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21/2023-00730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规划计划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3-04-12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信用监管工作要点
- 发布日期:2023-04-12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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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盟信用监管工作按照盟委行署、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统一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全区招商引资暨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扩大)会议暨全盟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信用监管重点工作,提升信用监管效能,构建市场监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新体制,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明显成效。
一、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一)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和盟委行署的具体要求,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反恐、保密行业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各部门开展的行政检查均通过“双随机”的方式进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检查结果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标准化规范化示范创建活动。
(二)广泛应用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助力“双随机”监管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推动各执法部门按照企业不同风险等级设定抽查比例,科学制定抽查计划,对信用好、风险较低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坚持普遍性和精准性相结合,在进行基础性抽查的同时,更多地针对问题多发的地域、行业和风险较高的抽查事项开展定向抽查,推进“双随机”抽查的常态化和全覆盖。
(三)各部门及早统筹制定年度抽查计划,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同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库(操作流程:登录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抽查检查(双随机)→基础设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库)。确需增加和调整抽查计划的,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旗区各部门必须在2023年3月底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本部门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
(四)健全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根据本部门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及时更新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行业和监管领域需求,在检查对象库中分类设置产品、项目、行为等专项整治库。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牧、住建等部门要建立专家库,将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专家学者一并纳入库中。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新修订完善的“双随机、一公开”实施办法、工作指引、“一单两库一细则”等。
(五)按照《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规范》(DB15/T2463-2021),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开展“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坚持“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做好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和应用,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协同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确保完成率达到100%。
(六)全面完成2023年度跨部门“双随机”抽查任务。坚持应联尽联,提高跨部门“双随机”抽查比例,“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坚决避免多头执法,干扰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健全完善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适时召开“双随机”监管推进会。定期通报各部门工作情况。
二、深入开展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
(一)提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应用水平,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加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广泛应用“双告知”功能,及时准确认领企业,强化信息交换共享和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二)全量归集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应公示涉企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上传、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及其他监管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并记于企业名下。
(三)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于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无遗漏地报送,不等不拖,涉企信用信息产生一条,上报一条,避免出现迟报、漏报问题,确保归集公示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四)各部门要加强对涉企信用信息的质量管理,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统一数据格式,提高涉企信用信息数据字段的规范性、完整性、一致性,确保归集到的信用信息有用、能用、好用,从根本上减少涉企信用信息瞒报、迟报、不合规等问题。
(五)建立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制度,确定一个分管领导、安排一个责任股室、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做到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责任到人,任务落实到位。根据自治区、盟市场监管和发改部门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双公示”工作)督查通报,分析本部门条线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整改落实。
(六)加强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的宣传,引导公众通过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形成全社会认知公示系统、使用公示系统、信赖公示系统的工作局面。做好协同监管平台维护管理工作,梳理协同监管平台部门名称账号,会同信息技术部门调整变更名称账号。
三、全面推进信用修复工作
(一)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统一安排部署,有序推进信用提升行动。建立完善和推动落实企业信用合规、信用培育、信用承诺、抽查容错等各项制度,形成包容审慎的信用监管机制。联合金融机构实施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行动,建立以信用信息、知识产权为基础的金融支持机制。
(二)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意见。同时,优化信用修复服务,实施“承诺容缺”“承诺免查”等信用修复模式,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新格局,为促进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强化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做好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的列入、移出。对失信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推进完善市场监管部门与政府各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相关领域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四、切实抓好年报和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
(一)建立年报数据分析模块,实施年报精细化管理。创新年报宣传方式,提高年报工作的社会知晓率,指导各类市场主体应报尽报。2022年度企业年报率不低于90%。做好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海关、商务等部门相关事项的“多报合一”。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海关管理企业、食品生产企业做到100%年报。贯彻《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做好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年报公示工作。稳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报。
(二)持续推进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清理吊销工作。落实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加大清理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力度。
五、其他重点工作
(一)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持续宣传贯彻《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严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各部门职责分工,依法依职责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
(二)落实“双减”部门职责、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执法工作。配合各级人社部门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全面推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继续开展各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规范亮照专项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