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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阿拉善盟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各重点企业:

经盟行署研究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阿拉善盟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4年11月19日


阿拉善盟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阿拉善盟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保障证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保护公众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阿拉善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3)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

(4)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运转高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盟行政公署成立阿拉善盟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盟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盟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搜寻与救援工作。

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所在地的地旗旗人民政府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1.1 阿拉善盟指挥部组织机构

总 指 挥:阿拉善盟分管副盟长

副总指挥:盟交通运输局局长、盟发展改革委主任、盟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盟卫生健康委主任、盟应急管理局局长、盟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阿拉善盟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内蒙古阿拉善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成员单位:盟委宣传部、外事办、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气象局、阿拉善盟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阿拉善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阿拉善盟监管分局、阿拉善盟军分区、武警阿拉善盟支队等部门单位。

盟行政公署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对盟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盟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盟交通运输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盟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盟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和阿拉善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

2.1.2 现场指挥部组织机构

现场指挥部由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地旗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成立。

2.1.3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盟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民用航空器事故工作的决策部署,执行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及盟委、盟行署指示要求;研究解决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挥、协调全盟航空器事故应急保障工作,调集保障力量和装备物资,协调各部门支持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是否启动、终止本预案。

(2)盟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盟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盟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及时收集、报告民用航空器事故情况,向盟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盟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与民航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报告工作;协调配合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开展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完成盟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盟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在盟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负责组织协调对口部门单位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本专业领域应对航空器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调动本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处突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与自治区相关部门、有关盟市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为盟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详见附件2)

(4)现场指挥部职责:落实盟指挥部的有关指示要求,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协调调度各方力量开展火灾扑救、抢救伤员、人员疏散、医疗救护、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保障、善后处置以及疫情防控等各项抢险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抢险救援组:由消防救援部门牵头,主要负责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和人员抢救。

医疗救援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主要负责民用航空器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护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

安全保卫组:由公安机关牵头,主要负责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

应急保障组:由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主要负责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所需要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协调及救援物资的筹备运输。

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门牵头,负责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的应急新闻报道。

发生在民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机场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民航企事业单位依照《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规定,积极主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  应急预案体系

阿拉善盟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盟相关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有关旗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阿拉善左旗机场应急救援综合预案》、《阿拉善右旗机场应急救援预案》以及《阿拉善额济纳旗机场应急救援预案》阿拉善机场应急救援手册、民航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等组成。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时,有关旗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应当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报告

发生或获悉民用航空器事故的部门单位要立即、准确、主动向盟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信息发生或获悉民用航空器事故的部门单位要立即、准确、主动向盟指挥部报告事故信息。盟指挥部接到信息后,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阿拉善盟军分区及相关部门。盟指挥部视情况将有关信息报送自治区有关部门。

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并做好续报工作,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涉及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3.1.1 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

(2)航空器的类别、型号和登记标志。

(3)机长姓名、机组人员、旅客(乘员)人数。

(4)任务性质及航班号。

(5)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

(6)事故简要经过。

(7)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

(8)事故发生地区的物理特征。

(9)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10)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11)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12)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

3.1.2 信息监测

盟指挥部、各民航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航空器承运人 (代理人)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信息的收集、汇总,并及时做出预警。

3.2  分级响应

参照《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按照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4个等级。

3.2.1 一级响应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一级响应:

(1)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事故。

(2)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事故。

(3)民用航空器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4)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5)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6)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3.2.2 二级响应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二级响应:

(1)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事故发生。

3.2.3 三级响应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三级响应:

(1)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3.2.4 四级响应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四级响应:

(1)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事故发生。

3.3  分级响应内容

3.3.1 一级响应内容

发生一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盟指挥部立即向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挥部报告,并开展先期处置,协助国家、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挥部开展指挥救援。当指挥权移交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挥部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盟指挥部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按照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要求和指令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开通与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盟相关部门单位、事故发生地旗现场指挥部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实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

——及时向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盟委和行署报告民用航空器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传达并落实相关救援指令和要求。

——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盟指挥部,召开盟处置航空器事故紧急会议,通报事故信息,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配合国家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2)盟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向盟指挥部报告。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单位支援时,向盟指挥部提出请求。

(3)旗人民政府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旗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及时向盟指挥部报告情况。

——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盟指挥部提出请求。

3.3.2 二级响应内容

发生二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盟指挥部立即向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挥部报告,并开展先期处置,协助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挥部开展指挥救援,当指挥权移交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挥部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盟指挥部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按照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要求和指令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开通与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盟相关部门单位、事故发生地旗现场指挥部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实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

——及时向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盟委和行署报告民用航空器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传达并落实相关救援指令和要求。

——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盟指挥部,召开盟处置航空器事故紧急会议,通报事故信息,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配合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2)盟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向盟指挥部报告。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单位支援时,向盟指挥部提出请求。

(3)旗人民政府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旗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及时向盟指挥部报告情况。

——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盟指挥部提出请求。

3.3.3 三级响应内容

发生三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盟指挥部立即向自治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指导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盟指挥部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开通与自治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盟相关部门单位、事故发生地旗现场指挥部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实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

——及时向自治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盟委和行署等报告民用航空器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传达、落实自治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盟委和行署的应急救援指令。

——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盟指挥部,召开盟指挥部紧急会议,通报事故信息,部署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协调现场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协调落实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2)盟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盟指挥部报告。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单位支援时,向盟指挥部提出请求。

(3)旗人民政府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旗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及时向盟指挥部报告情况。

——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盟指挥部提出请求。

3.3.4 四级响应内容

(1)启动并实施旗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及时向盟指挥部、盟行政公署报告情况。

(2)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盟指挥部提出请求。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时,原则上由事发地旗人民政府负责应对,针对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超出旗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盟指挥部参照三级响应内容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

3.4  先期处置

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后,事发地旗人民政府要组织各应急处置部门单位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救援处置(先期处置出动力量见附件4),全力控制事故态势,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盟指挥部提出申请,盟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力量进行支援。先期处置及时将旅客及机组人员和地面受影响的人员撤离,疏散至安全区域,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盟指挥部提出申请,盟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力量进行支援。先期处置工作要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保护事故现场,方便应急救援结束后的事故调查工作”。工作要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保护事故现场,方便应急救援结束后的事故调查工作。

3.4.1 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盟级有关救援队伍和机场应急处置力量进行。

——参加现场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

——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机场区域内时,机场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先期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机场公司联合各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机场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本场运行有关的航班,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3.4.2 医疗卫生救护

盟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现场需求,及时组织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派出有关专家、调用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部门派出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现场防疫工作依托盟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3.4.3 应急人员的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佩戴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3.4.4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及交通疏导等工作。

3.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事件发生后,迅速收集、汇总、核实事故及相关信息并报盟指挥部,根据盟指挥部指令发布相关信息。

3.6  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条件:

(1)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周边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7)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低程度。盟指挥部根据现场处置情况,适时向盟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盟指挥部研究确认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盟行政公署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4.2  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应当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4.3  总结评估

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部门及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抢险过程及使用的设备、工作情况、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总结和评估,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盟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部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抢险过程及使用的设备、工作情况、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视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5  预案宣传、培训、演练、管理

5.1  宣传

盟指挥部成员单位、旗人民政府、民航公司要加强对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  培训

盟指挥部成员单位、旗县区人民政府、民航公司要组织对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的学习,加强应急救援技术的研讨和交流,提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5.3  演练

盟行政公署协调指导属地各旗机场管理机构至少每3年组织1次针对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应急演练,增强和完善各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间的协调配合。演练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民用航空器事故,检验和改善应急救援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盟行政公署协调指导属地机场管理机构至少每三年组织 1 次针对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应急演练,增强和完善各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间的协调配合。演练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民用航空器事故,检验和改善应急救援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5.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阿拉善盟指挥部会同成员单位适时修订完善。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2  物资装备保障

盟、旗人民政府及民航机场公司应当加强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物资储备,配备消防、医疗救护、航空器搬移等设备,有效应对航空器事故。

6.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盟、旗人民政府及民航机场公司应当加强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按照要求组织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民用航空器: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 8 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机场应急救援响应区域:范围分为飞行区、进近和离场重点区域、机场外其他区域。


机场管理机构:指依法组建的或受委托负责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航空器事故:是指对于有人驾驶航空器而言,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或者对于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设计或者运行批准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而言,从航空器为飞行目的准备移动直至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且主要推进系统停车的时间内,或者其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民用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

(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但是,由于自然、自身或者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由于偷乘航空器藏匿在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造成的人员伤亡除外。

(二)航空器损毁无法修复或者严重损坏。

(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阿拉善盟指挥部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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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各重点企业:

经盟行署研究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阿拉善盟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4年11月19日


阿拉善盟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阿拉善盟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保障证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保护公众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阿拉善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3)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

(4)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运转高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盟行政公署成立阿拉善盟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盟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盟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搜寻与救援工作。

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所在地的地旗旗人民政府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1.1 阿拉善盟指挥部组织机构

总 指 挥:阿拉善盟分管副盟长

副总指挥:盟交通运输局局长、盟发展改革委主任、盟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盟卫生健康委主任、盟应急管理局局长、盟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阿拉善盟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内蒙古阿拉善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成员单位:盟委宣传部、外事办、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气象局、阿拉善盟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阿拉善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阿拉善盟监管分局、阿拉善盟军分区、武警阿拉善盟支队等部门单位。

盟行政公署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对盟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盟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盟交通运输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盟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盟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和阿拉善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

2.1.2 现场指挥部组织机构

现场指挥部由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地旗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成立。

2.1.3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盟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民用航空器事故工作的决策部署,执行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及盟委、盟行署指示要求;研究解决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挥、协调全盟航空器事故应急保障工作,调集保障力量和装备物资,协调各部门支持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是否启动、终止本预案。

(2)盟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盟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盟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及时收集、报告民用航空器事故情况,向盟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盟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与民航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报告工作;协调配合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开展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完成盟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盟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在盟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负责组织协调对口部门单位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本专业领域应对航空器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调动本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处突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与自治区相关部门、有关盟市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为盟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详见附件2)

(4)现场指挥部职责:落实盟指挥部的有关指示要求,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协调调度各方力量开展火灾扑救、抢救伤员、人员疏散、医疗救护、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保障、善后处置以及疫情防控等各项抢险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抢险救援组:由消防救援部门牵头,主要负责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和人员抢救。

医疗救援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主要负责民用航空器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护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

安全保卫组:由公安机关牵头,主要负责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

应急保障组:由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主要负责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所需要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协调及救援物资的筹备运输。

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门牵头,负责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的应急新闻报道。

发生在民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机场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民航企事业单位依照《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规定,积极主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  应急预案体系

阿拉善盟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盟相关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有关旗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阿拉善左旗机场应急救援综合预案》、《阿拉善右旗机场应急救援预案》以及《阿拉善额济纳旗机场应急救援预案》阿拉善机场应急救援手册、民航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等组成。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时,有关旗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应当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报告

发生或获悉民用航空器事故的部门单位要立即、准确、主动向盟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信息发生或获悉民用航空器事故的部门单位要立即、准确、主动向盟指挥部报告事故信息。盟指挥部接到信息后,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阿拉善盟军分区及相关部门。盟指挥部视情况将有关信息报送自治区有关部门。

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并做好续报工作,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涉及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3.1.1 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

(2)航空器的类别、型号和登记标志。

(3)机长姓名、机组人员、旅客(乘员)人数。

(4)任务性质及航班号。

(5)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

(6)事故简要经过。

(7)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

(8)事故发生地区的物理特征。

(9)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10)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11)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12)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

3.1.2 信息监测

盟指挥部、各民航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航空器承运人 (代理人)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信息的收集、汇总,并及时做出预警。

3.2  分级响应

参照《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按照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4个等级。

3.2.1 一级响应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一级响应:

(1)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事故。

(2)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事故。

(3)民用航空器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4)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5)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6)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3.2.2 二级响应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二级响应:

(1)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事故发生。

3.2.3 三级响应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三级响应:

(1)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3.2.4 四级响应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四级响应:

(1)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事故发生。

3.3  分级响应内容

3.3.1 一级响应内容

发生一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盟指挥部立即向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挥部报告,并开展先期处置,协助国家、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挥部开展指挥救援。当指挥权移交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挥部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盟指挥部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按照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要求和指令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开通与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盟相关部门单位、事故发生地旗现场指挥部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实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

——及时向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盟委和行署报告民用航空器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传达并落实相关救援指令和要求。

——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盟指挥部,召开盟处置航空器事故紧急会议,通报事故信息,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配合国家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2)盟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向盟指挥部报告。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单位支援时,向盟指挥部提出请求。

(3)旗人民政府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旗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及时向盟指挥部报告情况。

——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盟指挥部提出请求。

3.3.2 二级响应内容

发生二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盟指挥部立即向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挥部报告,并开展先期处置,协助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挥部开展指挥救援,当指挥权移交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挥部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盟指挥部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按照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要求和指令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开通与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盟相关部门单位、事故发生地旗现场指挥部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实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

——及时向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盟委和行署报告民用航空器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传达并落实相关救援指令和要求。

——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盟指挥部,召开盟处置航空器事故紧急会议,通报事故信息,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配合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2)盟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向盟指挥部报告。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单位支援时,向盟指挥部提出请求。

(3)旗人民政府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旗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及时向盟指挥部报告情况。

——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盟指挥部提出请求。

3.3.3 三级响应内容

发生三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盟指挥部立即向自治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指导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盟指挥部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开通与自治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盟相关部门单位、事故发生地旗现场指挥部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实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

——及时向自治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盟委和行署等报告民用航空器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传达、落实自治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盟委和行署的应急救援指令。

——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盟指挥部,召开盟指挥部紧急会议,通报事故信息,部署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协调现场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协调落实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2)盟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盟指挥部报告。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单位支援时,向盟指挥部提出请求。

(3)旗人民政府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旗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及时向盟指挥部报告情况。

——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盟指挥部提出请求。

3.3.4 四级响应内容

(1)启动并实施旗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及时向盟指挥部、盟行政公署报告情况。

(2)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盟指挥部提出请求。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时,原则上由事发地旗人民政府负责应对,针对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超出旗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盟指挥部参照三级响应内容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

3.4  先期处置

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后,事发地旗人民政府要组织各应急处置部门单位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救援处置(先期处置出动力量见附件4),全力控制事故态势,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盟指挥部提出申请,盟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力量进行支援。先期处置及时将旅客及机组人员和地面受影响的人员撤离,疏散至安全区域,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盟指挥部提出申请,盟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力量进行支援。先期处置工作要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保护事故现场,方便应急救援结束后的事故调查工作”。工作要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保护事故现场,方便应急救援结束后的事故调查工作。

3.4.1 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盟级有关救援队伍和机场应急处置力量进行。

——参加现场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

——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机场区域内时,机场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先期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机场公司联合各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机场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本场运行有关的航班,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3.4.2 医疗卫生救护

盟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现场需求,及时组织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派出有关专家、调用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部门派出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现场防疫工作依托盟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3.4.3 应急人员的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佩戴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3.4.4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及交通疏导等工作。

3.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事件发生后,迅速收集、汇总、核实事故及相关信息并报盟指挥部,根据盟指挥部指令发布相关信息。

3.6  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条件:

(1)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周边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7)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低程度。盟指挥部根据现场处置情况,适时向盟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盟指挥部研究确认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盟行政公署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4.2  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应当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4.3  总结评估

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部门及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抢险过程及使用的设备、工作情况、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总结和评估,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盟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部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抢险过程及使用的设备、工作情况、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视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5  预案宣传、培训、演练、管理

5.1  宣传

盟指挥部成员单位、旗人民政府、民航公司要加强对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  培训

盟指挥部成员单位、旗县区人民政府、民航公司要组织对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的学习,加强应急救援技术的研讨和交流,提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5.3  演练

盟行政公署协调指导属地各旗机场管理机构至少每3年组织1次针对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应急演练,增强和完善各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间的协调配合。演练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民用航空器事故,检验和改善应急救援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盟行政公署协调指导属地机场管理机构至少每三年组织 1 次针对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应急演练,增强和完善各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间的协调配合。演练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民用航空器事故,检验和改善应急救援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5.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阿拉善盟指挥部会同成员单位适时修订完善。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2  物资装备保障

盟、旗人民政府及民航机场公司应当加强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物资储备,配备消防、医疗救护、航空器搬移等设备,有效应对航空器事故。

6.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盟、旗人民政府及民航机场公司应当加强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按照要求组织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民用航空器: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 8 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机场应急救援响应区域:范围分为飞行区、进近和离场重点区域、机场外其他区域。


机场管理机构:指依法组建的或受委托负责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航空器事故:是指对于有人驾驶航空器而言,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或者对于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设计或者运行批准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而言,从航空器为飞行目的准备移动直至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且主要推进系统停车的时间内,或者其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民用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

(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但是,由于自然、自身或者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由于偷乘航空器藏匿在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造成的人员伤亡除外。

(二)航空器损毁无法修复或者严重损坏。

(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阿拉善盟指挥部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