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21/2023-02552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3-07-20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市场主体除名工作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7-20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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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孪井滩行政审批局:
现将《阿拉善盟市场主体除名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
阿拉善盟市场主体除名工作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主体活力,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阿拉善盟范围内登记管辖的市场主体。
二、除名情形
本制度所称除名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作出除名决定。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情形包括:
1.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2.未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3.公示企业信息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三、除名程序
(一)查询统计,摸清底数。由各旗(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通过登记系统查询,对本级每年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的市场主体进行一次梳理,统计造册。
(二)函询查证,协同处置。统计分类的拟除名市场主体统计表函告税务部门,协助查询近两年的申报纳税情况,对经审查符合除名条件的,纳入拟除名名单。对经查证仍在“正常申报”的市场主体,移出拟除名名单,并通知其及时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取消标记为经营异常手续或注销登记。
(三)实地核查,一地一册。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各旗(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拟除名市场主体的调查取证工作,一户一档,对拟除名市场主体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并对拟除名市场主体名单进行确认,建立台账。对查找的到企业:正在经营的及时引导其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取消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经营的应引导其办理注销登记。
(四)发布公告,责令改正。各旗(区)市场监管局对于拟除名市场主体的调查取证资料进行审查无误后,以公告送达的方式给予《责令改正》告知。责令市场主体如果属于经营住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请于此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企业登记机关说明情况,并依法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未说明情况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将予以除名。
(五)告知权利,审慎处置。经《责令改正》公告后,对逾期未说明情况给予改正的,发布《除名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除名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后果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拟被除名市场主体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或者在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除名决定。
(六)决定除名,公告公示。《除名听证告知书》结束后,对符合除名的市场主体,集中统一对拟除名市场主体公告《除名决定书》。自除名决定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登记平台中将被除名市场主体标记为“除名”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即视为送达。
四、除名后果
(一)除名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
(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部门健全信息共享和约束机制,依法限制被除名市场主体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
五、除名修复
(一)被除名市场主体自除名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内,经税务部门确认已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同时已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除名修复。
(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除名修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上述修复条件的,可作出除名修复决定。
(三)修复决定作出之日起,市场主体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活动的限制予以解除。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修复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登记平台中恢复登记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六、异议和救济
(一)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市场主体对除名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除名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自除名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内向实施除名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应当复核,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作出撤销除名决定。
(二)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发现除名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作出撤销除名决定。
(三)撤销除名决定作出之日起,市场主体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活动的限制予以解除。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登记平台中恢复市场主体名称和登记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探索市场主体除名制度工作由各旗(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联络员制度,协调统筹推进信息查询、调查核实、公告公示等工作。
(二)加强技术保障。积极对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推进市场主体登记系统异常名录平台录入标记除名提示窗口和内蒙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增加除名公示窗口。
(三)加强宣传推广。对探索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及相关措施,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