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15/2023-00741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农牧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3-04-27 | |
公文时效: |
致全盟农资生产经营者的一封信
- 发布日期:2023-04-27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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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广大农牧民和农资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营造规范的农资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请你们在生产经营中注意以下事项:
一、须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持有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范围生产经营。建立与生产经营农资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必须配备与所生产经营农资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二、不得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资产品,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要及时下架,对已售出的产品要采取措施召回。
三、不得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和非法转基因种子;不得宣传、经营、推广未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得经营应当加工包装销售的散装、标签不规范种子;按规定制作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四、采购农药时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进货和销售农资产品时,要及时索要和开具发票,规范填写进销货台账,如实记录台账内容,台账档案要保存2年以上。
五、采购肥料时,对需要进行登记备案的肥料产品,必须具有肥料登记(备案)证,未经登记备案的肥料产品不得销售。肥料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要求,禁止销售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齐全,有效成分或含量必须与登记备案批准的内容一致,必要时向生产企业索取该批肥料的检测报告。肥料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宣传词语。
六、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应通过GMP、GSP验收,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具备完整台账、采购、入库、销售、出库和退货产品记录,记录必须详细清楚,不得随意涂改、伪造记录。不得采购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对供货单位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不得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假兽药,逃避兽药执法监管。
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负责,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并建立产品购销台账。不得无证生产、销售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非法添加物。
八、要积极配合执法监管人员开展农资市场检查,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和资料,不拒检查。发现有生产经营假、劣农资的,要及时向当地农牧部门或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
阿拉善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0483-8338261
阿拉善左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0483-2242345
阿拉善右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0483-6026981
额济纳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0483-6521542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综合执法局 0483-8640555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12319-2
阿拉善盟农牧局
阿拉善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