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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25/2023-00246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金融工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3-02-15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2022年典当行现场检查的报告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全区地方金融组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地方金融组织领域金融放贷深化整治工作方案》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盟典当公司的监管,我办组织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制定检查方案。制定了全盟典当公司2022年现场检查方案,下达现场检查通知,于8月3日至8月5日对全盟2家典当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明确检查内容。

检查典当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务经营、资金来源与运用、配合监管等基本情况。重点检查典当公司有无抽逃、挪用注册资本行为、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是否存在账外经营、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现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发放信用贷款;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当票、违规处理绝当物品、违规收取息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事项等情况。

二、基本情况

截止2022年6月末,全盟共有典当公司2家,注册资本金2500万元,资产总额2807.6万元,负债总额8.28万元,营业收入108.13万元,营业支出53.27万元,净利润54.87万元。典当余额2624.04万元,同比增加1917.9万元,增长271.6%。

总体上全盟典当公司运行平稳,规章制度基本健全,典当业务基本能够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执行。

存在的问题

(一)违规收当。一是丰源典当公司为当户马××办理典当业务时,质押物为他人的房屋产权所有证,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二是阿盟同舟典当公司为当户龙××办理典当业务时使用工资卡为质押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规定工资卡以及预期工资收入不能作为质押物,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二)未按要求设置保管库房。阿盟丰源典当公司未按要求设置保管库房,在为当户高××办理典当业务时,未按照动产质押相关要求对当物进行收当保管而由当户自行保管,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三)未按要求办理抵押登记。阿盟同舟典当公司在为当户王××、达××等人办理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时房屋产权所有证未做他项权证,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四、整改措施及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我办已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一是要求阿盟丰源典当公司和阿盟同舟典当公司严格按照收当规定办理典当业务;二要求丰源典当公司尽快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保管库房,规范当物管理;三是要求阿盟同舟典当公司在办理典当业务时,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五、意见建议

我们在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当户张×在阿盟同舟典当公司办理应收账款质押典当业务,债权人(张×)、债务人和典当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应收账款代收合同,该笔业务是否合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的规定,该笔业务是否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下一步工作措施与监管意见

下一步我办将持续做好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工作,规范典当行贷款行为,严守风险底线。通过鼓励典当行降低综合费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减轻客户还款压力,帮助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建议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围绕典当行业监管以及典当业务组织培训,提升监管人员监管能力,典当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金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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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3-02-15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2022年典当行现场检查的报告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全区地方金融组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地方金融组织领域金融放贷深化整治工作方案》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盟典当公司的监管,我办组织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制定检查方案。制定了全盟典当公司2022年现场检查方案,下达现场检查通知,于8月3日至8月5日对全盟2家典当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明确检查内容。

检查典当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务经营、资金来源与运用、配合监管等基本情况。重点检查典当公司有无抽逃、挪用注册资本行为、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是否存在账外经营、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现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发放信用贷款;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当票、违规处理绝当物品、违规收取息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事项等情况。

二、基本情况

截止2022年6月末,全盟共有典当公司2家,注册资本金2500万元,资产总额2807.6万元,负债总额8.28万元,营业收入108.13万元,营业支出53.27万元,净利润54.87万元。典当余额2624.04万元,同比增加1917.9万元,增长271.6%。

总体上全盟典当公司运行平稳,规章制度基本健全,典当业务基本能够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执行。

存在的问题

(一)违规收当。一是丰源典当公司为当户马××办理典当业务时,质押物为他人的房屋产权所有证,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二是阿盟同舟典当公司为当户龙××办理典当业务时使用工资卡为质押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规定工资卡以及预期工资收入不能作为质押物,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二)未按要求设置保管库房。阿盟丰源典当公司未按要求设置保管库房,在为当户高××办理典当业务时,未按照动产质押相关要求对当物进行收当保管而由当户自行保管,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三)未按要求办理抵押登记。阿盟同舟典当公司在为当户王××、达××等人办理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时房屋产权所有证未做他项权证,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四、整改措施及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我办已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一是要求阿盟丰源典当公司和阿盟同舟典当公司严格按照收当规定办理典当业务;二要求丰源典当公司尽快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保管库房,规范当物管理;三是要求阿盟同舟典当公司在办理典当业务时,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五、意见建议

我们在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当户张×在阿盟同舟典当公司办理应收账款质押典当业务,债权人(张×)、债务人和典当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应收账款代收合同,该笔业务是否合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的规定,该笔业务是否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下一步工作措施与监管意见

下一步我办将持续做好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工作,规范典当行贷款行为,严守风险底线。通过鼓励典当行降低综合费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减轻客户还款压力,帮助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建议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围绕典当行业监管以及典当业务组织培训,提升监管人员监管能力,典当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