合法性不负有审查义务,申请人对于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行为本身没有异议,仅对公开内容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


Ⅱ、原告对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本身未提出异议,而是对政府信息中的内容不服而提起诉讼,原则上不应在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之诉中予以解决。


案例文号:(2017)京行终5064号


14、不动产登记查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


裁判要旨:


不动产登记查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当事人基于不动产登记查询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例文号:(2017)京02行终867号


1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裁判要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公安机关跨区域抓捕是否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异地执行拘留是否提供拘留证、搜查证、其他地方公安机关是否协助开展执法活动、是否见证在搜查证上签字等等信息,以上执法活动均属于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安机关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而非行政管理职能产生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


案例文号:(2021)京02行终1729号


16、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所制作或获取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裁判要旨:


Ⅰ、区、县国资委代表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在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下,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而非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信息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并非区、县国资委在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所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


Ⅱ、国资委的信息公开工作亦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展。申请公开公司收购相关文件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亦不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


案例文号:(2020)京02行终877号


17、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裁判要旨: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系由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行为,据此所形成的相关报告等材料并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


案例文号:(2019)京行终1021号


18、物证鉴定中心在检验中形成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裁判要旨:


申请人要求物证鉴定中心公开在物证检验过程中的委托、受理、检验地点等信息,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


案例文号:(2019)京0102行初410号


19、因不服法院裁判而申请信息公开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调整范畴。


裁判要旨:


申请人对法官运用审判权作出裁判或其他处理的行为持有异议而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该事项应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提出,并非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调整范畴。


案例文号:(2018)京0105行初599号


20、评阅后的统一考试试卷不应予以公开。


裁判要旨:


Ⅰ、考生的考试答卷不仅是考生答题的载体,也是评卷老师作出学术评价的载体。评卷老师对试卷作出的学术评价既体现了考试评分标准,也包含评卷老师对考生学术能力的判断。如果公开评卷老师对试卷作出的学术评价,将会影响到评卷老师评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亦会影响到考试评卷秩序的稳定性。故统一考试中涉及的评分标准属于国家秘密,考生答卷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Ⅱ、考生申请公开其考试试卷,该评阅后的考试试卷涉及评分标准,公开该试卷会影响评卷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会对考试秩序造成影响。故考试院经审查后,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9)京01行终532号


21、社会团体工作报告不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裁判要旨:


社会团体虽然有义务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但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业方面的监督和指导的行为,实质为内部的管理和指导,在此过程中获取的相关社会团体的年度工作报告,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案例文号:(2019)京行终685号


22、拆迁协议不属于政府信息。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拆迁协议,是其基于拆迁人的民事主体身份获取的,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案例文号:(2019)京02行终983号


23、行政执法卷宗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


裁判要旨:行政决定作出过程中的所有法律审批手续、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均属于行政执法卷宗信息,也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特殊规定的,当事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办理,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


案例文号:(2019)京03行终1089号


24、上市公司相关监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调整范畴。


裁判要旨:


Ⅰ、个人信息公开请求权的要义,是在不考虑社会公众是否获知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均有义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就信息是否应当向申请人公开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如果申请人具有信息公开申请权,无论相关信息是否客观上已经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均负有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义务;如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还应当一并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提供查阅途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反之,如果申请人不具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信息公开申请权,无论相关信息是否客观上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机关均无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并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Ⅱ、就政府信息公开而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般法。如果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对于相关信息的公开范围、方式和途径等有特别规定,则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原则,相关信息的公开应当适用该特别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不具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一般规定,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请求权。


Ⅲ、证券法上信息公开的核心在于公开的平等性,即或者不公开,或者应同时向不特定投资者平等公开,而不得仅向个别投资者公开。由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并不考虑社会公众是否平等获取信息的问题,因此与证券法上的信息公开在制度旨趣上存在实质性差别。Ⅳ、基于证券法的立法目的,证券监管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与上市公司相关的信息的公开范围、方式、途径和程序等,均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证券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不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申请公开制度的调整范畴。个人对可能包含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证券监管信息不应具有独立于其他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请求权,无论与上市公司相关的信息是否已经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机关均无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查并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案例文号:(2016)京01行初1322号


25、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基础性、辅助性材料属于过程性信息。


裁判要旨:


Ⅰ、审计机关实施审计一般履行如下程序,即通过审查、检查和调查等方式,并最终形成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取证材料等基础性、辅助性信息,就审计程序而言,并不具备天然独立存在的属性,属于行政机关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Ⅱ、村经济合作社作为组织机构,不具有“个人隐私”的属性,村民要求获取对村集体资产所签订的非住宅腾退补偿协议,具有正当性。行政机关以村民所申请的信息涉及村经济合作社的隐私而不予公开,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Ⅲ、人民法院因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原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情形,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答复。行政机关作出新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事实和理由与原判决所审理的答复依据的事实及理由并不相同。行政机关作出新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虽然与原答复结论相同,但行政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新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情形。


案例文号:(2020)京01行终714号


26、归入行政许可案卷保存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职能过程中获取的,并应归入行政许可案卷保存的信息,即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可以不予公开。因此,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该答复并无不当,且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


案例文号:(2021)京行终4183号


27、不能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法律文书的其他指定内容。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通常会向当事人出具载明行政行为内容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在获得法律文书时,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作为文书内容的一部分,即可被当事人所知悉。若当事人未能获取该法律文书,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依法查阅行政执法卷宗等方式获取。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适用法律错误,可以直接针对该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不能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法律文书的其他指定内容。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行申251号


28、申请人对其举报投诉处理情况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


裁判要旨: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获取行政机关对其所提交的举报投诉的处理情况,属于对其提交的举报投诉情况的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例文号:(2020)京行终3485号


29、行政机关印章制发、使用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裁判要旨:


依照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印章制发、使用的内部管理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行申7079号


30、对分户补偿情况不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予信息公开。


裁判要旨:


Ⅰ、针对以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案件,应审查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事由是否准确、是否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对于隐私的判断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把握,即主观上个人不愿意被公众知悉,客观上公开后对个人产生明显不当影响。个人隐私一般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者知悉的秘密,一般包括姓名、住所等信息。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平衡保障权利人利益和申请人知情权。


Ⅱ、除非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既可以事先征求第三方意见,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区分处理后,迳行作出告知而无需征求第三方意见再予答复,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知情权与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平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个人隐私的,应当提供得出该判断的证据和依据,履行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的法定义务,并对相关信息是否可以进行区分处理、区别公开作出判定和说明,既不能直接代替第三人作出决定,也不能直接以第三人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否则会因未能全面履行职责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此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据此,涉案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补偿情况本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虽然本案涉及的是集体土地征收,但对于分户补偿情况是否应予公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应有所差别。分户补偿情况尽管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防止征收部门暗箱操作,这类政府信息应该予以公开。被诉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应予以公开,但未能提供相关信息涉及第三人张禄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亦没有证明相关信息不能进行区分处理的依据,行政机关不应单纯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为依据作出不予公开信息的决定。



信息来源:行政设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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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的事项(裁判观点汇总)


01、110接报警信息和处警信息均不属于政府信息。


裁判要旨:


110接报警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公安机关处警信息属于内部信息,以上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110接报警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公安机关处警信息属于内部信息,以上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故徐培所提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案例文号:(2022)京02行终958号


0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裁判要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公安机关跨区域抓捕是否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异地执行拘留是否提供拘留证、搜查证、其他地方公安机关是否协助开展执法活动、是否见证在搜查证上签字等等信息,以上执法活动均属于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安机关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而非行政管理职能产生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


案例文号:(2021)京02行终1729号


0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原则性规定不能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主张的依据。


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之规定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原则性规定,并非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相关信息应当公开的规定,不能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诉讼主张的依据。


案例文号:(2021)京02行终1204号


04、工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虽然从我国工会的职能作用、组织架构、资金来源、上下级关系等方面可以看出我国工会具有一定的公法人属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规定并未赋予工会行政管理职权,工会虽具有交涉、提出意见、进行监督、签订集体合同、参与劳动争议等权利,但工会行使上述权利的行为均不直接发生行政法律效果,用人单位对工会所提出的问题拒不改正的,最终仍需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处理,相关劳动争议无法解决的,仍需要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因此,工会并非行政机关,也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属于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行申668号


05、具有“内部性”“非终局性”特征的过程性信息,原则上不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并非都必须公开。内部信息、过程信息、决策信息普遍具有“内部性”和“非终局性”的特点,属于“意思形成”的信息,一旦过早公开,可能会引起误解和混乱,或者妨害率直的意见交换以及正常的意思形成,因此此类信息通常被列为可以不公开的情形。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行申2769号


06、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登记信息涉及特定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为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国家从法律、法规、规章等层面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作出了专门规定。《物权法》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主体、范围、方式和期限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如需获取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询办理,而不应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行申642号


07、公安执法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对于作为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如拘留期间的日期、违反拘留管理的行为等属于案卷材料,不能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获得。公安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等执法信息应当向特定对象公开,并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特定对象如需获取上述信息,应通过查询方式取得。训诫、具结悔过、使用警械等属于公安机关在对被拘留人员执行拘留处罚过程中的管理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行申14387号


08、申请人对其举报投诉处理情况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


裁判要旨: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获取行政机关对其所提交的举报投诉的处理情况,属于对其提交的举报投诉情况的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例文号:(2020)京行终3485号


09、在京单位住房管理的工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


裁判要旨:



Ⅰ、中央在京单位住房管理,其管理的对象是特定的被保障人群,该管理行为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


Ⅱ、行政机关对中央在京单位住房管理的工作信息,系行政机关在行使内部管理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


案例文号:(2020)京行终4897号


10、证券信息披露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裁判要旨:


Ⅰ、当公开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将对行政决策判断、行政机关内部磋商、内部意见表达带来不良影响时,相关信息可免于公开,以保证依法行政的立法宗旨的实现。


Ⅱ、根据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该法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相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阅而非仅对个别投资者公开亦是实现上述原则的重要组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明确了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表明条例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般性规定,亦应保证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实现。相关信息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公开,会违反证券法第三条规定的证券活动公平的原则。


案例文号:(2017)京行终1030号


11、属卷宗查阅权范畴的信息不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


裁判要旨: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内容为咨询、信访、举报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对能够确定负责该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如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咨询类信息,或为申请人已经知晓、属于卷宗查阅权范畴的信息,此类信息公开申请并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行政机关对此作出的告知行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对告知行为的起诉,应予驳回。


案例文号:(2018)京01行终497号


12、房屋测绘报告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


裁判要旨:


Ⅰ、住建部门不负有房屋产权登记及房屋测绘职责,对测绘测量中心亦不具有监管职责的情况下,测绘测量中心的测绘行为不属于住建部门履行职责的行为。申请公开的房屋测绘报告,不应由住建部门公开。


Ⅱ、房屋测绘报告应当属于不动产登记材料,该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关作出判断。


案例文号:(2020)京01行终365号


13、申请人对公开内容的合法性质疑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


裁判要旨:


Ⅰ、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的义务在于对其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现存信息进行公开。行政机关对于公开信息内容的合法性不负有审查义务,申请人对于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行为本身没有异议,仅对公开内容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


Ⅱ、原告对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本身未提出异议,而是对政府信息中的内容不服而提起诉讼,原则上不应在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之诉中予以解决。


案例文号:(2017)京行终5064号


14、不动产登记查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


裁判要旨:


不动产登记查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当事人基于不动产登记查询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例文号:(2017)京02行终867号


1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裁判要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公安机关跨区域抓捕是否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异地执行拘留是否提供拘留证、搜查证、其他地方公安机关是否协助开展执法活动、是否见证在搜查证上签字等等信息,以上执法活动均属于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安机关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而非行政管理职能产生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


案例文号:(2021)京02行终1729号


16、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所制作或获取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裁判要旨:


Ⅰ、区、县国资委代表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在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下,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而非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信息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并非区、县国资委在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所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


Ⅱ、国资委的信息公开工作亦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展。申请公开公司收购相关文件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亦不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


案例文号:(2020)京02行终877号


17、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裁判要旨: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系由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行为,据此所形成的相关报告等材料并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


案例文号:(2019)京行终1021号


18、物证鉴定中心在检验中形成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裁判要旨:


申请人要求物证鉴定中心公开在物证检验过程中的委托、受理、检验地点等信息,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


案例文号:(2019)京0102行初410号


19、因不服法院裁判而申请信息公开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调整范畴。


裁判要旨:


申请人对法官运用审判权作出裁判或其他处理的行为持有异议而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该事项应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提出,并非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调整范畴。


案例文号:(2018)京0105行初599号


20、评阅后的统一考试试卷不应予以公开。


裁判要旨:


Ⅰ、考生的考试答卷不仅是考生答题的载体,也是评卷老师作出学术评价的载体。评卷老师对试卷作出的学术评价既体现了考试评分标准,也包含评卷老师对考生学术能力的判断。如果公开评卷老师对试卷作出的学术评价,将会影响到评卷老师评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亦会影响到考试评卷秩序的稳定性。故统一考试中涉及的评分标准属于国家秘密,考生答卷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Ⅱ、考生申请公开其考试试卷,该评阅后的考试试卷涉及评分标准,公开该试卷会影响评卷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会对考试秩序造成影响。故考试院经审查后,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9)京01行终532号


21、社会团体工作报告不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裁判要旨:


社会团体虽然有义务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但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业方面的监督和指导的行为,实质为内部的管理和指导,在此过程中获取的相关社会团体的年度工作报告,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案例文号:(2019)京行终685号


22、拆迁协议不属于政府信息。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拆迁协议,是其基于拆迁人的民事主体身份获取的,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案例文号:(2019)京02行终983号


23、行政执法卷宗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


裁判要旨:行政决定作出过程中的所有法律审批手续、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均属于行政执法卷宗信息,也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特殊规定的,当事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办理,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


案例文号:(2019)京03行终1089号


24、上市公司相关监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调整范畴。


裁判要旨:


Ⅰ、个人信息公开请求权的要义,是在不考虑社会公众是否获知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均有义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就信息是否应当向申请人公开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如果申请人具有信息公开申请权,无论相关信息是否客观上已经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均负有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义务;如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还应当一并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提供查阅途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反之,如果申请人不具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信息公开申请权,无论相关信息是否客观上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机关均无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并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Ⅱ、就政府信息公开而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般法。如果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对于相关信息的公开范围、方式和途径等有特别规定,则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原则,相关信息的公开应当适用该特别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不具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一般规定,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请求权。


Ⅲ、证券法上信息公开的核心在于公开的平等性,即或者不公开,或者应同时向不特定投资者平等公开,而不得仅向个别投资者公开。由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并不考虑社会公众是否平等获取信息的问题,因此与证券法上的信息公开在制度旨趣上存在实质性差别。Ⅳ、基于证券法的立法目的,证券监管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与上市公司相关的信息的公开范围、方式、途径和程序等,均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证券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不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申请公开制度的调整范畴。个人对可能包含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证券监管信息不应具有独立于其他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请求权,无论与上市公司相关的信息是否已经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机关均无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查并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案例文号:(2016)京01行初1322号


25、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基础性、辅助性材料属于过程性信息。


裁判要旨:


Ⅰ、审计机关实施审计一般履行如下程序,即通过审查、检查和调查等方式,并最终形成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取证材料等基础性、辅助性信息,就审计程序而言,并不具备天然独立存在的属性,属于行政机关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Ⅱ、村经济合作社作为组织机构,不具有“个人隐私”的属性,村民要求获取对村集体资产所签订的非住宅腾退补偿协议,具有正当性。行政机关以村民所申请的信息涉及村经济合作社的隐私而不予公开,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Ⅲ、人民法院因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原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情形,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答复。行政机关作出新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事实和理由与原判决所审理的答复依据的事实及理由并不相同。行政机关作出新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虽然与原答复结论相同,但行政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新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情形。


案例文号:(2020)京01行终714号


26、归入行政许可案卷保存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职能过程中获取的,并应归入行政许可案卷保存的信息,即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可以不予公开。因此,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该答复并无不当,且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


案例文号:(2021)京行终4183号


27、不能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法律文书的其他指定内容。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通常会向当事人出具载明行政行为内容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在获得法律文书时,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作为文书内容的一部分,即可被当事人所知悉。若当事人未能获取该法律文书,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依法查阅行政执法卷宗等方式获取。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适用法律错误,可以直接针对该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不能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法律文书的其他指定内容。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行申251号


28、申请人对其举报投诉处理情况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


裁判要旨: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获取行政机关对其所提交的举报投诉的处理情况,属于对其提交的举报投诉情况的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例文号:(2020)京行终3485号


29、行政机关印章制发、使用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裁判要旨:


依照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印章制发、使用的内部管理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行申7079号


30、对分户补偿情况不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予信息公开。


裁判要旨:


Ⅰ、针对以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案件,应审查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事由是否准确、是否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对于隐私的判断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把握,即主观上个人不愿意被公众知悉,客观上公开后对个人产生明显不当影响。个人隐私一般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者知悉的秘密,一般包括姓名、住所等信息。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平衡保障权利人利益和申请人知情权。


Ⅱ、除非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既可以事先征求第三方意见,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区分处理后,迳行作出告知而无需征求第三方意见再予答复,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知情权与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平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个人隐私的,应当提供得出该判断的证据和依据,履行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的法定义务,并对相关信息是否可以进行区分处理、区别公开作出判定和说明,既不能直接代替第三人作出决定,也不能直接以第三人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否则会因未能全面履行职责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此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据此,涉案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补偿情况本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虽然本案涉及的是集体土地征收,但对于分户补偿情况是否应予公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应有所差别。分户补偿情况尽管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防止征收部门暗箱操作,这类政府信息应该予以公开。被诉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应予以公开,但未能提供相关信息涉及第三人张禄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亦没有证明相关信息不能进行区分处理的依据,行政机关不应单纯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为依据作出不予公开信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