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4-10 17:38
- 浏览次数:
阿环发〔2023〕35号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二级单位:
为规范阿拉善盟各级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及环保验收专家库管理,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保验收,充分发挥专家在环评文件技术评估、验收审查、重大环保决策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提高环境管理的决策水平,结合我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8日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阿拉善盟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行业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环评文件技术评估、验收审查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提高环境管理的决策水平,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环评估发〔2020〕33号)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善盟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入库专家须同意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专家库由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组织设立,为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企业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及其他环境管理工作时应用。委托阿拉善盟生态环境综合服务中心按照规范统一、因地适宜、动态更新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能够以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为行为准则。
(二)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能够及时掌握了解国家、自治区和我盟相关政策要求。
(三)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和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对达不到第3项所列条件要求,但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且符合其它条件的,经由盟生态环境局务专题会讨论通过后,可入选专家库。
(四)入库专家年龄原则上在65岁以下,但特别需要的资深权威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审查及现场踏勘工作。
第五条 不适宜担任专家的几种情形:
(一)在职公务员及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二)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对同一个评审事项履行监管职责的,不得同时担任该事项专家职责。
(四)其他根据相关规定不适宜承担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六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可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申请,经单位推荐方式提出申请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退休人员可由本人申请。
第七条 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和排放管理科对入库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经局务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对入选专家名单在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公开。
第八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退出专家库;
(二)对所评估的环评文件、环保验收项目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对开展的工作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完成工作后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咨询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如在职,在承担专家工作前,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二)应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对参加的技术评估、环保验收工作应认真对待,提前研阅技术评估、环保验收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的提出意见,并对所提的书面及口头意见负责;
(三)如与拟评估、审查、论证、验收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有保密要求的工作成果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转交他人或者外传;
(五)在技术评估、环保验收工作中如发现有关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盟生态环境局反映情况,如发现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六)在参与阿拉善盟综合服务中心及全盟其他各级审批部门组织的技术评估工作中接受聘邀方的监督、考核和管理;
(七)专家个人应于项目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专家意见;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十条 全盟各级环评审批、技术评估部门在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时,要优先从我盟最新公开公示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如有特殊需要,可在库外临时选用专家,库外选用专家人数不得超过所聘请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每次技术评估专家人数为3-5人,应根据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专业领域、地域、区域、流域、专家人数等因素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确定。
盟内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时,根据项目特点及相关验收要求,推荐从我盟专家库内自行选取验收专家,原则上每次竣工环保验收专家人数为3-5人。
盟内其他环境管理工作需要环保专家予以技术支撑的,可根据工作需要,从我盟专家库中选取相应专家。
第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组织一次库内专家信息集中更新,并在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在信用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参与技术评估工作的;
(二)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参与技术评估工作的;
(三)与拟评估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建设单位在选取库内专家开展自主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选取专家存在上述情形的,可向专家本人提出改正要求,如仍不能改正的,可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盟生态环境局,经核实属实的,取消入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十三条 专家库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选取、信用评价和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进行全程留痕,做到相关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盟生态环境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4日起施行。原《阿拉善盟环保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