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07/2023-00967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文字号: | 阿民发﹝2023﹞73号 | 成文时间: | 2023-05-26 |
公文时效: |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5-2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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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民发﹝2023﹞73号
阿拉善盟民政局
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阿拉善盟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
为进一步推进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6号)、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阿拉善盟重点领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阿市监发﹝2019﹞308号)精神,盟民政局、盟住建局、盟市场监管局、盟消防救援支队决定在2023年对养老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并制定了《阿拉善盟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区的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方案并认真落实。
附件:
1.阿拉善盟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方案
2. 养老机构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3. 检查表格
阿拉善盟民政局 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阿拉善盟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
联合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阿拉善盟重点领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盟民政局、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盟消防救援支队决定在2023年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联合抽查计划名称
2023年阿拉善盟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抽查计划
二、联合抽查任务名称
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养老机构安全检查联合抽查
三、联合抽查事项内容
(一)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检查方面
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是否确定;
2.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4.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
6.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9.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
10.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1.是否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承诺本场所不存在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12.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情况。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修订发布、公安部令第120号修正);5、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二)食品安全方面
检查内容:
1.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六公示”情况、是否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有无超范围经营;
2.餐饮环节量化分级和动态管理情况;
3.餐具洗消制度落实情况,餐具清洗消毒和保洁是否符合要求;
4.餐具委托清洗消毒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消毒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
5.食品采购验收是否做到索证索票、记录及时完整、肉品采购是否索要和留存票据、检疫证明;
6.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三)特种设备安全(电梯)方面
检查内容:
1.是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且持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3.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4.是否建立健全电梯档案,电梯是否在有效检验期内,电梯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有记录,电梯管理相关人员是否进行内部培训并有记录;
5.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是否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是否畅通;
6.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确,门防夹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7.限速器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有效的维保合同,维保资质及人员资质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有维保记录,并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维保周期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4、《电梯维护保养规则》;5、《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四)合同方面
检查内容:
1.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
2.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
3.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
检查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建筑使用安全方面
检查内容:
1.使用房屋是否竣工验收备案;
2.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对原建筑物进行了改造装修;是否改变原结构;
3.是否制定防震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4.是否设置无障碍通道;
5.老年人卧室、起居室、休息室和亲情居室是否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不应与电梯井道、由噪音振动的设备机房贴邻布置;
6.开敞式阳台栏杆高度不能低于1.1米,且距地面0.3米无留空;
7.供老年人使用的出入口不少于2个,采用平开门或电动感应平移门;
8.楼体踏步与走廊地面对接处是否应用不同颜色区分,是否有提示照明;楼体是否设置双侧扶手。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六)服务对象人身安全等
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T/35796—2017)要求开展出入院、生活照料、膳食、清洁卫生、洗涤、文化娱乐等相关服务,并符合其管理要求;
2.是否依据《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指引》要求中的“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标准目录”信息予以公开;
3.是否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4.是否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是否有防范兜售保健食品、药品的措施;
5.是否制定突发性事件处理应急预案,明确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6.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养老护理员培训情况的检查,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7.资金安全监督检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和预收费行为的检查。
检查依据:1、《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2、《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四、抽查范围
全盟范围内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备案的养老机构,共7家:
阿左旗地区4家:阿拉善盟社会福利院、阿拉善盟爱馨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孝心苑康养中心、阿拉善盟城西旅居养老有限责任公司。
阿右旗地区1家:阿拉善盟驼乡情便民为老阿右旗分级养护服务中心。
额济纳旗地区1家:额济纳旗福康老年公寓。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1家:阿拉善长青腾格里康养中心。
五、抽查比例
7家养老机构,按15%抽查比例为1家。
六、发起及参与部门
发起部门:盟民政局
参与部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盟消防救援支队。
七、抽查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抽查检查方式:实地核查
时间安排:2022年5月至10月(具体时间根据各部门具体工作安排确定)
八、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建立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盟民政局负责将全盟7家养老机构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二)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名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单
盟民政局负责制定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并从计划中新增抽查任务,将本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下发各参与单位,各参与单位进入协同监管平台中,各自接受本次抽查任务。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盟市场监管局和盟消防救援支队在接受任务后,列出可参加检查的执法人员,并调整可参加执法人员的系统内状态。盟民政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按照检查事项清单勾选各部门抽查事项,完成随机抽取流程。根据抽查人员情况成立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盟民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各单位在抽取流程结束后,各自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执法检查表》,一式两份,在检查完成后一份盖章签字交盟民政局。
(三)实施联合检查
盟民政局提前三天向抽查对象下发《检查通知书》、《民政部门送达地址确认书》。实地检查中,检查组要认真填写系统内生成的《执法检查表》,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详细列出存在问题。被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要对检查情况签字或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见证人员签字见证。
(四)做好检查结果公示及运用
1.检查结果公示。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由参加联合检查的4个部门分别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录入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
2.按照“谁督查检查考核、谁负责督促整改”的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各参与检查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向存在问题的被检查养老机构下发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落实,并在督促完成整改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报盟民政局;如需对被检查养老机构做出行政处罚的,由相应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另行实施,并及时向盟民政局通报处置结果。
3.被检查对象要认真落实问题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检查组相关部门提出复查要求(电话、短信、微信均可)。盟民政局根据各部门复查结果,填报《复查记录表》。已完成整改的将所有资料归档,未完成整改的继续由职能部门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附件2 | |||||
养老机构一般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1 | 运营资质 |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事项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事项的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对公办养老机构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检查 | |||||
2 | 备案事项 | 对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和备案回执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对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情况的检查 | |||||
对备案信息与事实相符情况的检查 | |||||
3 | 服务规范 | 对入院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活动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对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情况的检查 | |||||
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和按协议提供服务情况的检查 | |||||
对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
对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情况的检查。 | |||||
对提供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的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民政部门 | ||||
对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的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对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情况的检查 | |||||
对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情况的检查 | |||||
对开展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的检查 | |||||
对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情况的检查 | |||||
4 | 运营管理 | 对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消防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对养老机构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合同或劳动合同及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情况的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消防部门 | ||||
对是否依据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是否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是否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消防部门 | |||
对养老机构是否实行24小时值班情况的检查 | |||||
对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和保管视频监控记录的检查 | |||||
对是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的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对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 | 县级以上消防部门 | ||||
对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市场监管部门 | |||
对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的收集和保管情况的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对是否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 | |||
对是否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对是否存在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检查 | |||||
对是否存在向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检查 |
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1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3 | 服务质量安全检查 | 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养老护理员培训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止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污染织物单独清洗、消毒、处置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噎食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3 | 服务质量安全检查 | 防食品药品误食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防压疮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烫伤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坠床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跌倒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他伤和自伤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走失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文娱活动意外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服务安全风险防范评价工作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4 | 资金安全监督检查 | 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
预收费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5 | 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 |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6 | 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 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职业资格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消防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附件3
检查通知书
(被检查单位):
依据 ( 检 查 依 据 ) ,我局兹指派 ( 检查人员 ) 于 年 月 日 时,对你单位 (检查事项) 进行检查。请你单位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你单位认为检查人员与你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可以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特此通知。
民政部门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归档,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送达地点: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人: 受送达人: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电子送达
备注:
注:1.本文书适用于行政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和在线视频检查方式的情形。
2.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文书。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检查记录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被检查单位:
检查地点:
检查人员: 证件编号:
检查人员: 证件编号:
记 录 人 :
检查情况:
(对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开展服务活动,是否与备案承诺书陈述内容一致等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各地可以对常见隐患问题进行列举表述,方便检查人员现场填写。)
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签字:
(实施现场检查时需要填写)
见证人签字: (确有必要的,可以邀请在场人员作为见证人,并由检查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检查结果告知书
(被检查单位) :
我局于 年 月 日 时对你单位 ( 检 查 事 项 ) 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检查事项存在下列问题:
1. (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服务安全和质量方面的问题)
2.
3.
上述问题违反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整改。整改要求
。
我局将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将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特此告知。
民政部门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归档,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送达地点: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人: 受送达人: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电子送达
备注:
注:1.本文书适用于民政部门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服务安全和质量方面问题的情形。2.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文书。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复查记录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被检查单位:
检查地点:
检查人员: 证件编号:
检查人员: 证件编号:
记 录 人 :
上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整改情况:
复查结果: 已经按照要求完成整改/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签字:
见证人签字: (确有必要的,可以邀请在场人员作为见证人,并由检查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适用于民政部门或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复查的情形。
见证人可以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养老机构老年人及家属等。
告知事项 | 1.受送达人应当如实提供送达地址,并确保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受送达人在是否接受电子送达处勾选 √是,则视为同意电子送达方式。 | ||
2.受送达人拒不提供地址的,以其在市场监管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本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 |||
3.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应当主动、及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 |||
4.如果提供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地址,使行政检查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由受送达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
送达地址及方式 | 受送达人(养老机构名称) | ||
机构地址及邮政编码 | |||
指定签收人 | |||
指定签收人联系方式 | |||
电 子 送 达 | £同意 | 手机号码(接收短信提醒): | |
请选择具体的电子送达方式: £电子邮箱,邮箱地址为: £传真,传真号码为: £手机微信、短信推送,手机号码: £养老服务监管平台推送 网址(地方民政部门填写): | |||
£不同意 | |||
受送达人确认 | 本人已阅读并充分了解本确认书的上述告知事项,提供了上述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准确、有效的。
受送达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民政部门 |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民政部门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民政部门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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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阿拉善盟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