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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00000000015/2023-01073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农牧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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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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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时间: |
2023-06-08 |
公文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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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 发布日期:2023-06-08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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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生产主体:
为规范我盟境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工作,促进全盟农业特色植物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阿拉善盟农牧局组织起草了《阿拉善盟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amnjzx@163.com
2.信函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额鲁特西路13号阿拉善盟农牧局
3.联系人:杨 磊 联系电话:0483-833186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
阿拉善盟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采集活动,合理利用濒危、珍惜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加强农业野生植物采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野生植物采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管理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5号公告)中,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一级、二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包括:草苁蓉、肉苁蓉、黑果枸杞、阿拉善单刺蓬、苞藜、半日花、蒙古扁桃、绵刺、锁阳、紫芒披碱草、阿拉善披碱草、内蒙披碱草等。
第三条 各旗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野生植物采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野生植物销售、加工等相关管理工作,由公安、市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第五条 采集农业野生植物应当遵循合理采集、可持 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各单位和个人均要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农业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七条 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禁止采集,符合相关规定确需少量采集的不能用于商业性贸易。
第八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实行采集许可制度,由申请人向所在旗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旗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存现状,制定下一年度农业野生植物采集计划,并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报盟农牧局备案。
第十条 旗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业野生植物生物学特性和资源消长情况,定期组织专家对采集地区进行动态监测,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业野生植物禁采期和禁采区,并向社会公告。禁止在禁采期和禁采区内采集农业野生植物。
第十一条 在各类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地质公园等区域内采集农业野生植物的,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采集(含采挖、采伐、移植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必须持有《阿拉善盟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证》(附件1)。《采集证》由盟农牧局统一印制。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应当填写《阿拉善盟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采集目的、被采集物种权属情况及以下相关说明材料:
(一)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或者背景情况说明、培育基地规模和技术力量说明及采集作业方法。
(二)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的,提交科研或者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者相关背景资料及采集作业方法。
(三)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采集的,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需要移植的还应当提交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材料,并应当优先考虑移植。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安全隐患需要采集的,提交情况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和采集后的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 采集(含采挖、采伐、移植等)人工培育的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种植(含播种、移栽、育苗等)前需向所在旗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书面备案,明确种植面积及四至坐标。收获期由当地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采集人工培育的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必须持有《采集证》。
截至本办法发布日期之前,已嫁接成林的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种植主体需向当地苏木镇政府提出申请,由苏木镇政府出具书面《种植说明》交当地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说明》应当明确种植(嫁接)日期、面积、四至坐标、品种及种植主体身份信息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采集证:
(一)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第十五条 取得农业野生植物采集证的,应当按照采集证批准决定规定的植物种类、区域、期限、数量和方法进行采集。
第十六条 各旗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试行)》的要求严格审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采集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和查验。
电子版下载:
阿拉善盟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管理办法(试行).doc
附件1阿拉善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docx
附件2阿拉善盟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doc
编辑:盟农技中心 杨磊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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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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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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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 发布时间:2023-06-08 09:31
- 来源:阿拉善盟农牧局
阿拉善盟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生产主体:
为规范我盟境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工作,促进全盟农业特色植物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阿拉善盟农牧局组织起草了《阿拉善盟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amnjzx@163.com
2.信函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额鲁特西路13号阿拉善盟农牧局
3.联系人:杨 磊 联系电话:0483-833186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
阿拉善盟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采集活动,合理利用濒危、珍惜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加强农业野生植物采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野生植物采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管理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5号公告)中,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一级、二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包括:草苁蓉、肉苁蓉、黑果枸杞、阿拉善单刺蓬、苞藜、半日花、蒙古扁桃、绵刺、锁阳、紫芒披碱草、阿拉善披碱草、内蒙披碱草等。
第三条 各旗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野生植物采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野生植物销售、加工等相关管理工作,由公安、市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第五条 采集农业野生植物应当遵循合理采集、可持 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各单位和个人均要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农业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七条 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禁止采集,符合相关规定确需少量采集的不能用于商业性贸易。
第八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实行采集许可制度,由申请人向所在旗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旗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存现状,制定下一年度农业野生植物采集计划,并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报盟农牧局备案。
第十条 旗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业野生植物生物学特性和资源消长情况,定期组织专家对采集地区进行动态监测,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业野生植物禁采期和禁采区,并向社会公告。禁止在禁采期和禁采区内采集农业野生植物。
第十一条 在各类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地质公园等区域内采集农业野生植物的,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采集(含采挖、采伐、移植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必须持有《阿拉善盟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证》(附件1)。《采集证》由盟农牧局统一印制。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应当填写《阿拉善盟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采集目的、被采集物种权属情况及以下相关说明材料:
(一)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或者背景情况说明、培育基地规模和技术力量说明及采集作业方法。
(二)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的,提交科研或者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者相关背景资料及采集作业方法。
(三)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采集的,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需要移植的还应当提交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材料,并应当优先考虑移植。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安全隐患需要采集的,提交情况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和采集后的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 采集(含采挖、采伐、移植等)人工培育的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种植(含播种、移栽、育苗等)前需向所在旗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书面备案,明确种植面积及四至坐标。收获期由当地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采集人工培育的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必须持有《采集证》。
截至本办法发布日期之前,已嫁接成林的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种植主体需向当地苏木镇政府提出申请,由苏木镇政府出具书面《种植说明》交当地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说明》应当明确种植(嫁接)日期、面积、四至坐标、品种及种植主体身份信息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采集证:
(一)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第十五条 取得农业野生植物采集证的,应当按照采集证批准决定规定的植物种类、区域、期限、数量和方法进行采集。
第十六条 各旗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试行)》的要求严格审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采集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和查验。
电子版下载:
阿拉善盟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管理办法(试行).doc
附件1阿拉善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docx
附件2阿拉善盟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