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23 > 2023年第2期 > 政府文件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的通知

阿署办发〔2023〕4号


各旗人民政府,盟行署有关委、办、局:

为持续规范阿拉善盟三旗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飞行安全,现将《阿拉善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6日    


阿拉善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器在阿拉善盟所属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机场净空区域内的运行安全,规范各机场净空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和额济纳旗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蒙古阿拉善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拉善机场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盟、旗有关部门备案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

第三条  机场所在地旗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布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要求。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涉及机场净空保护限高的项目,并向民航内蒙古监管局报送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材料。民航内蒙古监管局审核项目并出具行业意见。

第四条  阿拉善机场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巡查、报告、等制度,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各旗人民政府和阿拉善机场公司应当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净空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保护义务,有权举报、制止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六条  阿拉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如违反上述规定,由所在地旗人民政府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七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政府规划部门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进行净空审核(提交材料参照附件):

(一)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出原地面标高30米(含)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含)的;

(二)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

(三)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设无线电台(站)、热电厂烟囱、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风力发电机、核电厂、大型工科医设备、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等设施设备的;

(四)实施雷达管制或ADS—B监视管制运行的,在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

第八条  在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外、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政府规划部门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进行净空审核(提交材料参照附件):

(一)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

(二)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设无线电台(站)、热电厂烟囱、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风力发电机、核电厂、大型工科医设备、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等设施设备的;

(三)实施雷达管制或ADS—B监视管制运行的,在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

第九条  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达到限制高度以及相关民航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飞行障碍灯、标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的,管理人应当确保正常使用。飞行障碍灯、标志损坏,设备管理人应及时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不得影响飞行障碍灯、标志的正常使用。管理人未保证飞行障碍灯、标志正常使用的,或者阻止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或者影响飞行障碍灯、标志正常使用的,阿拉善机场公司应当通知改正,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旗人民政府责令清除。

第十一条  在机场邻近区域内设置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所在地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施工单位建立协调管控机制。

第十二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时,其放飞路线不得穿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十三条  信鸽协会等组织应当做好协会会员、鸽棚、俱乐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教育和监督其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信鸽协会等组织应当配合阿拉善机场公司,定期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会员和鸽棚进行清查;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信鸽的会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阿拉善机场公司或者旗人民政府举报。信鸽协会等组织不得发展居住地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会员。

第十四条  各旗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阿拉善机场公司确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航空模型、风筝、孔明灯、烟花、焰火及其他升空物体的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阿拉善机场公司应当加强巡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旗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旗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六条  各旗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本规定有关行政处罚,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阿拉善盟投资促进中心和阿拉善机场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阿拉善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规定》(阿署发〔2017〕3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附件1-3.doc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公报>2023>2023年第2期>政府文件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的通知

阿署办发〔2023〕4号


各旗人民政府,盟行署有关委、办、局:

为持续规范阿拉善盟三旗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飞行安全,现将《阿拉善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6日    


阿拉善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器在阿拉善盟所属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机场净空区域内的运行安全,规范各机场净空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和额济纳旗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蒙古阿拉善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拉善机场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盟、旗有关部门备案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

第三条  机场所在地旗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布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要求。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涉及机场净空保护限高的项目,并向民航内蒙古监管局报送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材料。民航内蒙古监管局审核项目并出具行业意见。

第四条  阿拉善机场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巡查、报告、等制度,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各旗人民政府和阿拉善机场公司应当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净空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保护义务,有权举报、制止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六条  阿拉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如违反上述规定,由所在地旗人民政府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七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政府规划部门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进行净空审核(提交材料参照附件):

(一)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出原地面标高30米(含)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含)的;

(二)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

(三)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设无线电台(站)、热电厂烟囱、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风力发电机、核电厂、大型工科医设备、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等设施设备的;

(四)实施雷达管制或ADS—B监视管制运行的,在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

第八条  在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外、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政府规划部门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进行净空审核(提交材料参照附件):

(一)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

(二)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设无线电台(站)、热电厂烟囱、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风力发电机、核电厂、大型工科医设备、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等设施设备的;

(三)实施雷达管制或ADS—B监视管制运行的,在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

第九条  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达到限制高度以及相关民航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飞行障碍灯、标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的,管理人应当确保正常使用。飞行障碍灯、标志损坏,设备管理人应及时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不得影响飞行障碍灯、标志的正常使用。管理人未保证飞行障碍灯、标志正常使用的,或者阻止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或者影响飞行障碍灯、标志正常使用的,阿拉善机场公司应当通知改正,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旗人民政府责令清除。

第十一条  在机场邻近区域内设置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所在地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施工单位建立协调管控机制。

第十二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时,其放飞路线不得穿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十三条  信鸽协会等组织应当做好协会会员、鸽棚、俱乐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教育和监督其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信鸽协会等组织应当配合阿拉善机场公司,定期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会员和鸽棚进行清查;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信鸽的会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阿拉善机场公司或者旗人民政府举报。信鸽协会等组织不得发展居住地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会员。

第十四条  各旗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阿拉善机场公司确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航空模型、风筝、孔明灯、烟花、焰火及其他升空物体的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阿拉善机场公司应当加强巡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旗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旗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六条  各旗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本规定有关行政处罚,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阿拉善盟投资促进中心和阿拉善机场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阿拉善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规定》(阿署发〔2017〕3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