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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1/2023-01271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文字号: 阿发改价字〔2023〕185号 成文时间: 2023-06-12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等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区)发展改革委(局)、阿拉善供电公司: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等文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3〕6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等文件的通知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12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等文件的通知

内发改价费字〔2023〕661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工作部署,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2号)、《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转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核价文件中明确的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等事项,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二、电网企业要全力做好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与电力市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分时电价等机制的协调,及时完善营销、交易、财务等相关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按月向抽水蓄能电站企业结算核定的容量电价。

三、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要配合电网企业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通过电网系统的营业厅、手机APP、电话热线等各种渠道解读政策,积极向社会传播改革的成效,增进各方面的理解认识。

四、贯彻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我委(价格收费管理处)。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2号)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0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3〕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及有关规定,核定第三监管周期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具体见附件。
  二、用户用电价格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尚未实现工商业同价的地方,用户用电价格可分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大工业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四类。
  三、执行工商业(或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四、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电力市场暂不支持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的地方,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五、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做好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等的协同,密切监测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电网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输配电价,统筹推进电网均衡发展;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我委(价格司)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表.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9日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3〕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强化输配电价监管,更好服务电力市场建设发展,现就华北等五个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和《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及有关规定,核定华北、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网第三监管周期两部制输电价格,具体见附件。其中,电量电价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容量电价随各省级电网终端销售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京津唐电网范围内,位于北京、天津、河北境内的电厂参与京津唐地区交易电量不纳入华北电网电量电费计收范围。
  二、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三、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表.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11日

附件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3〕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抽水蓄能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及有关规定,核定在运及2025年底前拟投运的48座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具体见附件。
  二、电网企业要统筹保障电力供应、确保电网安全、促进新能源消纳等,合理安排抽水蓄能电站运行;要与电站签订年度调度运行协议并对外公示,公平公开公正实施调度;要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按月及时结算电费,结算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电价执行情况、可用率情况等报我委(价格司)和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表.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11日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收费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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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文字号: 阿发改价字〔2023〕185号 成文时间: 2023-06-12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等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区)发展改革委(局)、阿拉善供电公司: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等文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3〕6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等文件的通知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12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等文件的通知

内发改价费字〔2023〕661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工作部署,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2号)、《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转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核价文件中明确的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等事项,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二、电网企业要全力做好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与电力市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分时电价等机制的协调,及时完善营销、交易、财务等相关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按月向抽水蓄能电站企业结算核定的容量电价。

三、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要配合电网企业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通过电网系统的营业厅、手机APP、电话热线等各种渠道解读政策,积极向社会传播改革的成效,增进各方面的理解认识。

四、贯彻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我委(价格收费管理处)。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2号)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0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3〕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及有关规定,核定第三监管周期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具体见附件。
  二、用户用电价格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尚未实现工商业同价的地方,用户用电价格可分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大工业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四类。
  三、执行工商业(或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四、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电力市场暂不支持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的地方,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五、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做好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等的协同,密切监测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电网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输配电价,统筹推进电网均衡发展;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我委(价格司)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表.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9日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3〕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强化输配电价监管,更好服务电力市场建设发展,现就华北等五个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和《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及有关规定,核定华北、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网第三监管周期两部制输电价格,具体见附件。其中,电量电价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容量电价随各省级电网终端销售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京津唐电网范围内,位于北京、天津、河北境内的电厂参与京津唐地区交易电量不纳入华北电网电量电费计收范围。
  二、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三、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表.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11日

附件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3〕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抽水蓄能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及有关规定,核定在运及2025年底前拟投运的48座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具体见附件。
  二、电网企业要统筹保障电力供应、确保电网安全、促进新能源消纳等,合理安排抽水蓄能电站运行;要与电站签订年度调度运行协议并对外公示,公平公开公正实施调度;要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按月及时结算电费,结算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电价执行情况、可用率情况等报我委(价格司)和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表.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