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07/2024-02808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4-12-27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盟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发布日期:2024-12-27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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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 类型 | 政策依据 |
1 | 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 | 参加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且符 合享受待遇条 件的人员 |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得拖欠。 | 物质帮助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 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 治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 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5号)。 |
2 | 机关事业 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 | 参加机关事业 单位养老保险 且符合享受待 遇条件的人员 |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得拖欠。 | 物质帮助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内蒙古自治 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 〔2015〕127号)。 |
3 |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 | 符合待遇领取 条件的老年人 | 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年人按时足 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 金。基础养老金按照当地确定的标准 发放,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至 79周岁的另增加20元,年满80周岁 及以上的另增加30元。 | 物质帮助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 |
4 | 老年人能 力综合评 估 | 65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 评估,其中特殊困难老年人能力综合 评估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做好老年 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 接。 | 照护服务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 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做好特殊 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办字 〔2022〕63号)。 |
5 | 高龄津贴 | 8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在80 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 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100元 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按规定每 人每月领取600元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迎接重阳节关爱老年人工作的通知》(内 党办发电〔2016〕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 政发〔2017〕5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 厅关于印发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 财社(2019)4号)、《中共阿拉善盟委办公厅阿 拉善盟行署办公厅关于2011年为民办二十件实事的 通知》(阿党办发〔2011〕13号)。 |
6 | 经济困难 老年人养 老服务补 贴 | 经济困难老年人 (目前为70—79 周岁城乡低保老 年人) | 每人每月50元,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 分级承担。 | 物质帮助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 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 财政厅民政厅关于下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 补贴资金的通知》(内财社〔2011〕906号)。 |
7 | 特殊困难 老年人居 家适老化 改造 | 纳入分散供养 特困人员范围 的高龄、失能、 残疾老年人家 庭,以及城乡低 保对象中的高 龄、失能、留守、 空巢、残疾老年 人家庭和计划 生育特殊家庭 | 依据现行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 围绕《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 老年用品配置推进清单》组织开展特 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 政府对清单中基础类改造项目和老年 用品予以补助支持;老年人家庭根据 个人意愿,可自主付费购买清单中的 可选类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 对政府支持保障的改造项目,改造对 象家庭应对拟改造住房拥有产权或长 期使用权,拟改造的住房应符合质量 安全相关标准、具备基础改造条件, 且没有纳入拆迁规划,已进行贫困重 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不再重复 纳入支持保障范围。 | 照护服务 | 《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 意见》(民发〔2020〕86号)、《民政部财政部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关于推进“十四五”特殊 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民发 〔2022〕9号)、《关于推进“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 人家庭适老改造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2〕 88号)、《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十四五”养老服务体 系发展规划的通知》(阿民发〔2021〕249号)。 |
8 | 经济困难 老年人护 理补贴 | 经认定生活不 能自理的经济 困难老年人 | 根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确定补 贴标准 | 物质帮助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 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
9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经认定生活不 能自理的经济 困难老年人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 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 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 见》(中发〔2021〕42号)。 |
10 | 最低生活 保障 | 基本生活发生 困难的老年人 |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流程, 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困 难群众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综合考 虑我盟经济增长、物价上涨变动、城 乡居民人均收入增幅、财政保障能力 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并建 立动态调整机制。 | 物质帮助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 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 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121 号)。 |
11 | 临时救助 | 遭遇意外事件,基 本生活出现严重 困难或突发重病, 需紧急入院救治 导致基本生活困 难的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发放临时救 助金或实物救助 | 物质帮助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 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 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 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阿拉 善盟民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有关工作的 实施措施》的通知(阿民发〔2021〕223号)。 |
12 | 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 | 分散供养特困 人员、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 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 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于当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 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和服务需求实行差异化服务,按当地上年 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5%和25%分档确定 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 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 物质帮助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 见》(国发〔2016〕14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81 号)。 |
13 | 特殊困难 老年人巡 访关爱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定期对 城乡独居、空巢、留守、重残、失能和计 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 行探访,开展帮扶服务。 | 关爱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加强对特 殊困难群体探访工作的意见》(内民政发〔2022〕 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服 务工作的通知》(阿民发〔2022〕127号)。 |
14 | 集中供养 | 对国家和社会 作出特殊贡献 的老年人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 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 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 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 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 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 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 |
15 | 优先享受 机构养老 | 计划生育特殊 家庭老年人 |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 员,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 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 | 照护服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 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养 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
16 | 特别扶助 金 | 阿盟户籍的独 生子女伤残死 亡家庭夫妻双 方中年满60周 岁的老年人 | 每人每月发放1500元生活扶助金,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 整。 | 物质帮助 |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阿拉善 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独生子女伤残 死亡家庭扶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 〔2013〕125号)。 |
17 | 困难残疾 人生活补 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 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 活补贴对象为 低保家庭中的 残疾老年人,重 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对象为残 疾等级被评定 为一级、二级的 重度残疾老年 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 理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100元。符 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 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 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 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 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贴) 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 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 疾人两项补贴。 | 物质帮助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5〕13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几项民生补助标准的通知》(内民 政发〔2018〕116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 〔2016〕74号)。 |
18 | 流浪乞讨 社会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 浪、乞讨老年人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 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 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
19 | 老年人意 外伤害保 险 | 阿盟户籍60周 岁以上老年人 |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全国范围内 (港、澳、台除外)遭受意外伤害导 致身故、伤残或入院治疗,由保险人 向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及本协议的 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 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 包括户内外及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伤 害(如磕碰、高空坠物、走路摔倒、 电击、溺水等)以及乘坐交通工具、 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院、外 出旅游、正常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 意外伤害等。保险费:15元/人/年;总 保额:25000元/人,其中意外伤害身 故和伤残保险金20000元,意外伤害 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5000元。 | 照护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内蒙古自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 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9号)、《内蒙古 自治区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 见》(内老龄办发〔2017〕1号)、《关于印发“内 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老龄办发〔2018〕2号)、《阿拉善盟民政局关 于印发阿拉善盟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 知》(阿民发〔2022〕77号)。 |
20 | 政府购买 居家养老 服务补贴 | 阿盟户籍70周 岁以上的低保、 五保、三无、三 民、重点优抚对 象等民政服务 对象 | 每人每年给予480元养老服务补贴 | 照护服务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着善盟推 进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 183号)。 |
阿盟户籍70周 岁以上孤寡、无 子女、计生特扶 家庭老年人及 空巢老年人 | 每人每年给予360元养老服务补贴 |
阿盟户籍60周 岁以上失能、半 失能、重度残疾 及重病老年人 | 每人每年24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养老 服务补贴 | ||||
21 | 景区门票 优惠 | 60岁以上老年 | 60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景区(点)门票半价 或免费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以景区公示 为主) | 照护服务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自治区制定利实施 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阿署办发 〔2018〕57号)。 |
22 | 福利机票 | 阿拉善盟户籍 的60周岁(含) 以上老人 | 具有阿拉善盟户籍的60周岁(含)以 上老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在福利机票 实施有效日期内每人可享受免费机票 1张;具有阿拉善盟户籍的70周岁 (含)以上老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在 福利机票实施有效日期内每人可享受 免费机票2张。 | 照护服务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自治区制 定利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意见任务分工》 的通知(阿署办发〔2018〕57号)。 |
23 | 住房保障 | 60周岁及以上 最低生活保障 住房困难家庭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享受以下住房 保障优惠政策:1.属于住房困难的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可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2.属于住房困 难家庭的孤寡老人,或申请人员有属 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或国家规 定其他应予优先照顾的情形可适当优 先分配保障性住房。3.申请人员为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居住在危房的,或已拆 迁但未取得首套安置房的可适当优先 分配保障性住房。 | 照护服务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自治区制 定利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意见任务分工》 的通知(阿署办发〔2018〕57号)。 |
24 | 老年人健 康管理 | 阿盟户籍65岁 以上老年人 | 每年免费体检一次(常规体检) | 照护服务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
25 | 法律援助 | 60周岁(含) 以上老年人 | 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申请法律 援助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①依 法请求国家赔偿;②请求给予社会保 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③请求发给抚 恤金;④请求给付赡养费;⑤请求认 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⑥请求交通事故、食品药 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⑦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⑧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 人格权益;⑨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 民事权益;⑩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 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免于 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直接给予免费法 律援助。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 当对受援老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 费、鉴定费。 | 照护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 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 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对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无障碍设施设 备和电话预约、上门服务。对老年人 申请法律援助、公证等事项,采取一 次性告知制度。 | |||||
26 | 老年助餐 服务 | 重点服务有助 餐需求的60周 岁及以上的城 乡特殊困难老 年人 | 通过建设苏木镇(街道)、嘎查村(社 区)助餐服务场所,以政府购买服务 等方式,为有需求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提供助餐服务。积极争取上级资金, 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补 助。 | 助餐服务 | 《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 发〔2024〕1号)、《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 (民发〔2023〕58号)、《内蒙古自治区积极发展老 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内民发〔2024〕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