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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7/2024-02808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4-12-27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及标准

服务 类型

政策依据


1


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

参加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且符 合享受待遇条 件的人员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得拖欠。


物质帮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 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 治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 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5号)。


2

机关事业 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

参加机关事业 单位养老保险 且符合享受待 遇条件的人员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得拖欠。


物质帮助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内蒙古自治

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  〔2015〕127号)。


3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


符合待遇领取 条件的老年人

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年人按时足

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

金。基础养老金按照当地确定的标准

发放,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至

79周岁的另增加20元,年满80周岁 及以上的另增加30元。


物质帮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


4


老年人能 力综合评 估


65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 评估,其中特殊困难老年人能力综合 评估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做好老年 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 接。


照护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  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做好特殊 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办字  〔2022〕63号)。





5


高龄津贴


8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在80

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

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100元 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按规定每 人每月领取600元高龄津贴。


物质帮助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迎接重阳节关爱老年人工作的通知》(内 党办发电〔2016〕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 政发〔2017〕5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  厅关于印发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 财社(2019)4号)、《中共阿拉善盟委办公厅阿

拉善盟行署办公厅关于2011年为民办二十件实事的 通知》(阿党办发〔2011〕13号)。


6

经济困难 老年人养 老服务补 贴

经济困难老年人 (目前为70—79 周岁城乡低保老 年人)


每人每月50元,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 分级承担。


物质帮助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  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 财政厅民政厅关于下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  补贴资金的通知》(内财社〔2011〕906号)。


7


特殊困难 老年人居 家适老化 改造


纳入分散供养   特困人员范围  的高龄、失能、 残疾老年人家   庭,以及城乡低  保对象中的高   龄、失能、留守、 空巢、残疾老年  人家庭和计划  生育特殊家庭

依据现行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 围绕《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 老年用品配置推进清单》组织开展特 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 政府对清单中基础类改造项目和老年 用品予以补助支持;老年人家庭根据 个人意愿,可自主付费购买清单中的 可选类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 对政府支持保障的改造项目,改造对 象家庭应对拟改造住房拥有产权或长 期使用权,拟改造的住房应符合质量 安全相关标准、具备基础改造条件, 且没有纳入拆迁规划,已进行贫困重 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不再重复 纳入支持保障范围。


照护服务


《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 意见》(民发〔2020〕86号)、《民政部财政部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关于推进“十四五”特殊

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民发

〔2022〕9号)、《关于推进“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 人家庭适老改造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2〕 88号)、《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十四五”养老服务体 系发展规划的通知》(阿民发〔2021〕249号)。




8

经济困难 老年人护 理补贴

经认定生活不 能自理的经济 困难老年人

根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确定补 贴标准


物质帮助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  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9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经认定生活不 能自理的经济 困难老年人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 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 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照护服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 见》(中发〔2021〕42号)。


10


最低生活 保障


基本生活发生 困难的老年人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流程, 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困 难群众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综合考 虑我盟经济增长、物价上涨变动、城 乡居民人均收入增幅、财政保障能力 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并建 立动态调整机制。


物质帮助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  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 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121 号)。


11


临时救助

遭遇意外事件,基  本生活出现严重  困难或突发重病, 需紧急入院救治  导致基本生活困  难的老年人


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发放临时救 助金或实物救助


物质帮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    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 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  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阿拉  善盟民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有关工作的 实施措施》的通知(阿民发〔2021〕223号)。


12


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


分散供养特困  人员、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 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 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于当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 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和服务需求实行差异化服务,按当地上年

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5%和25%分档确定  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 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物质帮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

见》(国发〔2016〕14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81 号)。




13

特殊困难 老年人巡 访关爱


特殊困难老年人

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定期对 城乡独居、空巢、留守、重残、失能和计 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 行探访,开展帮扶服务。


关爱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加强对特 殊困难群体探访工作的意见》(内民政发〔2022〕 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服  务工作的通知》(阿民发〔2022〕127号)。


14


集中供养


对国家和社会 作出特殊贡献 的老年人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  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 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 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 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 疗等保障。


照护服务


《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 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


15

优先享受 机构养老

计划生育特殊 家庭老年人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  员,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 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


照护服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 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养  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16


特别扶助 金

阿盟户籍的独 生子女伤残死 亡家庭夫妻双 方中年满60周 岁的老年人


每人每月发放1500元生活扶助金,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 整。


物质帮助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阿拉善 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独生子女伤残 死亡家庭扶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

〔2013〕125号)。





17


困难残疾 人生活补 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 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  活补贴对象为  低保家庭中的  残疾老年人,重 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对象为残  疾等级被评定  为一级、二级的 重度残疾老年  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

理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100元。符

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

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

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

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 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贴)

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 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 疾人两项补贴。


物质帮助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5〕13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几项民生补助标准的通知》(内民

政发〔2018〕116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  〔2016〕74号)。


18


流浪乞讨 社会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  浪、乞讨老年人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物质帮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 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  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19


老年人意 外伤害保 险


阿盟户籍60周 岁以上老年人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全国范围内  (港、澳、台除外)遭受意外伤害导  致身故、伤残或入院治疗,由保险人 向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及本协议的 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 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 包括户内外及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伤 害(如磕碰、高空坠物、走路摔倒、 电击、溺水等)以及乘坐交通工具、 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院、外 出旅游、正常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 意外伤害等。保险费:15元/人/年;总

保额:25000元/人,其中意外伤害身 故和伤残保险金20000元,意外伤害 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5000元。


照护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内蒙古自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  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9号)、《内蒙古  自治区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  见》(内老龄办发〔2017〕1号)、《关于印发“内  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老龄办发〔2018〕2号)、《阿拉善盟民政局关  于印发阿拉善盟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  知》(阿民发〔2022〕77号)。


20


政府购买 居家养老 服务补贴

阿盟户籍70周  岁以上的低保、 五保、三无、三  民、重点优抚对

象等民政服务

对象


每人每年给予480元养老服务补贴


照护服务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着善盟推   进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 183号)。

阿盟户籍70周  岁以上孤寡、无 子女、计生特扶 家庭老年人及  空巢老年人


每人每年给予360元养老服务补贴





阿盟户籍60周

岁以上失能、半

失能、重度残疾

及重病老年人


每人每年24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养老 服务补贴




21


景区门票 优惠


60岁以上老年

60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景区(点)门票半价 或免费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以景区公示 为主)


照护服务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自治区制定利实施

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阿署办发 〔2018〕57号)。


22


福利机票


阿拉善盟户籍 的60周岁(含) 以上老人

具有阿拉善盟户籍的60周岁(含)以

上老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在福利机票 实施有效日期内每人可享受免费机票 1张;具有阿拉善盟户籍的70周岁

(含)以上老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在 福利机票实施有效日期内每人可享受 免费机票2张。


照护服务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自治区制 定利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意见任务分工》 的通知(阿署办发〔2018〕57号)。


23


住房保障


60周岁及以上 最低生活保障 住房困难家庭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享受以下住房  保障优惠政策:1.属于住房困难的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可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2.属于住房困

难家庭的孤寡老人,或申请人员有属

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或国家规

定其他应予优先照顾的情形可适当优  先分配保障性住房。3.申请人员为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居住在危房的,或已拆

迁但未取得首套安置房的可适当优先 分配保障性住房。


照护服务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自治区制 定利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意见任务分工》 的通知(阿署办发〔2018〕57号)。




24

老年人健 康管理

阿盟户籍65岁 以上老年人

每年免费体检一次(常规体检)

照护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25


法律援助


60周岁(含) 以上老年人

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申请法律  援助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①依   法请求国家赔偿;②请求给予社会保  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③请求发给抚  恤金;④请求给付赡养费;⑤请求认  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⑥请求交通事故、食品药  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⑦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⑧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  人格权益;⑨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  民事权益;⑩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  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免于  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直接给予免费法 律援助。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

当对受援老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 费、鉴定费。


照护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  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 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对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无障碍设施设  备和电话预约、上门服务。对老年人  申请法律援助、公证等事项,采取一  次性告知制度。




26


老年助餐 服务

重点服务有助 餐需求的60周 岁及以上的城 乡特殊困难老 年人

通过建设苏木镇(街道)、嘎查村(社  区)助餐服务场所,以政府购买服务  等方式,为有需求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提供助餐服务。积极争取上级资金, 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补 助。


助餐服务


《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  发〔2024〕1号)、《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 (民发〔2023〕58号)、《内蒙古自治区积极发展老  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内民发〔2024〕11号)。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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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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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及标准

服务 类型

政策依据


1


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

参加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且符 合享受待遇条 件的人员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得拖欠。


物质帮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 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 治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 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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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 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

参加机关事业 单位养老保险 且符合享受待 遇条件的人员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得拖欠。


物质帮助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内蒙古自治

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  〔2015〕127号)。


3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


符合待遇领取 条件的老年人

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年人按时足

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

金。基础养老金按照当地确定的标准

发放,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至

79周岁的另增加20元,年满80周岁 及以上的另增加30元。


物质帮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


4


老年人能 力综合评 估


65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 评估,其中特殊困难老年人能力综合 评估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做好老年 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 接。


照护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  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做好特殊 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办字  〔202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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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津贴


8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在80

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

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100元 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按规定每 人每月领取600元高龄津贴。


物质帮助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迎接重阳节关爱老年人工作的通知》(内 党办发电〔2016〕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 政发〔2017〕5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  厅关于印发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 财社(2019)4号)、《中共阿拉善盟委办公厅阿

拉善盟行署办公厅关于2011年为民办二十件实事的 通知》(阿党办发〔2011〕13号)。


6

经济困难 老年人养 老服务补 贴

经济困难老年人 (目前为70—79 周岁城乡低保老 年人)


每人每月50元,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 分级承担。


物质帮助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  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 财政厅民政厅关于下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  补贴资金的通知》(内财社〔2011〕906号)。


7


特殊困难 老年人居 家适老化 改造


纳入分散供养   特困人员范围  的高龄、失能、 残疾老年人家   庭,以及城乡低  保对象中的高   龄、失能、留守、 空巢、残疾老年  人家庭和计划  生育特殊家庭

依据现行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 围绕《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 老年用品配置推进清单》组织开展特 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 政府对清单中基础类改造项目和老年 用品予以补助支持;老年人家庭根据 个人意愿,可自主付费购买清单中的 可选类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 对政府支持保障的改造项目,改造对 象家庭应对拟改造住房拥有产权或长 期使用权,拟改造的住房应符合质量 安全相关标准、具备基础改造条件, 且没有纳入拆迁规划,已进行贫困重 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不再重复 纳入支持保障范围。


照护服务


《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 意见》(民发〔2020〕86号)、《民政部财政部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关于推进“十四五”特殊

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民发

〔2022〕9号)、《关于推进“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 人家庭适老改造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2〕 88号)、《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十四五”养老服务体 系发展规划的通知》(阿民发〔2021〕249号)。




8

经济困难 老年人护 理补贴

经认定生活不 能自理的经济 困难老年人

根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确定补 贴标准


物质帮助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  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9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经认定生活不 能自理的经济 困难老年人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 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 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照护服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 见》(中发〔2021〕42号)。


10


最低生活 保障


基本生活发生 困难的老年人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流程, 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困 难群众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综合考 虑我盟经济增长、物价上涨变动、城 乡居民人均收入增幅、财政保障能力 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并建 立动态调整机制。


物质帮助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  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 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121 号)。


11


临时救助

遭遇意外事件,基  本生活出现严重  困难或突发重病, 需紧急入院救治  导致基本生活困  难的老年人


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发放临时救 助金或实物救助


物质帮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    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 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  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阿拉  善盟民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有关工作的 实施措施》的通知(阿民发〔2021〕223号)。


12


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


分散供养特困  人员、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 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 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于当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 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和服务需求实行差异化服务,按当地上年

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5%和25%分档确定  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 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物质帮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

见》(国发〔2016〕14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8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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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 老年人巡 访关爱


特殊困难老年人

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定期对 城乡独居、空巢、留守、重残、失能和计 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 行探访,开展帮扶服务。


关爱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加强对特 殊困难群体探访工作的意见》(内民政发〔2022〕 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服  务工作的通知》(阿民发〔202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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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养


对国家和社会 作出特殊贡献 的老年人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  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 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 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 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 疗等保障。


照护服务


《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 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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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享受 机构养老

计划生育特殊 家庭老年人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  员,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 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


照护服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 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养  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16


特别扶助 金

阿盟户籍的独 生子女伤残死 亡家庭夫妻双 方中年满60周 岁的老年人


每人每月发放1500元生活扶助金,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 整。


物质帮助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阿拉善 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独生子女伤残 死亡家庭扶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

〔2013〕125号)。





17


困难残疾 人生活补 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 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  活补贴对象为  低保家庭中的  残疾老年人,重 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对象为残  疾等级被评定  为一级、二级的 重度残疾老年  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

理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100元。符

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

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

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

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 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贴)

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 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 疾人两项补贴。


物质帮助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5〕13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几项民生补助标准的通知》(内民

政发〔2018〕116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  〔201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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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 社会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  浪、乞讨老年人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物质帮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 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  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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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意 外伤害保 险


阿盟户籍60周 岁以上老年人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全国范围内  (港、澳、台除外)遭受意外伤害导  致身故、伤残或入院治疗,由保险人 向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及本协议的 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 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 包括户内外及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伤 害(如磕碰、高空坠物、走路摔倒、 电击、溺水等)以及乘坐交通工具、 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院、外 出旅游、正常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 意外伤害等。保险费:15元/人/年;总

保额:25000元/人,其中意外伤害身 故和伤残保险金20000元,意外伤害 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5000元。


照护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内蒙古自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  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9号)、《内蒙古  自治区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  见》(内老龄办发〔2017〕1号)、《关于印发“内  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老龄办发〔2018〕2号)、《阿拉善盟民政局关  于印发阿拉善盟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  知》(阿民发〔2022〕77号)。


20


政府购买 居家养老 服务补贴

阿盟户籍70周  岁以上的低保、 五保、三无、三  民、重点优抚对

象等民政服务

对象


每人每年给予480元养老服务补贴


照护服务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着善盟推   进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 183号)。

阿盟户籍70周  岁以上孤寡、无 子女、计生特扶 家庭老年人及  空巢老年人


每人每年给予360元养老服务补贴





阿盟户籍60周

岁以上失能、半

失能、重度残疾

及重病老年人


每人每年24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养老 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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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门票 优惠


60岁以上老年

60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景区(点)门票半价 或免费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以景区公示 为主)


照护服务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自治区制定利实施

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阿署办发 〔201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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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机票


阿拉善盟户籍 的60周岁(含) 以上老人

具有阿拉善盟户籍的60周岁(含)以

上老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在福利机票 实施有效日期内每人可享受免费机票 1张;具有阿拉善盟户籍的70周岁

(含)以上老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在 福利机票实施有效日期内每人可享受 免费机票2张。


照护服务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自治区制 定利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意见任务分工》 的通知(阿署办发〔201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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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


60周岁及以上 最低生活保障 住房困难家庭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享受以下住房  保障优惠政策:1.属于住房困难的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可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2.属于住房困

难家庭的孤寡老人,或申请人员有属

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或国家规

定其他应予优先照顾的情形可适当优  先分配保障性住房。3.申请人员为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居住在危房的,或已拆

迁但未取得首套安置房的可适当优先 分配保障性住房。


照护服务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自治区制 定利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意见任务分工》 的通知(阿署办发〔201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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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健 康管理

阿盟户籍65岁 以上老年人

每年免费体检一次(常规体检)

照护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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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60周岁(含) 以上老年人

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申请法律  援助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①依   法请求国家赔偿;②请求给予社会保  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③请求发给抚  恤金;④请求给付赡养费;⑤请求认  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⑥请求交通事故、食品药  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⑦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⑧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  人格权益;⑨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  民事权益;⑩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  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免于  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直接给予免费法 律援助。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

当对受援老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 费、鉴定费。


照护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  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 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对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无障碍设施设  备和电话预约、上门服务。对老年人  申请法律援助、公证等事项,采取一  次性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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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助餐 服务

重点服务有助 餐需求的60周 岁及以上的城 乡特殊困难老 年人

通过建设苏木镇(街道)、嘎查村(社  区)助餐服务场所,以政府购买服务  等方式,为有需求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提供助餐服务。积极争取上级资金, 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补 助。


助餐服务


《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  发〔2024〕1号)、《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 (民发〔2023〕58号)、《内蒙古自治区积极发展老  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内民发〔202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