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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23/2024-02481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能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阿发改发 〔2024〕 64号 成文时间: 2024-03-20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推进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
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旗 (区)发展改革委 (经济发展局) :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充分发挥好“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政策对新能源消纳利用的促进作用,鼓励引导重点用能单位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 (简称“绿证”),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服务全盟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推动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约束性目标。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 〔2024〕 113号)工作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开展绿证交易的重要意义

绿证交易作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形成的重要市场机制,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政策和手段。实现绿证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全覆盖,可进一步发挥绿证在构建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低碳环境价值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引导全社会绿色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效对冲和核算产品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绿电使用情况,为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国家在文件中已经明确将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基础凭证,加强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有效衔接,在“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中,实行以物理电量为基础、跨省绿证交易为补充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扣除政策,据此核算各地区能耗强度降低指标,从而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特别是未参与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或绿色电力交易、但参与跨省绿证交易对应的电量,按绿证跨省交易流向计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再计入送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

二、认真贯彻落实,加强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衔接

1.鼓励各旗区实行新上项目可再生能源消费承诺制,加快建立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强制消费机制,合理提高消费比例要求。节能目标进展滞后、形势严峻的旗区,要按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综合运用扩大绿电消费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新上高耗能项目绿电使用比例。

2.各旗区要依法依规将可再生能源消费责任落实到相关用能主体,探索实施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超出预算部分通过购买绿证绿电进行抵消。

3.鼓励现有高耗能项目通过购买绿证绿电进行可再生能源消费替代,扩大绿证市场需求。

4.溢价收益分配。《内蒙古电力市场绿色电力交易试点方案》明确提出,对于无补贴 (含放弃补贴)新能源项目,参与绿电交易的全部收益归发电企业所有;有补贴 (继续享受补贴)新能源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时的绿证收益等额冲抵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或归国家所有。

三、多措并举,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绿电消纳责任

1.加强新建“两高”项目高比例使用绿电政策激励。按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对 《内蒙古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管控目录 (2023年修订版) 》中用能结构以电力为主且绿电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的新建“两高”项目,节能审查时在达到能耗强度要求的前提下,不需全额落实能耗量指标。

2.强化存量高耗能企业绿电消费责任。现有已建成高耗能企业要力争按照自治区电力市场新能源电量交易比例上限购买使用绿电。项目存在未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超批复用能、实际单位增加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超出批复数据、承诺节能技改项目未完成、项目承诺能耗削减量未兑现的企业,超出部分应通过电力市场交易购买绿证绿电等方式进行抵消;能效低于标杆水平或单位产品能耗未达到限额标准先进值的高耗能企业,要通过电力市场交易、新能源市场化消纳等方式,稳步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化解对能耗形势带来的不利影响。

3.鼓励高耗能企业通过电气化绿色化改造,促进绿电消纳挖掘节能潜力。鼓励引导用能结构以煤炭、热力 (蒸汽)为主的高耗能企业实施电气化改造,推动绿电替代化石能源燃料,拓展绿电消纳应用空间。加大绿氢替代应用,推动现代煤化工、冶金、化工等行业开展“煤+绿氢”耦合、绿氢冶金、绿氢替代化石能源原料等绿色低碳改造升级。

4.鼓励地方通过存量用电负荷绿电替代拓展用能空间。推动存量项目谋划绿电替代,实现“应替尽替、能替早替”,以旗区为单位制定绿电替代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鼓励支持存量高耗能用电负荷通过电力市场交易、新能源市场化项目直供等方式实施绿电替代,提高绿电使用比例。各地区存量高耗能企业“十四五”期间较2020年新增的绿电消费量,可作为本地区能耗削减量指标,用于化解新上项目能耗强度影响。

四、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实施

各相关部门、各旗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节能工作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全盟及本地区当前面临的节能形势,认真履行节能工作责任,紧盯“十四五”进度和年度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节能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全社会节能增效,确保完成能耗强度下降约束性目标。各旗区要结合能耗强度下降任务目标实现情况,组织本地区发改、工信、能源等部门,深入辖区企业开展宣传动员,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做好绿电认购工作,完成绿证抵扣能源消费量任务。

1.积极行动,提高绿电使用和绿证购买量。各旗区要对用能单位绿电消纳情况和盟内持有绿证的发电企业开展摸底,对绿证需求企业开展调研,算清发电公司绿证和参与交易情况。依据自治区绿电交易政策,具备条件的用能单位要按照 《关于做好2024年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中长期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试行)》要求购买使用绿电。各地区要指导重点用能企业制定2024年绿电、绿证购买计划,做到“一企一策”,从2024年3月份开始启动购买计划。强化企业绿电消费责任,对重点企业绿电交易和绿证购买情况实行月监测,并于每月底将监测情况报送盟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局。 (目前蒙西电网用户可依托内蒙古绿色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开展绿证交易,具体由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采取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方式进行。)

2.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产品设备能效核查。各旗区要对标《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 》,分类推动项目提效达标。对拟建、在建项目,应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标杆水平。对能效低于本行业基准水平的存量项目,合理设置政策实施过渡期,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运行能效,并通过电力市场交易购买绿证绿电等方式化解对能耗超标的影响

3.加强节能监管,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各旗区发改部门要联合工信部门全面梳理我盟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情况,实地核查企业实际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是否存在超批复、新建项目是否存在未落实“两个先进”、新建项目是否批建不符、承诺节能技改项目是否未完成等情况,根据排查情况,对于违规项目限期整改督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能耗超标影响,确保我盟能耗强度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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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阿发改发 〔2024〕 64号 成文时间: 2024-03-20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 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旗 (区)发展改革委 (经济发展局) :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充分发挥好“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政策对新能源消纳利用的促进作用,鼓励引导重点用能单位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 (简称“绿证”),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服务全盟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推动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约束性目标。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 〔2024〕 113号)工作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开展绿证交易的重要意义

绿证交易作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形成的重要市场机制,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政策和手段。实现绿证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全覆盖,可进一步发挥绿证在构建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低碳环境价值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引导全社会绿色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效对冲和核算产品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绿电使用情况,为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国家在文件中已经明确将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基础凭证,加强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有效衔接,在“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中,实行以物理电量为基础、跨省绿证交易为补充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扣除政策,据此核算各地区能耗强度降低指标,从而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特别是未参与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或绿色电力交易、但参与跨省绿证交易对应的电量,按绿证跨省交易流向计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再计入送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

二、认真贯彻落实,加强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衔接

1.鼓励各旗区实行新上项目可再生能源消费承诺制,加快建立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强制消费机制,合理提高消费比例要求。节能目标进展滞后、形势严峻的旗区,要按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综合运用扩大绿电消费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新上高耗能项目绿电使用比例。

2.各旗区要依法依规将可再生能源消费责任落实到相关用能主体,探索实施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超出预算部分通过购买绿证绿电进行抵消。

3.鼓励现有高耗能项目通过购买绿证绿电进行可再生能源消费替代,扩大绿证市场需求。

4.溢价收益分配。《内蒙古电力市场绿色电力交易试点方案》明确提出,对于无补贴 (含放弃补贴)新能源项目,参与绿电交易的全部收益归发电企业所有;有补贴 (继续享受补贴)新能源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时的绿证收益等额冲抵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或归国家所有。

三、多措并举,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绿电消纳责任

1.加强新建“两高”项目高比例使用绿电政策激励。按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对 《内蒙古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管控目录 (2023年修订版) 》中用能结构以电力为主且绿电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的新建“两高”项目,节能审查时在达到能耗强度要求的前提下,不需全额落实能耗量指标。

2.强化存量高耗能企业绿电消费责任。现有已建成高耗能企业要力争按照自治区电力市场新能源电量交易比例上限购买使用绿电。项目存在未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超批复用能、实际单位增加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超出批复数据、承诺节能技改项目未完成、项目承诺能耗削减量未兑现的企业,超出部分应通过电力市场交易购买绿证绿电等方式进行抵消;能效低于标杆水平或单位产品能耗未达到限额标准先进值的高耗能企业,要通过电力市场交易、新能源市场化消纳等方式,稳步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化解对能耗形势带来的不利影响。

3.鼓励高耗能企业通过电气化绿色化改造,促进绿电消纳挖掘节能潜力。鼓励引导用能结构以煤炭、热力 (蒸汽)为主的高耗能企业实施电气化改造,推动绿电替代化石能源燃料,拓展绿电消纳应用空间。加大绿氢替代应用,推动现代煤化工、冶金、化工等行业开展“煤+绿氢”耦合、绿氢冶金、绿氢替代化石能源原料等绿色低碳改造升级。

4.鼓励地方通过存量用电负荷绿电替代拓展用能空间。推动存量项目谋划绿电替代,实现“应替尽替、能替早替”,以旗区为单位制定绿电替代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鼓励支持存量高耗能用电负荷通过电力市场交易、新能源市场化项目直供等方式实施绿电替代,提高绿电使用比例。各地区存量高耗能企业“十四五”期间较2020年新增的绿电消费量,可作为本地区能耗削减量指标,用于化解新上项目能耗强度影响。

四、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实施

各相关部门、各旗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节能工作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全盟及本地区当前面临的节能形势,认真履行节能工作责任,紧盯“十四五”进度和年度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节能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全社会节能增效,确保完成能耗强度下降约束性目标。各旗区要结合能耗强度下降任务目标实现情况,组织本地区发改、工信、能源等部门,深入辖区企业开展宣传动员,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做好绿电认购工作,完成绿证抵扣能源消费量任务。

1.积极行动,提高绿电使用和绿证购买量。各旗区要对用能单位绿电消纳情况和盟内持有绿证的发电企业开展摸底,对绿证需求企业开展调研,算清发电公司绿证和参与交易情况。依据自治区绿电交易政策,具备条件的用能单位要按照 《关于做好2024年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中长期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试行)》要求购买使用绿电。各地区要指导重点用能企业制定2024年绿电、绿证购买计划,做到“一企一策”,从2024年3月份开始启动购买计划。强化企业绿电消费责任,对重点企业绿电交易和绿证购买情况实行月监测,并于每月底将监测情况报送盟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局。 (目前蒙西电网用户可依托内蒙古绿色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开展绿证交易,具体由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采取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方式进行。)

2.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产品设备能效核查。各旗区要对标《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 》,分类推动项目提效达标。对拟建、在建项目,应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标杆水平。对能效低于本行业基准水平的存量项目,合理设置政策实施过渡期,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运行能效,并通过电力市场交易购买绿证绿电等方式化解对能耗超标的影响

3.加强节能监管,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各旗区发改部门要联合工信部门全面梳理我盟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情况,实地核查企业实际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是否存在超批复、新建项目是否存在未落实“两个先进”、新建项目是否批建不符、承诺节能技改项目是否未完成等情况,根据排查情况,对于违规项目限期整改督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能耗超标影响,确保我盟能耗强度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