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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镇、腾镇人民政府,示范区各部、局:

经2023年第7次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现将《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3年7月7日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工程的养护、维修,提高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率,发挥农田水利工程的防洪、灌溉、排涝等综合效益,达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是指示范区范围内为满足农业地表水灌溉而建设的水源工程、渠系及其建筑物工程。

第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是指为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规模和标准而开展的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局部修整等活动。

第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遵循“谁受益、谁管护、谁负担,财政适当补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加强农民用水者协会用水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的管理,推动农民用水自治,将嘉镇政府及嘎查作为末级渠系的管护责任主体,管护范围分界点以进水口和滴灌工程沉砂池引水渠进水口为界。进水口(含进水闸门、计量及信息化设备)以上部分管护责任主体为孪井滩黄河高扬程灌溉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从一级泵站引水渠开始到管护分界点全部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管护,承担管护责任主体责任。进水口以下管护责任主体为嘉镇政府及嘎查,负责对分界点以下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地表水灌溉范围内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的日常管护和工作维修。

第二章 管护主体

第七条 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度,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第八条 示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履行运行维护责任。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发现影响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形的,有权向示范区管委会及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报告。接到报告的示范区管委会及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理。

第十条 禁止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侵占、损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四)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示范区管委会及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管护经费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

示范区管委会通过多渠道筹措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保障农田水利建设投入。

第十三条 示范区管委会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提供农田灌溉服务、收取供水水费等方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保障其合法经营收益。

第十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专款专用,用于支付管理运行人员工资、设施日常养护和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使用情况,由管护主体在各项目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嘉镇人民政府、嘎查农民用水者协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示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监督工作,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或个人履行运行维护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访谈解读:《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孪井滩示范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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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镇、腾镇人民政府,示范区各部、局:

经2023年第7次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现将《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3年7月7日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工程的养护、维修,提高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率,发挥农田水利工程的防洪、灌溉、排涝等综合效益,达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是指示范区范围内为满足农业地表水灌溉而建设的水源工程、渠系及其建筑物工程。

第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是指为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规模和标准而开展的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局部修整等活动。

第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遵循“谁受益、谁管护、谁负担,财政适当补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加强农民用水者协会用水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的管理,推动农民用水自治,将嘉镇政府及嘎查作为末级渠系的管护责任主体,管护范围分界点以进水口和滴灌工程沉砂池引水渠进水口为界。进水口(含进水闸门、计量及信息化设备)以上部分管护责任主体为孪井滩黄河高扬程灌溉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从一级泵站引水渠开始到管护分界点全部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管护,承担管护责任主体责任。进水口以下管护责任主体为嘉镇政府及嘎查,负责对分界点以下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地表水灌溉范围内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的日常管护和工作维修。

第二章 管护主体

第七条 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度,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第八条 示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履行运行维护责任。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发现影响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形的,有权向示范区管委会及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报告。接到报告的示范区管委会及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理。

第十条 禁止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侵占、损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四)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示范区管委会及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管护经费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

示范区管委会通过多渠道筹措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保障农田水利建设投入。

第十三条 示范区管委会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提供农田灌溉服务、收取供水水费等方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保障其合法经营收益。

第十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专款专用,用于支付管理运行人员工资、设施日常养护和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使用情况,由管护主体在各项目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嘉镇人民政府、嘎查农民用水者协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示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监督工作,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或个人履行运行维护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访谈解读:《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