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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阿拉善礼物”品牌建设工作方案》和《“阿拉善礼物”品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阿拉善礼物”品牌建设工作方案》和《“阿拉善礼物”品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24〕3号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推进“阿拉善礼物”品牌建设工作方案》和《“阿拉善礼物”品牌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月18日   





关于推进“阿拉善礼物”品牌建设工作方案

为打造独具地域文化特色的阿拉善文化旅游商品品牌,建立政府统筹、部门牵头、协会协同、社会参与的良好工作机制,建设“阿拉善礼物”品牌体系,进一步提升“阿拉善礼物”品质和品牌影响力,指导支持社会资本加强对全盟文化旅游、沙产业、农畜产品等资源的挖掘设计、研发生产及品牌宣传推广工作,更好推动全盟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架构

建立由分管文旅工作的副盟长为召集人,副秘书长为副召集人,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文旅广电、商务、科技、工信、财政、农牧、市场监管、林草、供销社、特色产业发展中心、文联、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文旅投公司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机制,盟文旅广电局为联席会议牵头部门。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动“阿拉善礼物”品牌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推进品牌集体商标和商品商标申报、注册、使用及宣传推广,加强产业链协同和产业融合,推动“阿拉善礼物”品牌系列产品与特色产业产品深度融合发展,提高产业链整体效益;将“阿拉善礼物”打造成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牌,进一步推动“阿拉善礼物”品牌化和市场化发展,为全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

三、工作任务

(一)打造“阿拉善礼物”品牌系列产品

依托阿拉善盟文化旅游、沙产业、农牧业等资源特色,设计研发推出文创、沙产业、特色农畜(食品)产品等3大类“阿拉善礼物”产品系列。

1.文创产品系列

依托阿拉善沙漠、骆驼、胡杨、航天、森林、岩画、奇石、文物、非遗等文旅资源,设计研发具有阿拉善地域特色的奇石工艺、航天、非遗、工业、服装服饰等系列文创产品。利用网络平台、媒体渠道、社会组织等,策划开展阿拉善文化创意产品设计方案征集、创意产品设计比赛,推动设计作品成果转化和应用,设计推出集观赏性、收藏性、便携性、实用性为一体的文创系列产品。

2.沙产业产品系列

依托阿拉善特有的肉苁蓉、锁阳、沙漠葡萄、羊绒驼绒等特色沙产业资源优势,探索“沙产业+文旅”新模式,搭建高新技术、专家团队、深化交流、市场营销的合作平台,加快推进特色沙产业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设计研发推出苁蓉、锁阳、羊绒驼绒及其制品、驼乳驼脂护肤品等特色沙产业系列产品。

3.特色农畜产品(食品)系列

依托阿拉善独特的驼乳、牛羊驼肉、粮油、蔬菜、瓜果(居延蜜瓜)等农牧资源优势,大力培育引进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优做强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加快推进农文旅深度融合发展,加强优质特色农畜产品研发力度,不断提高驼乳制品、牛羊驼肉制品、瓜果蔬菜制品、粮油制品等优质特色产品供给能力。

(二)工作分工

1.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负责统筹做好辖区内“阿拉善礼物”品牌及实体店建设工作,完善产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制定,加大项目资金支持,支持地方文化创意、农畜产品深加工、奇石雕刻、非遗产品制作等企业发展,培育壮大文旅产业社会组织,优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增强文化创意产业对区域内经济发展的推动力。

2.盟文旅广电局

负责制定《“阿拉善礼物”品牌认定管理办法》,牵头组织实施“阿拉善礼物”品牌商品认定和“阿拉善礼物”实体店建设,积极争取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商品传承项目资金用于文创产品设计研发、生产加工推广及“阿拉善礼物”实体店建设,推动系列商品入选内蒙古文旅创意商品名录、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名录,借助各类推介会、博览会、展洽会等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推介“阿拉善礼物”。

3.盟科技局

负责指导市场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并设计研发文旅商品,推动优质科技产品延伸、拓展为“阿拉善礼物”品牌商品,丰富“阿拉善礼物”商品类别和内容。对“阿拉善礼物”商品具有较高科研价值的相关市场主体协助立项,给予扶持帮助。

4.盟工信局

负责指导相关市场主体挖掘阿拉善特色文化内涵,将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与设计研发工业文创产品相结合,积极开发工业系列文创产品,丰富文旅商品种类供给。

5.盟财政局

负责按照《阿拉善盟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十项措施(试行)》及申报文化旅游行业专项资金项目相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各市场主体给予相应资金补助。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在呼和浩特、北京、银川等地建设“阿拉善礼物”实体店并支持“阿拉善礼物”品牌商标注册。

6.盟农牧局

负责全盟优质特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协调推动农牧业产业化、品牌化发展,加快推进优质特色农畜产品成果转化,协助指导“阿拉善礼物”优质特色农畜产品申报、评选工作和区域公用品牌使用。

7.盟商务局

负责通过各类大型展会、招商引资推介会等活动进行“阿拉善礼物”展示展销和对外宣传推广。鼓励和引导商贸流通企业通过设立专柜、网点铺货等形式加强“阿拉善礼物”品牌商品的线下销售。依托电商平台突破销售市场空间限制,积极培育本地网红,发展“网红直播带货”、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拓宽“阿拉善礼物”品牌商品线上销售渠道。

8.盟市场监管局

负责指导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指导开展“阿拉善礼物”集体、商品商标注册、申报、宣传和日常检测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阿拉善礼物”区域公用品牌等;负责申报“阿拉善礼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指导市场主体做好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9.盟林草局

负责协调推动肉苁蓉、锁阳、沙漠葡萄等优质沙产业产品深加工、量产等工作,加大沙产业系列产品研发力度,指导相关产品列入“阿拉善礼物”名录和公用品牌使用。

10.盟供销社

负责通过与区内外大型超市、电子商城、加工企业等合作,将“阿拉善礼物”品牌商品推广进入市场,促进旅游商品消费市场发展。指导阿拉善盟供销招商协会在区内外相关城市合作开设“阿拉善礼物”品牌店。积极争取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建立合作机制,培育阿拉善奇石鉴定检测机构,引导阿拉善奇石鉴定、检测、认证工作向标准化体系发展。

11.特色产业发展中心

负责完善奇石分类命名,规范阿拉善观赏石、宝玉石等级划分和品种分类,指导相关市场主体设计研发奇石工艺品系列文创产品。整合“阿拉善礼物”品牌企业产品,在品牌包装、宣传推介等宣传工作上形成品牌合力,通过各类商业展会、产品推介活动,强化“阿拉善礼物”品牌成果转化。

12.盟文联、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

负责将盟内、学院关于书法、摄影、玉石雕刻、骨雕、皮画、石画、岩画等相关专业的艺术作品研发设计为文旅商品,丰富“阿拉善礼物”文创系列产品。

13.盟文旅投公司

负责制定《“阿拉善礼物”商标注册方案》,委托行业协会申报注册“阿拉善礼物”集体商标和公用品牌,负责对“阿拉善礼物”品牌使用进行授权和监督管理、宣传推广等工作。负责与品牌认定商品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指导做好商标授权使用与流通上市工作。

(三)推进“阿拉善礼物”实体店建设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支持市场主体严格按照实体店建设标准相关要求,在机场(含盟内和呼和浩特、北京、银川等地机场)、火车站(含高铁站)、汽车站、星级饭店、旅游休闲街区、公园、商业综合体、旅游景区、金融和政务服务网点等区域建设“阿拉善礼物”实体店、店中店及商超专柜,推动构建“阿拉善礼物”实体店品牌一致性和系统性,积极打造独具阿拉善地域文化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品牌,丰富文旅商品供给,进一步提升游客的购物消费体验,推动旅游购物消费经济跨越式发展。“阿拉善礼物”实体店应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合法经营资质,以售卖阿拉善特色旅游商品或文创产品业务为主,店铺装修和装饰风格能够体现阿拉善文化旅游元素和特色,具有一定市场规模,经营信誉良好,经济效益较好,有积极参与“阿拉善礼物”品牌建设意愿。

(四)推动“阿拉善礼物”品牌商品认定

由盟文旅广电局牵头,联合农牧、林草、市场监管、科技、工信、商务、供销社、特色产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开展“阿拉善礼物”品牌商品及实体店认定工作。“阿拉善礼物”品牌商品按照三大系列开展征集遴选,参加征集遴选的商品应充分体现阿拉善文化特色,并具有旅游商品属性及特点,能够满足艺术性、功能性和创新性等有关要求,符合相关技术质量和安全标准,市场口碑好,在全区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阿拉善礼物”品牌建设,对“阿拉善礼物”实体店建设及产品设计研发符合《阿拉善盟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十项措施(试行)》标准要求的市场主体予以重点培养。

(五)积极推动“阿拉善礼物”商标注册

盟文旅投公司负责制定《“阿拉善礼物”商标注册方案》。根据盟行署授权,委托行业协会开展注册“阿拉善礼物”和“善·礼”集体商标、公用品牌,负责对“阿拉善礼物”品牌使用进行授权和监督管理、宣传推广等工作。

(六)开展“阿拉善礼物”品牌宣传推广

由盟商务局牵头,协同有关部门搭建“阿拉善礼物”市场合作运营平台,采取“政府引导、企业入驻”模式,由平台专门负责开展线上市场化运作。线下开展多方位品牌宣传推广,借助全国、自治区各类产业发展大会及活动、区域联盟合作、大众宣传媒介,加大品牌推广力度,强化政企合作机制及品牌宣传推广机制。

四、工作步骤

(一)统筹布局阶段(2023年10月20日—2023年11月20日)

由盟行署牵头组织召开总体工作协调会,明确品牌总体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安排各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工作步骤,统筹规划建设任务与完成时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11月20日—2023年12月30日)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行业具体建设方案及具体任务清单,从创意设计、生产制作、流通宣传、销售体验等全过程考虑,制定各自行业“阿拉善礼物”商品品牌建设方案。盟文旅广电局根据联合科技、市场监管、农牧、林草等部门开展的首批“阿拉善礼物”商品认定结果,于12月底前公布商品认定名单。盟文旅投公司制定《“阿拉善礼物”商标注册方案》,委托协会明确注册时间、步骤、做法等内容。

(三)成果转化阶段(2023年12月30日—长期推进)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市场主体强化产品创意创新,做好精细生产和高效流通,研发推出一批艺术欣赏性强、实用功能足且时尚新潮、创意感十足的“阿拉善礼物”品牌商品;做好产业规划、规范、引导、支持与服务工作,不断强化专业化分工,打通并延长产业链条;培育新业态,探索新模式,融入前沿科技元素,催生更多更强优质企业、龙头企业,构建完善“阿拉善礼物”品牌产品体系。2024年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阿拉善礼物”品牌建设,每年认定、公布不少于30款商品,在A级旅游景区、相关机场、火车站等地建设不少于8家实体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开发打造“阿拉善礼物”品牌提高到丰富我盟旅游内容、形成新的消费热点、增强城市竞争力、提升城市形象的高度来认识推动,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细化方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部门联动,发挥整体合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阿拉善礼物”品牌建设工作的协调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经验并做好宣传推广。要加大支持配合力度,共同完成“阿拉善礼物”品牌建设工作,为我盟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三)注重品牌营销,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公共资源优势,将质量上乘、文化品位高的“阿拉善礼物”品牌商品推荐参加全国性交易博览会和旅游商品大赛,扩大市场影响力。要利用各种大众传播媒介营造浓厚氛围,提高阿拉善文旅商品的传播力。

(四)创新投入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政府引导性的投入机制,加大经费投入和政策扶持,尽快培育扶持一批重点产品研发生产企业,切实将我盟“阿拉善礼物”品牌做大做强。





“阿拉善礼物”品牌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盟文化旅游与一、二产业深度融合,引导、扶持社会资本投入商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丰富商品供给,加快培育具有较高知名度、认知度、美誉度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阿拉善区域公用品牌,提高阿拉善商品的产业化、规模化、专业化水平,特此创建“阿拉善礼物”品牌。为保障“阿拉善礼物”品牌授权与监督管理的高标准与有效性,结合阿拉善盟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引导支持企业和商品品牌合理使用“阿拉善礼物”品牌标识和宣传标语,建立健全品牌授权管理、标识包装使用制度,禁止滥用品牌,加强对“阿拉善礼物”品牌的保护。对入选的商品实行动态管理,构建能进能出、竞争择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切实保护“阿拉善礼物”品牌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善礼物”品牌商品的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建立推动“阿拉善礼物”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分管文旅工作的副盟长为召集人,副秘书长为副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文旅广电、科技、工信、财政、农牧、商务、市场监管、林草、特色产业发展中心、供销社、文联、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文旅投公司等组成。

第五条  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开展商品推荐、审核、认定、推广工作,加强品牌培育打造和宣传推广,指导做好品牌授权使用及监督管理,做到品牌共建共享。

第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依据《关于推进“阿拉善礼物”品牌建设工作方案》分工,结合各产业发展实际,履行各自职能职责,推动落实品牌建设工作,并实行品牌授权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

第三章  评定原则

第七条  系统评定。应结合申报主体及商品的质量、品牌、管理、地域文化特色等方面进行系统、全面地评判。

第八条  科学规范。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分方法,按照统一程序评定商品。

第九条  客观公正。应严格执行评定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条  自愿申报。申请评定的商品,由申报主体自行决定。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阿拉善礼物”品牌原则上以企业为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政策规定。

(二)申报企业为在阿拉善地区注册,且从事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经营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或国家区域产品保护制度注册确认的品牌。

(四)商品应具有典型地域特色,具有创新性、纪念性、市场性、实用性、工艺性等的物质形态。

(五)申报企业应具有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技术装备,有持续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

(六)商品质量经国家监督检验合格。

(七)申报企业三年内无行政处罚,未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八)特色产品类申报主体可放宽条件至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个体工商户(食品类需具有国家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品牌认定:

(一)近3年内产品在旗(区)及以上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抽检和监督抽查等工作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二)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责任事件(按行业规定),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三)法人有违法犯罪行为、逃避债务或执行、失信行为等情形的。

(四)有其他不符合区域公用品牌申请条件的。

第十三条  申报商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域性。突出地域特色,体现阿拉善文化、物产、工艺等资源特点和特征的充分性。

(二)创新性。商品创意设计新颖、独特,技艺或品种独创,具有一定的导向性、示范性和市场影响力;易被消费者接受;工艺推陈出新,与现代技术有机结合,时尚性强,具有自研成果。

(三)纪念性。能体现阿拉善文化旅游特色,人文历史、自然景观特点,反映景区(点)内涵与风貌,可作为文化旅游纪念品。

(四)市场性。具备生产可行性和市场化的效益,定价合理,具有进一步扩大生产、形成更大市场份额的潜力。

(五)实用性。有一定的用途和使用价值。包装方式、材料和色彩应用合理美观,与人民群众生活方式密切相关。

(六)工艺性。工艺精良,用材合理,质量优异,绿色环保,传统技艺应用合理。

第十四条  申报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文创产品系列

依托阿拉善沙漠、骆驼、胡杨、航天、森林、岩画、奇石、文物、非遗等文旅资源,设计研发具有阿拉善地域特色的奇石工艺品、航天、非遗、工业、服装服饰等系列文创产品。

(二)沙产业产品系列

依托阿拉善地区特有的肉苁蓉、锁阳、沙漠葡萄、驼(羊)绒等资源优势,进一步聚合沙产业领域创新资源,设计研发苁蓉锁阳、驼(羊)绒、驼脂护肤品等沙产业产品。

(三)特色农畜产品系列

依托我盟乳制品、肉制品、粮油、蔬菜等特色农畜产品,深入培育地方特色农畜产品产业,设计研发特色品牌农畜产品。

第五章  认定流程

第十五条  “阿拉善礼物”商品认定程序主要包括认定申请、受理、专家评审、商品抽检、公示确认、证书发放等环节。

第十六条  认定申请。企业申请应按附件一填写“阿拉善礼物”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申报食品类产品企业提供)。

(四)外观及生产线照片(不少于5张)。

(五)商品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如商标注册正在办理中,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证明)。

(六)原材料及商品质量检测报告(食品相关企业必须提供)。

(七)近一年销售量证明材料。

(八)制造商及第三方企业资质证明。

第十七条  受理。申报企业递交申请后,依照本办法相关内容,由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推荐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统一汇总至盟文旅广电局,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在对申报要求逐项确认达标后,组织专家评审,按“阿拉善礼物”认定评分细则进入后续分类项目评定得分。具体评分细则请参照附件二。

(一)成立由行业专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的评审专家库,根据申报类型,从评审专家库中选任评定委员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

(二)由盟文旅广电局组织,通过评审会的方式进行评分认定,商品评分分值满分100分,“阿拉善礼物”商品评分不低于70分的进入候选名单。

(三)专家组评分结束后开展集中讨论,一致表决同意通过初审。

第十九条  商品抽检。专家组根据商品实际情况确定商品的抽检项目及抽样方法。现场抽检商品,对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商品良率、达到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情况等进行审核,得出商品抽检结论。

第二十条  评审意见。评审会及现场商品抽检结束后,形成最终评审结论,结论包含参评商品基本信息,商品抽检结论,专家组表决结果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示确认。根据最终评审意见确认“阿拉善礼物”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证书发放。公示期满后,向通过认定的企业发放《阿拉善礼物》证书,向阿拉善盟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品牌使用申请,并签订合作协议、质量与包装改进保证书,授予入选商品“阿拉善礼物”商标使用权,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要求,更新包装使用统一商标后进入市场流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阿拉善礼物”品牌授权的企业,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二)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品牌商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三)配合监管部门每年提交监测评估材料,包括“阿拉善礼物”认定商品销售情况、宣传推广情况、授权使用情况、品牌建设成效等。

第二十四条  对已认定的“阿拉善礼物”品牌商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构建能进能出、竞争择优的准入退出机制。各旗(区)及以上有关部门对获得品牌授权企业履行日常监督职责,负责对授权企业及商品进行监测评估。

第二十五条  “阿拉善礼物”品牌授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称号:

(一)每年认定商品授权复核结果未达到标准。

(二)因产品自身质量引发重大事件,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三)产品连续两批次在旗(区)及以上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抽检和监督抽查等工作中出现不合格记录的。

第二十六条  证书有效期为3年,每12个月需进行1次商品授权复核,复核标准与初次认定标准相同。如到期后需继续保持,持证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次认定申请,再次认定程序同初次认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产品符合性时,获证企业应在发生上述变化后30日内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阿拉善礼物”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或举报,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由特定部门(监管部门)对品牌认定开展常态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评估对行业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七章  使用授权管理

第三十条  “阿拉善礼物”商标所有权归阿拉善盟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第三十一条  “阿拉善礼物”品牌的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由使用主体向阿拉善盟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  使用主体应当与阿拉善盟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使用期限、双方权利、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阿拉善礼物”品牌授权商品进入市场前原则上均应标注“阿拉善礼物”商标、防伪许可标签等。

第三十四条  使用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使用“阿拉善礼物”商标的主体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撤销其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阿拉善礼物”品牌、商标的。

(二)有以次充好、不按要求管理等弄虚作假行为,有违法违规的。

(三)产品质量不达标,消费者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经市场监督部门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

(五)不按规格分级、包装进行销售的。

(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盟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阿拉善礼物”认定申报表

      2.“阿拉善礼物”认定评分细则



附件1

 

“阿拉善礼物”认定申报表

填报主体:                                           填报时间:          

产品名称


商标名称


产品类型

(参照申报类型)

主要材质


产品工艺


   


   


零售价格


产品执行标准


年销售额


上半年销售额


产品主要内容介绍

(不少于300字)

(介绍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地域性、创新性、纪念性、市场性、

实用性、工艺性等方面的内容)

营销方式

(介绍产品销售、运营渠道)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介绍

(不少于100字)



联系电话


 

 

 

 

 

 

附件2

“阿拉善礼物”认定评分细则

    说明栏为打分点,所有分值总和为100分。

编号

评分项目

项目总分

分项总分

各次分项计分

各小项总分

评定得分

1

商品企业

20





1.1

自主创新


5




1.1.1

制定内容丰富,完全符合实际、具有充分可操作的技术创新战略及实施计划,资源保障充分(酌情给分)



2



1.1.2

持续进行设计开发策划,不断设计新产品、试制产品样品(酌情给分)



2



1.1.3

具有设计人员或团队



1



1.2

生产经营管理


8




1.2.1

达到规模化生产能力,精细化管理运营



3



1.2.1.1

设计并实现产能标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




1


1.2.1.2

精准市场定位,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1


1.2.1.3

结合产品特点,采用有效管理模式




1


1.2.2

生产质量与经营规范



5



1.2.2.1

生产条件符合国家相关监督检查标准




1


1.2.2.2

保障良好产品质量控制或良好产品规范 




1


1.2.2.3

服务热情明码标价公平交易




1


1.2.2.4

达到质量、卫生、防疫、环保等相关国家标准




2


1.3

社会责任


6




1.3.1

有效带动周边居民、农户就业,增收提速明显(酌情给分)



3



1.3.2

秉承绿色发展理念在产品的设计、实现、售后等环节建立节能、低碳、环保指标体系和管理制度,并有效贯彻实施



1



1.3.3

诚信经营,具有较高的信用水平,具有良好社会影响(酌情给分)



2



1.4

获得)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或奖励


1




2

商品

80





2.1

质量


9




2.1.1

符合产品标准或安全卫生标准



3



2.1.2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



2.1.3

提供产品的价格、产地、经营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情况



3



2.2

地域性


16




2.2.1

具有本地区地域元素,体现特色(酌情给分)



7




具有鲜明阿拉善或旅游目的地地域元素,充分体现阿拉善特色




7


阿拉善或旅游目的地地域元素,体现阿拉善特色




5


2.2.2

具有历史文化底蕴,融入中华优秀文化



7




当地文化深度融合,具有浓厚的文化底蕴




7


当地文化融合,具有相当的文化底蕴




5


2.2.3

包装美观大方,设计精美,色彩搭配和谐、 文字易于识别、图案显示阿拉善地域特色(酌情给分)



2



2.3

市场性


10




2.3.1

商标注册,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4



2.3.2

有品牌知名度,市场声誉好



4




在国内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认知认同度




4


内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认知认同度




3


)内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认知认同度




1


2.3.3

认定称号



2




获得老字号国字号认定、全国商品大赛金奖




2


获得全国各类商品大赛银奖、铜奖




1


获得有机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




1


获得其他类商品大赛奖励




1


2.4

创新性(酌情给分)


13




2.4.1

设计创意新颖、独特,品种独创



4



2.4.2

时尚性强,时代特色鲜明,易被旅游者接受



3



2.4.3

传统工艺推陈出新,拥有自研成果



3



2.4.4

创新营销方式、运营渠道



3



2.5

纪念性


8




2.5.1

与阿拉善文化旅游资源相呼应



4




体现阿拉善独特文旅资源或产业优势




4


体现阿拉善盟内某景区(点)内涵与风貌




2


2.5.2

具有便携性,方便旅游者携带和运输



2



2.5.3

产品价格与其成本相符,游客接受度高



2



2.6

工艺性


10




2.6.1

工艺精良,制作精湛,用材合理,绿色环保(酌情给分)



5



2.6.2

传统技艺应用合理,加工工艺特色明显(酌情给分)



4



2.6.3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1



2.7

实用性(酌情给分)


10




2.7.1

有实用价值或收藏价值,寓用于乐,具备与休闲、居家、生活、学习、体育等相关的应用性



6



2.7.2

包装保护功能得当、使用材料适宜、体积容量适量、费用成本合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4



2.8

销售额同比增长5%


4




合计

100

100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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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阿拉善礼物”品牌建设工作方案》和《“阿拉善礼物”品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阿拉善礼物”品牌建设工作方案》和《“阿拉善礼物”品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24〕3号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推进“阿拉善礼物”品牌建设工作方案》和《“阿拉善礼物”品牌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月18日   





关于推进“阿拉善礼物”品牌建设工作方案

为打造独具地域文化特色的阿拉善文化旅游商品品牌,建立政府统筹、部门牵头、协会协同、社会参与的良好工作机制,建设“阿拉善礼物”品牌体系,进一步提升“阿拉善礼物”品质和品牌影响力,指导支持社会资本加强对全盟文化旅游、沙产业、农畜产品等资源的挖掘设计、研发生产及品牌宣传推广工作,更好推动全盟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架构

建立由分管文旅工作的副盟长为召集人,副秘书长为副召集人,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文旅广电、商务、科技、工信、财政、农牧、市场监管、林草、供销社、特色产业发展中心、文联、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文旅投公司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机制,盟文旅广电局为联席会议牵头部门。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动“阿拉善礼物”品牌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推进品牌集体商标和商品商标申报、注册、使用及宣传推广,加强产业链协同和产业融合,推动“阿拉善礼物”品牌系列产品与特色产业产品深度融合发展,提高产业链整体效益;将“阿拉善礼物”打造成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牌,进一步推动“阿拉善礼物”品牌化和市场化发展,为全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

三、工作任务

(一)打造“阿拉善礼物”品牌系列产品

依托阿拉善盟文化旅游、沙产业、农牧业等资源特色,设计研发推出文创、沙产业、特色农畜(食品)产品等3大类“阿拉善礼物”产品系列。

1.文创产品系列

依托阿拉善沙漠、骆驼、胡杨、航天、森林、岩画、奇石、文物、非遗等文旅资源,设计研发具有阿拉善地域特色的奇石工艺、航天、非遗、工业、服装服饰等系列文创产品。利用网络平台、媒体渠道、社会组织等,策划开展阿拉善文化创意产品设计方案征集、创意产品设计比赛,推动设计作品成果转化和应用,设计推出集观赏性、收藏性、便携性、实用性为一体的文创系列产品。

2.沙产业产品系列

依托阿拉善特有的肉苁蓉、锁阳、沙漠葡萄、羊绒驼绒等特色沙产业资源优势,探索“沙产业+文旅”新模式,搭建高新技术、专家团队、深化交流、市场营销的合作平台,加快推进特色沙产业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设计研发推出苁蓉、锁阳、羊绒驼绒及其制品、驼乳驼脂护肤品等特色沙产业系列产品。

3.特色农畜产品(食品)系列

依托阿拉善独特的驼乳、牛羊驼肉、粮油、蔬菜、瓜果(居延蜜瓜)等农牧资源优势,大力培育引进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优做强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加快推进农文旅深度融合发展,加强优质特色农畜产品研发力度,不断提高驼乳制品、牛羊驼肉制品、瓜果蔬菜制品、粮油制品等优质特色产品供给能力。

(二)工作分工

1.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负责统筹做好辖区内“阿拉善礼物”品牌及实体店建设工作,完善产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制定,加大项目资金支持,支持地方文化创意、农畜产品深加工、奇石雕刻、非遗产品制作等企业发展,培育壮大文旅产业社会组织,优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增强文化创意产业对区域内经济发展的推动力。

2.盟文旅广电局

负责制定《“阿拉善礼物”品牌认定管理办法》,牵头组织实施“阿拉善礼物”品牌商品认定和“阿拉善礼物”实体店建设,积极争取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商品传承项目资金用于文创产品设计研发、生产加工推广及“阿拉善礼物”实体店建设,推动系列商品入选内蒙古文旅创意商品名录、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名录,借助各类推介会、博览会、展洽会等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推介“阿拉善礼物”。

3.盟科技局

负责指导市场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并设计研发文旅商品,推动优质科技产品延伸、拓展为“阿拉善礼物”品牌商品,丰富“阿拉善礼物”商品类别和内容。对“阿拉善礼物”商品具有较高科研价值的相关市场主体协助立项,给予扶持帮助。

4.盟工信局

负责指导相关市场主体挖掘阿拉善特色文化内涵,将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与设计研发工业文创产品相结合,积极开发工业系列文创产品,丰富文旅商品种类供给。

5.盟财政局

负责按照《阿拉善盟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十项措施(试行)》及申报文化旅游行业专项资金项目相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各市场主体给予相应资金补助。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在呼和浩特、北京、银川等地建设“阿拉善礼物”实体店并支持“阿拉善礼物”品牌商标注册。

6.盟农牧局

负责全盟优质特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协调推动农牧业产业化、品牌化发展,加快推进优质特色农畜产品成果转化,协助指导“阿拉善礼物”优质特色农畜产品申报、评选工作和区域公用品牌使用。

7.盟商务局

负责通过各类大型展会、招商引资推介会等活动进行“阿拉善礼物”展示展销和对外宣传推广。鼓励和引导商贸流通企业通过设立专柜、网点铺货等形式加强“阿拉善礼物”品牌商品的线下销售。依托电商平台突破销售市场空间限制,积极培育本地网红,发展“网红直播带货”、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拓宽“阿拉善礼物”品牌商品线上销售渠道。

8.盟市场监管局

负责指导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指导开展“阿拉善礼物”集体、商品商标注册、申报、宣传和日常检测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阿拉善礼物”区域公用品牌等;负责申报“阿拉善礼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指导市场主体做好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9.盟林草局

负责协调推动肉苁蓉、锁阳、沙漠葡萄等优质沙产业产品深加工、量产等工作,加大沙产业系列产品研发力度,指导相关产品列入“阿拉善礼物”名录和公用品牌使用。

10.盟供销社

负责通过与区内外大型超市、电子商城、加工企业等合作,将“阿拉善礼物”品牌商品推广进入市场,促进旅游商品消费市场发展。指导阿拉善盟供销招商协会在区内外相关城市合作开设“阿拉善礼物”品牌店。积极争取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建立合作机制,培育阿拉善奇石鉴定检测机构,引导阿拉善奇石鉴定、检测、认证工作向标准化体系发展。

11.特色产业发展中心

负责完善奇石分类命名,规范阿拉善观赏石、宝玉石等级划分和品种分类,指导相关市场主体设计研发奇石工艺品系列文创产品。整合“阿拉善礼物”品牌企业产品,在品牌包装、宣传推介等宣传工作上形成品牌合力,通过各类商业展会、产品推介活动,强化“阿拉善礼物”品牌成果转化。

12.盟文联、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

负责将盟内、学院关于书法、摄影、玉石雕刻、骨雕、皮画、石画、岩画等相关专业的艺术作品研发设计为文旅商品,丰富“阿拉善礼物”文创系列产品。

13.盟文旅投公司

负责制定《“阿拉善礼物”商标注册方案》,委托行业协会申报注册“阿拉善礼物”集体商标和公用品牌,负责对“阿拉善礼物”品牌使用进行授权和监督管理、宣传推广等工作。负责与品牌认定商品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指导做好商标授权使用与流通上市工作。

(三)推进“阿拉善礼物”实体店建设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支持市场主体严格按照实体店建设标准相关要求,在机场(含盟内和呼和浩特、北京、银川等地机场)、火车站(含高铁站)、汽车站、星级饭店、旅游休闲街区、公园、商业综合体、旅游景区、金融和政务服务网点等区域建设“阿拉善礼物”实体店、店中店及商超专柜,推动构建“阿拉善礼物”实体店品牌一致性和系统性,积极打造独具阿拉善地域文化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品牌,丰富文旅商品供给,进一步提升游客的购物消费体验,推动旅游购物消费经济跨越式发展。“阿拉善礼物”实体店应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合法经营资质,以售卖阿拉善特色旅游商品或文创产品业务为主,店铺装修和装饰风格能够体现阿拉善文化旅游元素和特色,具有一定市场规模,经营信誉良好,经济效益较好,有积极参与“阿拉善礼物”品牌建设意愿。

(四)推动“阿拉善礼物”品牌商品认定

由盟文旅广电局牵头,联合农牧、林草、市场监管、科技、工信、商务、供销社、特色产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开展“阿拉善礼物”品牌商品及实体店认定工作。“阿拉善礼物”品牌商品按照三大系列开展征集遴选,参加征集遴选的商品应充分体现阿拉善文化特色,并具有旅游商品属性及特点,能够满足艺术性、功能性和创新性等有关要求,符合相关技术质量和安全标准,市场口碑好,在全区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阿拉善礼物”品牌建设,对“阿拉善礼物”实体店建设及产品设计研发符合《阿拉善盟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十项措施(试行)》标准要求的市场主体予以重点培养。

(五)积极推动“阿拉善礼物”商标注册

盟文旅投公司负责制定《“阿拉善礼物”商标注册方案》。根据盟行署授权,委托行业协会开展注册“阿拉善礼物”和“善·礼”集体商标、公用品牌,负责对“阿拉善礼物”品牌使用进行授权和监督管理、宣传推广等工作。

(六)开展“阿拉善礼物”品牌宣传推广

由盟商务局牵头,协同有关部门搭建“阿拉善礼物”市场合作运营平台,采取“政府引导、企业入驻”模式,由平台专门负责开展线上市场化运作。线下开展多方位品牌宣传推广,借助全国、自治区各类产业发展大会及活动、区域联盟合作、大众宣传媒介,加大品牌推广力度,强化政企合作机制及品牌宣传推广机制。

四、工作步骤

(一)统筹布局阶段(2023年10月20日—2023年11月20日)

由盟行署牵头组织召开总体工作协调会,明确品牌总体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安排各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工作步骤,统筹规划建设任务与完成时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11月20日—2023年12月30日)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行业具体建设方案及具体任务清单,从创意设计、生产制作、流通宣传、销售体验等全过程考虑,制定各自行业“阿拉善礼物”商品品牌建设方案。盟文旅广电局根据联合科技、市场监管、农牧、林草等部门开展的首批“阿拉善礼物”商品认定结果,于12月底前公布商品认定名单。盟文旅投公司制定《“阿拉善礼物”商标注册方案》,委托协会明确注册时间、步骤、做法等内容。

(三)成果转化阶段(2023年12月30日—长期推进)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市场主体强化产品创意创新,做好精细生产和高效流通,研发推出一批艺术欣赏性强、实用功能足且时尚新潮、创意感十足的“阿拉善礼物”品牌商品;做好产业规划、规范、引导、支持与服务工作,不断强化专业化分工,打通并延长产业链条;培育新业态,探索新模式,融入前沿科技元素,催生更多更强优质企业、龙头企业,构建完善“阿拉善礼物”品牌产品体系。2024年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阿拉善礼物”品牌建设,每年认定、公布不少于30款商品,在A级旅游景区、相关机场、火车站等地建设不少于8家实体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开发打造“阿拉善礼物”品牌提高到丰富我盟旅游内容、形成新的消费热点、增强城市竞争力、提升城市形象的高度来认识推动,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细化方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部门联动,发挥整体合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阿拉善礼物”品牌建设工作的协调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经验并做好宣传推广。要加大支持配合力度,共同完成“阿拉善礼物”品牌建设工作,为我盟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三)注重品牌营销,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公共资源优势,将质量上乘、文化品位高的“阿拉善礼物”品牌商品推荐参加全国性交易博览会和旅游商品大赛,扩大市场影响力。要利用各种大众传播媒介营造浓厚氛围,提高阿拉善文旅商品的传播力。

(四)创新投入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政府引导性的投入机制,加大经费投入和政策扶持,尽快培育扶持一批重点产品研发生产企业,切实将我盟“阿拉善礼物”品牌做大做强。





“阿拉善礼物”品牌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盟文化旅游与一、二产业深度融合,引导、扶持社会资本投入商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丰富商品供给,加快培育具有较高知名度、认知度、美誉度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阿拉善区域公用品牌,提高阿拉善商品的产业化、规模化、专业化水平,特此创建“阿拉善礼物”品牌。为保障“阿拉善礼物”品牌授权与监督管理的高标准与有效性,结合阿拉善盟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引导支持企业和商品品牌合理使用“阿拉善礼物”品牌标识和宣传标语,建立健全品牌授权管理、标识包装使用制度,禁止滥用品牌,加强对“阿拉善礼物”品牌的保护。对入选的商品实行动态管理,构建能进能出、竞争择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切实保护“阿拉善礼物”品牌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善礼物”品牌商品的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建立推动“阿拉善礼物”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分管文旅工作的副盟长为召集人,副秘书长为副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文旅广电、科技、工信、财政、农牧、商务、市场监管、林草、特色产业发展中心、供销社、文联、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文旅投公司等组成。

第五条  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开展商品推荐、审核、认定、推广工作,加强品牌培育打造和宣传推广,指导做好品牌授权使用及监督管理,做到品牌共建共享。

第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依据《关于推进“阿拉善礼物”品牌建设工作方案》分工,结合各产业发展实际,履行各自职能职责,推动落实品牌建设工作,并实行品牌授权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

第三章  评定原则

第七条  系统评定。应结合申报主体及商品的质量、品牌、管理、地域文化特色等方面进行系统、全面地评判。

第八条  科学规范。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分方法,按照统一程序评定商品。

第九条  客观公正。应严格执行评定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条  自愿申报。申请评定的商品,由申报主体自行决定。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阿拉善礼物”品牌原则上以企业为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政策规定。

(二)申报企业为在阿拉善地区注册,且从事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经营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或国家区域产品保护制度注册确认的品牌。

(四)商品应具有典型地域特色,具有创新性、纪念性、市场性、实用性、工艺性等的物质形态。

(五)申报企业应具有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技术装备,有持续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

(六)商品质量经国家监督检验合格。

(七)申报企业三年内无行政处罚,未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八)特色产品类申报主体可放宽条件至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个体工商户(食品类需具有国家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品牌认定:

(一)近3年内产品在旗(区)及以上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抽检和监督抽查等工作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二)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责任事件(按行业规定),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三)法人有违法犯罪行为、逃避债务或执行、失信行为等情形的。

(四)有其他不符合区域公用品牌申请条件的。

第十三条  申报商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域性。突出地域特色,体现阿拉善文化、物产、工艺等资源特点和特征的充分性。

(二)创新性。商品创意设计新颖、独特,技艺或品种独创,具有一定的导向性、示范性和市场影响力;易被消费者接受;工艺推陈出新,与现代技术有机结合,时尚性强,具有自研成果。

(三)纪念性。能体现阿拉善文化旅游特色,人文历史、自然景观特点,反映景区(点)内涵与风貌,可作为文化旅游纪念品。

(四)市场性。具备生产可行性和市场化的效益,定价合理,具有进一步扩大生产、形成更大市场份额的潜力。

(五)实用性。有一定的用途和使用价值。包装方式、材料和色彩应用合理美观,与人民群众生活方式密切相关。

(六)工艺性。工艺精良,用材合理,质量优异,绿色环保,传统技艺应用合理。

第十四条  申报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文创产品系列

依托阿拉善沙漠、骆驼、胡杨、航天、森林、岩画、奇石、文物、非遗等文旅资源,设计研发具有阿拉善地域特色的奇石工艺品、航天、非遗、工业、服装服饰等系列文创产品。

(二)沙产业产品系列

依托阿拉善地区特有的肉苁蓉、锁阳、沙漠葡萄、驼(羊)绒等资源优势,进一步聚合沙产业领域创新资源,设计研发苁蓉锁阳、驼(羊)绒、驼脂护肤品等沙产业产品。

(三)特色农畜产品系列

依托我盟乳制品、肉制品、粮油、蔬菜等特色农畜产品,深入培育地方特色农畜产品产业,设计研发特色品牌农畜产品。

第五章  认定流程

第十五条  “阿拉善礼物”商品认定程序主要包括认定申请、受理、专家评审、商品抽检、公示确认、证书发放等环节。

第十六条  认定申请。企业申请应按附件一填写“阿拉善礼物”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申报食品类产品企业提供)。

(四)外观及生产线照片(不少于5张)。

(五)商品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如商标注册正在办理中,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证明)。

(六)原材料及商品质量检测报告(食品相关企业必须提供)。

(七)近一年销售量证明材料。

(八)制造商及第三方企业资质证明。

第十七条  受理。申报企业递交申请后,依照本办法相关内容,由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推荐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统一汇总至盟文旅广电局,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在对申报要求逐项确认达标后,组织专家评审,按“阿拉善礼物”认定评分细则进入后续分类项目评定得分。具体评分细则请参照附件二。

(一)成立由行业专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的评审专家库,根据申报类型,从评审专家库中选任评定委员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

(二)由盟文旅广电局组织,通过评审会的方式进行评分认定,商品评分分值满分100分,“阿拉善礼物”商品评分不低于70分的进入候选名单。

(三)专家组评分结束后开展集中讨论,一致表决同意通过初审。

第十九条  商品抽检。专家组根据商品实际情况确定商品的抽检项目及抽样方法。现场抽检商品,对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商品良率、达到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情况等进行审核,得出商品抽检结论。

第二十条  评审意见。评审会及现场商品抽检结束后,形成最终评审结论,结论包含参评商品基本信息,商品抽检结论,专家组表决结果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示确认。根据最终评审意见确认“阿拉善礼物”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证书发放。公示期满后,向通过认定的企业发放《阿拉善礼物》证书,向阿拉善盟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品牌使用申请,并签订合作协议、质量与包装改进保证书,授予入选商品“阿拉善礼物”商标使用权,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要求,更新包装使用统一商标后进入市场流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阿拉善礼物”品牌授权的企业,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二)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品牌商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三)配合监管部门每年提交监测评估材料,包括“阿拉善礼物”认定商品销售情况、宣传推广情况、授权使用情况、品牌建设成效等。

第二十四条  对已认定的“阿拉善礼物”品牌商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构建能进能出、竞争择优的准入退出机制。各旗(区)及以上有关部门对获得品牌授权企业履行日常监督职责,负责对授权企业及商品进行监测评估。

第二十五条  “阿拉善礼物”品牌授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称号:

(一)每年认定商品授权复核结果未达到标准。

(二)因产品自身质量引发重大事件,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三)产品连续两批次在旗(区)及以上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抽检和监督抽查等工作中出现不合格记录的。

第二十六条  证书有效期为3年,每12个月需进行1次商品授权复核,复核标准与初次认定标准相同。如到期后需继续保持,持证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次认定申请,再次认定程序同初次认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产品符合性时,获证企业应在发生上述变化后30日内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阿拉善礼物”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或举报,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由特定部门(监管部门)对品牌认定开展常态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评估对行业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七章  使用授权管理

第三十条  “阿拉善礼物”商标所有权归阿拉善盟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第三十一条  “阿拉善礼物”品牌的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由使用主体向阿拉善盟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  使用主体应当与阿拉善盟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使用期限、双方权利、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阿拉善礼物”品牌授权商品进入市场前原则上均应标注“阿拉善礼物”商标、防伪许可标签等。

第三十四条  使用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使用“阿拉善礼物”商标的主体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撤销其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阿拉善礼物”品牌、商标的。

(二)有以次充好、不按要求管理等弄虚作假行为,有违法违规的。

(三)产品质量不达标,消费者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经市场监督部门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

(五)不按规格分级、包装进行销售的。

(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盟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阿拉善礼物”认定申报表

      2.“阿拉善礼物”认定评分细则



附件1

 

“阿拉善礼物”认定申报表

填报主体:                                           填报时间:          

产品名称


商标名称


产品类型

(参照申报类型)

主要材质


产品工艺


   


   


零售价格


产品执行标准


年销售额


上半年销售额


产品主要内容介绍

(不少于300字)

(介绍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地域性、创新性、纪念性、市场性、

实用性、工艺性等方面的内容)

营销方式

(介绍产品销售、运营渠道)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介绍

(不少于100字)



联系电话


 

 

 

 

 

 

附件2

“阿拉善礼物”认定评分细则

    说明栏为打分点,所有分值总和为100分。

编号

评分项目

项目总分

分项总分

各次分项计分

各小项总分

评定得分

1

商品企业

20





1.1

自主创新


5




1.1.1

制定内容丰富,完全符合实际、具有充分可操作的技术创新战略及实施计划,资源保障充分(酌情给分)



2



1.1.2

持续进行设计开发策划,不断设计新产品、试制产品样品(酌情给分)



2



1.1.3

具有设计人员或团队



1



1.2

生产经营管理


8




1.2.1

达到规模化生产能力,精细化管理运营



3



1.2.1.1

设计并实现产能标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




1


1.2.1.2

精准市场定位,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1


1.2.1.3

结合产品特点,采用有效管理模式




1


1.2.2

生产质量与经营规范



5



1.2.2.1

生产条件符合国家相关监督检查标准




1


1.2.2.2

保障良好产品质量控制或良好产品规范 




1


1.2.2.3

服务热情明码标价公平交易




1


1.2.2.4

达到质量、卫生、防疫、环保等相关国家标准




2


1.3

社会责任


6




1.3.1

有效带动周边居民、农户就业,增收提速明显(酌情给分)



3



1.3.2

秉承绿色发展理念在产品的设计、实现、售后等环节建立节能、低碳、环保指标体系和管理制度,并有效贯彻实施



1



1.3.3

诚信经营,具有较高的信用水平,具有良好社会影响(酌情给分)



2



1.4

获得)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或奖励


1




2

商品

80





2.1

质量


9




2.1.1

符合产品标准或安全卫生标准



3



2.1.2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



2.1.3

提供产品的价格、产地、经营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情况



3



2.2

地域性


16




2.2.1

具有本地区地域元素,体现特色(酌情给分)



7




具有鲜明阿拉善或旅游目的地地域元素,充分体现阿拉善特色




7


阿拉善或旅游目的地地域元素,体现阿拉善特色




5


2.2.2

具有历史文化底蕴,融入中华优秀文化



7




当地文化深度融合,具有浓厚的文化底蕴




7


当地文化融合,具有相当的文化底蕴




5


2.2.3

包装美观大方,设计精美,色彩搭配和谐、 文字易于识别、图案显示阿拉善地域特色(酌情给分)



2



2.3

市场性


10




2.3.1

商标注册,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4



2.3.2

有品牌知名度,市场声誉好



4




在国内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认知认同度




4


内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认知认同度




3


)内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认知认同度




1


2.3.3

认定称号



2




获得老字号国字号认定、全国商品大赛金奖




2


获得全国各类商品大赛银奖、铜奖




1


获得有机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




1


获得其他类商品大赛奖励




1


2.4

创新性(酌情给分)


13




2.4.1

设计创意新颖、独特,品种独创



4



2.4.2

时尚性强,时代特色鲜明,易被旅游者接受



3



2.4.3

传统工艺推陈出新,拥有自研成果



3



2.4.4

创新营销方式、运营渠道



3



2.5

纪念性


8




2.5.1

与阿拉善文化旅游资源相呼应



4




体现阿拉善独特文旅资源或产业优势




4


体现阿拉善盟内某景区(点)内涵与风貌




2


2.5.2

具有便携性,方便旅游者携带和运输



2



2.5.3

产品价格与其成本相符,游客接受度高



2



2.6

工艺性


10




2.6.1

工艺精良,制作精湛,用材合理,绿色环保(酌情给分)



5



2.6.2

传统技艺应用合理,加工工艺特色明显(酌情给分)



4



2.6.3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1



2.7

实用性(酌情给分)


10




2.7.1

有实用价值或收藏价值,寓用于乐,具备与休闲、居家、生活、学习、体育等相关的应用性



6



2.7.2

包装保护功能得当、使用材料适宜、体积容量适量、费用成本合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4



2.8

销售额同比增长5%


4




合计

10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