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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行动方案》的通知


阿环发〔2023〕69号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日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安委明电〔2023)2号)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内环办〔2023)120号)要求,结合《阿拉善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安委会字〔2023)13号)要求,结合我盟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相统一,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底线思维,深入实施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行动,推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更加精准,问题整改更加有力,有效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强化重要时间节点环境安全保障,以“临战”和“实战”要求做好各项环境应急准备和值班值守工作,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危险废物、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

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围绕我盟实际,对危险废物、尾矿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一是对照《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结合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深入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二是对照《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指导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全面开展汛期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实时录入全国尾矿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安全生产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应急管理部门并做好记录。(牵头部门:土壤环境管理科,责任单位:各旗(区)分局)

(二)开展重点工业园区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

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雅布赖化工园区等重要工业园区的环境安全开展隐患大排查,各属地分局要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重点排查园区内污水收集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环保基础设施以及环境应急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园区周边敏感目标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园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人员、装备、物资、工作制度落实等情况,督促园区管委会及相关企业对存在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的能力。(牵头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任单位:各旗(区)分局)

(三)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

组织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隐患排查,同时兼顾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动态摸清固定源、移动源、面源的环境风险防范状况。重点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高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深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提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牵头部门:水生态环境科,责任单位:各旗(区)分局)

推进环保设施安全隐患大排查

按职责推进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重点环保设备设施信息共享,发现安全隐患问题线索及时移交。

1.开展环保设施大排查。各科室要将现有的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0焚烧炉五类环保设施的基础信息整理后,汇总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科室要配合做好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牵头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部门: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环境管理科,科技监测科,责任部门:各旗(区)分局)

2.加强协同监管。加强企业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法检查,依法处理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线监控发现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点监管。(牵头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科技监测科,责任部门:各旗(区)分局)

三、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6月1日前)。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明确责任单位、牵头科室,健全工作机制,严密组织实施。

(二)企业自查和部门帮扶阶段(2023年6月20日前)。各旗(区)分局要将方案内容及时传达至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建立生态环境安全隐患自查台账,逐项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及时向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行动开展情况。各旗(区)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采取灵活有效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开展帮扶和抽查检查,要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指导企业精准发现问题和不足,有效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隐患。

(三)精准排查阶段(2023年7月20日前)。各旗(区)分局对重点行业企业、重点工业园区特别是化工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环保设施开展大排查工作,在排查过程中要将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及时告知被查企业,限期整改。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公开曝光重大隐患问题、事故查处等情况,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生态环境安全隐患。

(四)问题整改(2023年11月20日前)。对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企业立行立改;7月20日前不能完成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并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各旗(区)分局要及时跟进,确保整改;对于确实无法整改又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关停取缔。

(五)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12月20日前)。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固化工作成果,因地制宜出台一批配套举措、形成一批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防范化解风险长效机制,提升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生产治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分局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结合实际,完善细化工作方案,建立隐患台账,将排查工作作为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有序推进。

(二)强化保障机制。要强化闭环工作机制,严格实施清单化推进、回头看、滚动查、跟踪改等闭环措施,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加强对大排查行动开展情况的实时调度,对推动不力、进展缓慢的旗区要通报批评、约谈督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强化指导帮扶机制,加强应急力量、资源统筹调配,提前提级介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

(三)加强协调联动。加快构建“大安全”格局,把生态环境安全保障贯穿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领域和全过程,积极与应急管理、公安、综合执法、消防、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一旦出现流域水污染事故,第一时间通报预警,第一时间联合处置。加强与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的统筹结合,形成合力。

(四)加强应急值守。各旗(区)分局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配备必要应急处置装备,值守人员通讯畅通,各项突发环境事件准备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重点时段,24小时有人应急值守。

(五)增强自身防范。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干部职工特别是现场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行动自觉。在开展执法监管、隐患排查、现场应急、监测采样等现场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确保自身安全。

各旗(区)分局要认真总结提炼好的工作做法和实践经验,报送至盟局。自5月18日起,各旗(区)分局每周四上午下班前报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每月18日前报送《生态环境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月度进展表》;在7月18日前报送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治阶段性工作总结;在11月18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突发环境事件典型案例。各旗(区)分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工作,按时间节点及时报送相关内容。


附件:1.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2.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行动月度进展表


联系人:张伟,联系电话13948015696

邮箱:83782479@qq.com

      附件: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行动方案》的通知.doc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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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行动方案》的通知


阿环发〔2023〕69号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日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安委明电〔2023)2号)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内环办〔2023)120号)要求,结合《阿拉善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安委会字〔2023)13号)要求,结合我盟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相统一,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底线思维,深入实施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行动,推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更加精准,问题整改更加有力,有效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强化重要时间节点环境安全保障,以“临战”和“实战”要求做好各项环境应急准备和值班值守工作,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危险废物、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

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围绕我盟实际,对危险废物、尾矿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一是对照《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结合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深入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二是对照《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指导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全面开展汛期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实时录入全国尾矿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安全生产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应急管理部门并做好记录。(牵头部门:土壤环境管理科,责任单位:各旗(区)分局)

(二)开展重点工业园区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

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雅布赖化工园区等重要工业园区的环境安全开展隐患大排查,各属地分局要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重点排查园区内污水收集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环保基础设施以及环境应急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园区周边敏感目标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园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人员、装备、物资、工作制度落实等情况,督促园区管委会及相关企业对存在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的能力。(牵头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任单位:各旗(区)分局)

(三)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

组织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隐患排查,同时兼顾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动态摸清固定源、移动源、面源的环境风险防范状况。重点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高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深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提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牵头部门:水生态环境科,责任单位:各旗(区)分局)

推进环保设施安全隐患大排查

按职责推进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重点环保设备设施信息共享,发现安全隐患问题线索及时移交。

1.开展环保设施大排查。各科室要将现有的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0焚烧炉五类环保设施的基础信息整理后,汇总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科室要配合做好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牵头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部门: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环境管理科,科技监测科,责任部门:各旗(区)分局)

2.加强协同监管。加强企业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法检查,依法处理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线监控发现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点监管。(牵头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科技监测科,责任部门:各旗(区)分局)

三、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6月1日前)。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明确责任单位、牵头科室,健全工作机制,严密组织实施。

(二)企业自查和部门帮扶阶段(2023年6月20日前)。各旗(区)分局要将方案内容及时传达至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建立生态环境安全隐患自查台账,逐项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及时向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行动开展情况。各旗(区)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采取灵活有效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开展帮扶和抽查检查,要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指导企业精准发现问题和不足,有效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隐患。

(三)精准排查阶段(2023年7月20日前)。各旗(区)分局对重点行业企业、重点工业园区特别是化工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环保设施开展大排查工作,在排查过程中要将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及时告知被查企业,限期整改。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公开曝光重大隐患问题、事故查处等情况,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生态环境安全隐患。

(四)问题整改(2023年11月20日前)。对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企业立行立改;7月20日前不能完成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并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各旗(区)分局要及时跟进,确保整改;对于确实无法整改又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关停取缔。

(五)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12月20日前)。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固化工作成果,因地制宜出台一批配套举措、形成一批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防范化解风险长效机制,提升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生产治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分局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结合实际,完善细化工作方案,建立隐患台账,将排查工作作为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有序推进。

(二)强化保障机制。要强化闭环工作机制,严格实施清单化推进、回头看、滚动查、跟踪改等闭环措施,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加强对大排查行动开展情况的实时调度,对推动不力、进展缓慢的旗区要通报批评、约谈督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强化指导帮扶机制,加强应急力量、资源统筹调配,提前提级介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

(三)加强协调联动。加快构建“大安全”格局,把生态环境安全保障贯穿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领域和全过程,积极与应急管理、公安、综合执法、消防、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一旦出现流域水污染事故,第一时间通报预警,第一时间联合处置。加强与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的统筹结合,形成合力。

(四)加强应急值守。各旗(区)分局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配备必要应急处置装备,值守人员通讯畅通,各项突发环境事件准备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重点时段,24小时有人应急值守。

(五)增强自身防范。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干部职工特别是现场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行动自觉。在开展执法监管、隐患排查、现场应急、监测采样等现场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确保自身安全。

各旗(区)分局要认真总结提炼好的工作做法和实践经验,报送至盟局。自5月18日起,各旗(区)分局每周四上午下班前报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每月18日前报送《生态环境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月度进展表》;在7月18日前报送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治阶段性工作总结;在11月18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突发环境事件典型案例。各旗(区)分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工作,按时间节点及时报送相关内容。


附件:1.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2.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行动月度进展表


联系人:张伟,联系电话13948015696

邮箱:83782479@qq.com

      附件: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行动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