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07/2024-00551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4-04-10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阿拉善盟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2024-04-10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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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3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4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5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行政给付 | 1.【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6 | 社会组织评估 | 行政确认 | 【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民政部令 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7 | 慈善组织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8 | 华侨、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9 |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10 | 慈善组织年度报告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11 | 慈善信托备案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四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12 | 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年度报告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四十九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13 | 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五十六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14 | 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超过百分之十的报告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六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15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备案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16 |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2016修改版)【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1998版)】 (六)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17 | 对非法民间组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18 |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1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20 | 对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21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22 | 对违反《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三十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一) 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二)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三) 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四) 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五) 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六)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23 | 对违反《志愿服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24 | 对违反《彩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公布)第四十一条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25 | 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26 | 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2008年8月22日民政部令第36号公布)第十七条 第一款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以及指使他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的,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27 | 对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一)公开使用未经批准地名的;(二)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三)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四)使用外国地名、人名命名地名的;(五)擅自移动、涂改、损坏、玷污和遮挡地名标志的。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28 | 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29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30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31 |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3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33 | 对慈善组织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
34 | 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阿拉善盟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