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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十项措施》的通知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加快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需求侧管理,坚持全域全季全业、差异化高端化品牌化的发展定位,以打造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国人旅游必来地、世界级旅拍写生基地、高端文化旅游活动举办地、特色民宿打卡地为目标,促进文化旅游产品提档升级,推动阿拉善盟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动文化旅游品牌创建

支持开展国家、自治区级各类文化旅游品牌创建,开发建设深度体验、休闲度假业态文化旅游项目,推动资源集聚、资本放大、品质提升和产业升级,满足大众游客消费需求,全面提升产品供给品质和品牌效应。

(一)对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

(二)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

(三)对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四)对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五)对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六)对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镇的申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申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七)对新评定为5C、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八)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激发文化旅游市场活力

支持阿拉善盟文化旅游产业市场主体培育和建设,引导旅行社、饭店、民宿等企业推进品牌建设,规范经营管理,创新产品和服务供给,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提升服务质量,延伸文化旅游“产业链”。

(九)对新评定为5星级、4星级旅游饭店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

(十)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十一)对新评定为5A、4A旅行社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十二)对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开拓重点文化旅游客源市场

支持文化旅游企业拓展业务区域,加强自治区内外优质客流市场引入。支持阿拉善盟内外各旅行社、旅游协会组织旅游包机、专列、大巴和自驾游等客流市场引入,融入重点客源地合作营销,促进市场共拓、资源共用、信息共享、品牌共建。

(十三)对旅行社组织游客切位经乌海、银川等周边机场抵达阿拉善盟,在阿拉善盟至少停留2天1晚、游览2处以上有门票收费的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组织达到30—50座、51—100座,每班次分别奖励旅行社1万元、3万元;对旅行社组织游客包机经乌海、银川等周边机场抵达阿拉善盟,一次性组织达101座及以上的国内航线和国际航线,每班次分别奖励旅行社5万元、10万元;对旅行社组织游客切位抵达阿拉善盟任一机场,游览和住宿在满足上述要求基础上,一次性组织达到30—50座、51座以上,每架次分别奖励旅行社1万元、2万元。

(十四)对旅行社组织抵达阿拉善盟的旅游专列,至少停留2天1晚、游览2处以上有门票收费的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组织游客301—400人、401—500人、501人及以上,分别奖励组团社1万元、3万元、5万元。

(十五)对旅行社组织抵达阿拉善盟的旅游大巴,至少停留2天1晚、游览2处以上有门票收费的A级旅游景区的团队游客,按购买全价门票人数,每人奖励10元。

(十六)对旅行社或协会组织抵达阿拉善盟的自驾游车队,至少停留2天、在酒店住宿1晚、每车游览2处以上有门票收费的A级旅游景区且实际购买全票人数不少于2人,一次性组织10—20辆、21—30辆、31辆—40、41辆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6万元。

(十七)对年度内组织游客至少停留2天1晚、游览2处以上有门票收费的A级旅游景区,且累计人数达到2001—3000人、3001—4000人、4001—5000人、5001人及以上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6万元、7万元、8万元。凡在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25日期间组织游客参加阿拉善盟冬春季旅游,至少停留2天1晚、游览2处以上有门票收费的A级旅游景区,且累计人数达到1000人(含)以上,每人奖励20元。

四、催生文化旅游深度融合新业态

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多元、跨界融合发展,开发沙漠度假、乡村休闲、研学旅行、工业旅游、康养旅游、跨境旅游、实景演艺等业态融合产品,打造延伸产业链、催生新业态项目。推进传统观光型业态向新型沉浸体验型业态转型,增强核心竞争力,形成多产业融合发展新格局。

(十八)对创建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行基地、中(蒙)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等业态的创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十九)对投资开发建设包含公厕、休憩、简餐、储物等功能的旅游驿站、网红打卡地、低空旅游、边境旅游试验区、跨境旅游合作区等新型业态的创建主体,按实际资金投入的1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对自创或引进独具特色的实景演艺剧目,有固定演出场所,全年演出时间不少于100天,演出场次不少于100场,演艺人员达21—30人(且固定座位数达101座及以上)、31—50人(且固定座位数达201座及以上)、51人及以上(且固定座位数达301座及以上)的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五、支持文创和旅游商品产业化开发

支持挖掘、拓展阿拉善盟地域特色文化旅游元素,加强文化旅游创意创新,开发识别度高、形象鲜明的文创产品和特色旅游商品。支持打造提升“阿拉善礼物”品牌,设立“内蒙古礼物”阿拉善文化旅游商品旗舰店。支持文商旅综合体项目建设,培育和壮大文创和旅游商品产业化开发。

(二十一)对在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参与企业或个人5万元、3万元、2万元;在内蒙古文化旅游商品创意设计大赛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参与企业或个人3万元、2万元、1万元;对新入选“内蒙古礼物”品牌授权名录的文化旅游商品,每件商品奖励0.5万元,单个申报主体年度内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十二)对在机场、火车站(含高铁站)、汽车站、星级饭店、旅游休闲街区、公园、商业综合体、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等新建和利用原有店铺提升改造成“内蒙古礼物”阿拉善文化旅游商品旗舰店,达到《“内蒙古礼物”旅游商品实体店认定规范》各项标准且通过认证的文化旅游商品店,分别一次性奖励市场主体20万元、10万元。

(二十三)对非遗传承人在阿拉善盟内A级旅游景区开展非遗展示、展演、展销活动,或非遗传承人在阿拉善盟内A级旅游景区独立开设非遗体验场所和体验课程的各级非遗项目,“非遗进景区”累计超过100天,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构建文化旅游宣传营销体系

支持创新宣传推介方式,加大文化旅游宣传营销力度,开展品牌形象宣传。充分发挥媒体宣传矩阵作用,持续完善营销体系,大力宣传推广阿拉善盟文化旅游资源、精品旅游线路、特色产品等,不断提高“苍天般的阿拉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十四)对自行出资在阿拉善盟内组织策划举办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展会、赛事、演艺、论坛等文化旅游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资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阿拉善盟内文化旅游企业自行出资在国内外举办推介会、宣介会等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资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五)对在国家级、省级媒体平台,投放含有阿拉善盟文化旅游资源、线路产品、文物非遗等内容宣传广告的阿拉善盟内企业,连续投放时长不少于30天,分别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5%和3%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

(二十六)对IP属地在阿拉善盟并持续开展阿拉善盟文化旅游宣传推广,每月发布视频不少于5条,且粉丝量在10万以上的账号实际持有人,年度内一次性奖励2万元(组合按1人计算);对粉丝量超过1000万的网红,实地出镜拍摄阿拉善盟文化旅游资源的宣传短视频,且单条视频点赞量达10万以上、播放量超100万的网络达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七)对在国内机场、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等公用区域及飞机客舱、高铁车厢、公交车厢内投放阿拉善盟文化旅游宣传广告的阿拉善盟内文化旅游企业,连续投放时长不少于30天,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八)对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星级饭店等市场主体引进专业团队以阿拉善盟为主要取景地进行拍摄,在国内院线上映或在央视、卫视播出的展现阿拉善盟形象总时长在30秒以上的原创影视作品、综艺类节目、纪录片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支持科技赋能文化和旅游发展

支持智慧文化旅游新业态和新产品研发,强化与国内知名龙头企业和平台合作,鼓励以数字化丰富场景体验、赋能文化旅游产品与服务,推进文化旅游产业“上云、用数、赋智”,让文化旅游资源借助数字技术“活起来”,推进智慧化场景应用。

(二十九)对阿拉善盟文化旅游企业建设全域“智慧文化旅游”应用系统以及网络配套设施,实际资金投入不少于50万元的项目按投入金额的5%进行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十)支持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A级旅游景区和文化产业园等,运用文化资源开发沉浸式旅游演艺、展览、娱乐体验等项目,开展数字展馆、虚拟景区等服务,打造沉浸式体验新场景,按实际资金投入的5%进行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十一)支持文艺院团、演出经纪机构、演出经营场所数字化转型,打造“互联网+演艺”平台,鼓励文艺院团、文艺工作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网络展演,提高线上制作生产能力,培育一批符合互联网特点规律,适合线上观演、传播、消费的原生云演艺产品,按实际资金投入的5%择优进行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加大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力度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加强产业招商引资和金融合作。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制,拓宽融资渠道,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提升投资质效,促进优质项目落地见效,将阿拉善盟打造成为国内外文化旅游新高地。

(三十二)支持开发建设以“沙漠欢乐世界”、沙漠温泉、沙漠主题酒店、沙雕公园、沙漠索道、沙漠宿集等为核心内容的深度体验、休闲度假业态建设项目。支持打造大型沙漠主题实景演艺、节庆赛事活动,研发沙漠主题文化旅游商品。对取得影响力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十三)对在阿拉善盟开发建设重大文化和旅游项目,落地实施且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内外企业,按实际资金投入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重点文化和旅游项目进行“贷款贴息”,支持自治区级、盟级重点建设项目、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融合示范新业态项目等,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不超过项目贴息期内(一年度)所付利息的5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阿拉善盟新建电影院项目落地投入使用的国内外企业,按实际资金投入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十四)对A级旅游景区提档升级和拓展二次消费项目,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文化产业园区、文商旅综合体建设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且建成投用后,按实际资金投入的10%进行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九、打造一流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

支持文化旅游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文化旅游头部企业开展交流合作,构建“政府+院校+企业”人才培养体系,建立行业人才库,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加强项目策划、营销、运营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培养,为阿拉善盟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十五)以阿拉善盟文化旅游资源为研究对象,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社科基金艺术学、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文化和旅游研究基地等奖项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十六)对获得国家级“文华奖”“荷花奖”“金钟奖”“五个一工程奖”“群星奖”,自治区级“五个一工程奖”“群星奖”,分别一次性奖励创作团队或个人20万元、5万元。

(三十七)对参加国家级文化旅游专业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团体或个人,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团体按1人计算);对参加自治区级文化旅游专业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三十八)对阿拉善盟户籍人员考取特级、高级、中级、初级导游资格后在阿拉善盟从事导游服务且签订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十、优化文化和旅游发展保障体系

加强文化旅游项目公共服务要素保障,统筹好人员、资金、土地等资源,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营造优质环境,加快阿拉善盟文化旅游产业基地建设,吸引更多优质项目落地,增强文化旅游企业发展信心。

(三十九)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将重大文化和旅游项目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支持点状供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盘活存量资源等方式建设文化旅游服务设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文化旅游企业。

(四十)加强交通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充分考虑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需求和功能,进一步完善外联内畅的旅游交通网络。推进交通与旅游融合发展,加强交通干线与旅游景区、度假区衔接,推进旅游风景道等建设。

(四十一)奖励资金纳入阿拉善盟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度统筹安排3000万元,用于扶持奖励。各旗(区)应结合实际,在此措施基础上,设置单项奖补或综合性奖补,推动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四十二)坚持“先实施后奖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以上所有奖金均含税。成立《阿拉善盟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十项措施》兑现工作专班,由阿拉善盟文化旅游广电局牵头会同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阿拉善盟财政局负责制定奖励补贴标准、组织审核、兑现等工作,阿拉善盟审计局负责跟踪使用和监督情况。

(四十三)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奖补。采取虚报发票、合同造假、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奖补资金的,取消其当年及下年度申报资格,对已发放的资金依法追回,对相关违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四十四)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或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或年度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或年度内被上级旅游主管部门认定为黑名单的企业,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对已发放的资金依法追回。

(四十五)本措施由阿拉善盟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试行1年,根据阿拉善盟文化旅游发展实际可不断修订完善,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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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十项措施》的通知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加快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需求侧管理,坚持全域全季全业、差异化高端化品牌化的发展定位,以打造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国人旅游必来地、世界级旅拍写生基地、高端文化旅游活动举办地、特色民宿打卡地为目标,促进文化旅游产品提档升级,推动阿拉善盟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动文化旅游品牌创建

支持开展国家、自治区级各类文化旅游品牌创建,开发建设深度体验、休闲度假业态文化旅游项目,推动资源集聚、资本放大、品质提升和产业升级,满足大众游客消费需求,全面提升产品供给品质和品牌效应。

(一)对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

(二)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

(三)对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四)对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五)对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六)对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镇的申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申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七)对新评定为5C、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八)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激发文化旅游市场活力

支持阿拉善盟文化旅游产业市场主体培育和建设,引导旅行社、饭店、民宿等企业推进品牌建设,规范经营管理,创新产品和服务供给,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提升服务质量,延伸文化旅游“产业链”。

(九)对新评定为5星级、4星级旅游饭店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

(十)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十一)对新评定为5A、4A旅行社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十二)对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开拓重点文化旅游客源市场

支持文化旅游企业拓展业务区域,加强自治区内外优质客流市场引入。支持阿拉善盟内外各旅行社、旅游协会组织旅游包机、专列、大巴和自驾游等客流市场引入,融入重点客源地合作营销,促进市场共拓、资源共用、信息共享、品牌共建。

(十三)对旅行社组织游客切位经乌海、银川等周边机场抵达阿拉善盟,在阿拉善盟至少停留2天1晚、游览2处以上有门票收费的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组织达到30—50座、51—100座,每班次分别奖励旅行社1万元、3万元;对旅行社组织游客包机经乌海、银川等周边机场抵达阿拉善盟,一次性组织达101座及以上的国内航线和国际航线,每班次分别奖励旅行社5万元、10万元;对旅行社组织游客切位抵达阿拉善盟任一机场,游览和住宿在满足上述要求基础上,一次性组织达到30—50座、51座以上,每架次分别奖励旅行社1万元、2万元。

(十四)对旅行社组织抵达阿拉善盟的旅游专列,至少停留2天1晚、游览2处以上有门票收费的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组织游客301—400人、401—500人、501人及以上,分别奖励组团社1万元、3万元、5万元。

(十五)对旅行社组织抵达阿拉善盟的旅游大巴,至少停留2天1晚、游览2处以上有门票收费的A级旅游景区的团队游客,按购买全价门票人数,每人奖励10元。

(十六)对旅行社或协会组织抵达阿拉善盟的自驾游车队,至少停留2天、在酒店住宿1晚、每车游览2处以上有门票收费的A级旅游景区且实际购买全票人数不少于2人,一次性组织10—20辆、21—30辆、31辆—40、41辆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6万元。

(十七)对年度内组织游客至少停留2天1晚、游览2处以上有门票收费的A级旅游景区,且累计人数达到2001—3000人、3001—4000人、4001—5000人、5001人及以上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6万元、7万元、8万元。凡在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25日期间组织游客参加阿拉善盟冬春季旅游,至少停留2天1晚、游览2处以上有门票收费的A级旅游景区,且累计人数达到1000人(含)以上,每人奖励20元。

四、催生文化旅游深度融合新业态

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多元、跨界融合发展,开发沙漠度假、乡村休闲、研学旅行、工业旅游、康养旅游、跨境旅游、实景演艺等业态融合产品,打造延伸产业链、催生新业态项目。推进传统观光型业态向新型沉浸体验型业态转型,增强核心竞争力,形成多产业融合发展新格局。

(十八)对创建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行基地、中(蒙)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等业态的创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十九)对投资开发建设包含公厕、休憩、简餐、储物等功能的旅游驿站、网红打卡地、低空旅游、边境旅游试验区、跨境旅游合作区等新型业态的创建主体,按实际资金投入的1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对自创或引进独具特色的实景演艺剧目,有固定演出场所,全年演出时间不少于100天,演出场次不少于100场,演艺人员达21—30人(且固定座位数达101座及以上)、31—50人(且固定座位数达201座及以上)、51人及以上(且固定座位数达301座及以上)的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五、支持文创和旅游商品产业化开发

支持挖掘、拓展阿拉善盟地域特色文化旅游元素,加强文化旅游创意创新,开发识别度高、形象鲜明的文创产品和特色旅游商品。支持打造提升“阿拉善礼物”品牌,设立“内蒙古礼物”阿拉善文化旅游商品旗舰店。支持文商旅综合体项目建设,培育和壮大文创和旅游商品产业化开发。

(二十一)对在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参与企业或个人5万元、3万元、2万元;在内蒙古文化旅游商品创意设计大赛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参与企业或个人3万元、2万元、1万元;对新入选“内蒙古礼物”品牌授权名录的文化旅游商品,每件商品奖励0.5万元,单个申报主体年度内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十二)对在机场、火车站(含高铁站)、汽车站、星级饭店、旅游休闲街区、公园、商业综合体、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等新建和利用原有店铺提升改造成“内蒙古礼物”阿拉善文化旅游商品旗舰店,达到《“内蒙古礼物”旅游商品实体店认定规范》各项标准且通过认证的文化旅游商品店,分别一次性奖励市场主体20万元、10万元。

(二十三)对非遗传承人在阿拉善盟内A级旅游景区开展非遗展示、展演、展销活动,或非遗传承人在阿拉善盟内A级旅游景区独立开设非遗体验场所和体验课程的各级非遗项目,“非遗进景区”累计超过100天,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构建文化旅游宣传营销体系

支持创新宣传推介方式,加大文化旅游宣传营销力度,开展品牌形象宣传。充分发挥媒体宣传矩阵作用,持续完善营销体系,大力宣传推广阿拉善盟文化旅游资源、精品旅游线路、特色产品等,不断提高“苍天般的阿拉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十四)对自行出资在阿拉善盟内组织策划举办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展会、赛事、演艺、论坛等文化旅游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资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阿拉善盟内文化旅游企业自行出资在国内外举办推介会、宣介会等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资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五)对在国家级、省级媒体平台,投放含有阿拉善盟文化旅游资源、线路产品、文物非遗等内容宣传广告的阿拉善盟内企业,连续投放时长不少于30天,分别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5%和3%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

(二十六)对IP属地在阿拉善盟并持续开展阿拉善盟文化旅游宣传推广,每月发布视频不少于5条,且粉丝量在10万以上的账号实际持有人,年度内一次性奖励2万元(组合按1人计算);对粉丝量超过1000万的网红,实地出镜拍摄阿拉善盟文化旅游资源的宣传短视频,且单条视频点赞量达10万以上、播放量超100万的网络达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七)对在国内机场、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等公用区域及飞机客舱、高铁车厢、公交车厢内投放阿拉善盟文化旅游宣传广告的阿拉善盟内文化旅游企业,连续投放时长不少于30天,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八)对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星级饭店等市场主体引进专业团队以阿拉善盟为主要取景地进行拍摄,在国内院线上映或在央视、卫视播出的展现阿拉善盟形象总时长在30秒以上的原创影视作品、综艺类节目、纪录片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支持科技赋能文化和旅游发展

支持智慧文化旅游新业态和新产品研发,强化与国内知名龙头企业和平台合作,鼓励以数字化丰富场景体验、赋能文化旅游产品与服务,推进文化旅游产业“上云、用数、赋智”,让文化旅游资源借助数字技术“活起来”,推进智慧化场景应用。

(二十九)对阿拉善盟文化旅游企业建设全域“智慧文化旅游”应用系统以及网络配套设施,实际资金投入不少于50万元的项目按投入金额的5%进行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十)支持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A级旅游景区和文化产业园等,运用文化资源开发沉浸式旅游演艺、展览、娱乐体验等项目,开展数字展馆、虚拟景区等服务,打造沉浸式体验新场景,按实际资金投入的5%进行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十一)支持文艺院团、演出经纪机构、演出经营场所数字化转型,打造“互联网+演艺”平台,鼓励文艺院团、文艺工作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网络展演,提高线上制作生产能力,培育一批符合互联网特点规律,适合线上观演、传播、消费的原生云演艺产品,按实际资金投入的5%择优进行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加大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力度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加强产业招商引资和金融合作。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制,拓宽融资渠道,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提升投资质效,促进优质项目落地见效,将阿拉善盟打造成为国内外文化旅游新高地。

(三十二)支持开发建设以“沙漠欢乐世界”、沙漠温泉、沙漠主题酒店、沙雕公园、沙漠索道、沙漠宿集等为核心内容的深度体验、休闲度假业态建设项目。支持打造大型沙漠主题实景演艺、节庆赛事活动,研发沙漠主题文化旅游商品。对取得影响力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十三)对在阿拉善盟开发建设重大文化和旅游项目,落地实施且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内外企业,按实际资金投入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重点文化和旅游项目进行“贷款贴息”,支持自治区级、盟级重点建设项目、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融合示范新业态项目等,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不超过项目贴息期内(一年度)所付利息的5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阿拉善盟新建电影院项目落地投入使用的国内外企业,按实际资金投入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十四)对A级旅游景区提档升级和拓展二次消费项目,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文化产业园区、文商旅综合体建设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且建成投用后,按实际资金投入的10%进行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九、打造一流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

支持文化旅游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文化旅游头部企业开展交流合作,构建“政府+院校+企业”人才培养体系,建立行业人才库,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加强项目策划、营销、运营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培养,为阿拉善盟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十五)以阿拉善盟文化旅游资源为研究对象,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社科基金艺术学、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文化和旅游研究基地等奖项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十六)对获得国家级“文华奖”“荷花奖”“金钟奖”“五个一工程奖”“群星奖”,自治区级“五个一工程奖”“群星奖”,分别一次性奖励创作团队或个人20万元、5万元。

(三十七)对参加国家级文化旅游专业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团体或个人,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团体按1人计算);对参加自治区级文化旅游专业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三十八)对阿拉善盟户籍人员考取特级、高级、中级、初级导游资格后在阿拉善盟从事导游服务且签订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十、优化文化和旅游发展保障体系

加强文化旅游项目公共服务要素保障,统筹好人员、资金、土地等资源,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营造优质环境,加快阿拉善盟文化旅游产业基地建设,吸引更多优质项目落地,增强文化旅游企业发展信心。

(三十九)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将重大文化和旅游项目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支持点状供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盘活存量资源等方式建设文化旅游服务设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文化旅游企业。

(四十)加强交通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充分考虑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需求和功能,进一步完善外联内畅的旅游交通网络。推进交通与旅游融合发展,加强交通干线与旅游景区、度假区衔接,推进旅游风景道等建设。

(四十一)奖励资金纳入阿拉善盟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度统筹安排3000万元,用于扶持奖励。各旗(区)应结合实际,在此措施基础上,设置单项奖补或综合性奖补,推动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四十二)坚持“先实施后奖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以上所有奖金均含税。成立《阿拉善盟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十项措施》兑现工作专班,由阿拉善盟文化旅游广电局牵头会同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阿拉善盟财政局负责制定奖励补贴标准、组织审核、兑现等工作,阿拉善盟审计局负责跟踪使用和监督情况。

(四十三)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奖补。采取虚报发票、合同造假、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奖补资金的,取消其当年及下年度申报资格,对已发放的资金依法追回,对相关违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四十四)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或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或年度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或年度内被上级旅游主管部门认定为黑名单的企业,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对已发放的资金依法追回。

(四十五)本措施由阿拉善盟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试行1年,根据阿拉善盟文化旅游发展实际可不断修订完善,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