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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14/2024-02545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水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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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水务局招标投标领域监管权责清单


 阿拉善盟水务局招标投标领域监管权责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执法依据责任主体承办机构备注
1对水利领域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 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 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 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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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水利领域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  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 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  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 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 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 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 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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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水利领域招 标人以不合理 的条件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  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 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 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 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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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 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 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 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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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水利领域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 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 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 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 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投标人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 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  算。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  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 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 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 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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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水利领域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的处 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 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 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 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 定的比例计算。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 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  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 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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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水利领域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 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 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 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 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 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 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 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 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 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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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水利领域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 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 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八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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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 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 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  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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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水利领域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 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 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 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 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 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 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 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 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 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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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水利领域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  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规 定 ;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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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水利领域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 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 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  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阿拉善盟水务局阿拉善盟水务局
13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 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 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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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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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水利领域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等 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 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  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中标通知书  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  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  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  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  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  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 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 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 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 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 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 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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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水利领域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 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 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 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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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水利领域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  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 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  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 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 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 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 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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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水利领域招 标人以不合理 的条件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  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 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 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 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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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 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 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 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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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水利领域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 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 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 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 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投标人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 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  算。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  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 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 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 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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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水利领域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的处 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 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 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 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 定的比例计算。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 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  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 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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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水利领域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 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 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 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 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 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 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 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 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 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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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水利领域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 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 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八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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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 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 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  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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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水利领域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 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 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 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 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 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 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 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 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 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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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水利领域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  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规 定 ;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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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水利领域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 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 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  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阿拉善盟水务局阿拉善盟水务局
13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 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 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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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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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水利领域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等 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 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  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中标通知书  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  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  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  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  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  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 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 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 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 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 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 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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