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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解读

一、《办法》修订依据

1.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精神。

2.参考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

3.近两年经济发展和我区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新形势,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

4.为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推动全产业链建设,促进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我区现代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水平,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龙头企业的管理。

5.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内农牧法规发〔2020〕1号)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印发单位

九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三、《办法》主要功能

目    标: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强化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推动全产业链建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我区现代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服务受众:盟市、旗县农牧局;内蒙古自治区内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功    能:指导盟市、旗县组织实施好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指导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要求准备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材料。

四、《办法》内容解读——总则(共4条内容)

第一条:主要概述了我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修订依据和目标任务。

第二条: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定义,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龙头企业管理办法》,修改规范““龙头企业”“联结方式”等概念表述。

第三条:明确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政府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强化农牧主管部门职能,加强对龙头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明确《办法》适用范围,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龙头企业的农牧业企业。

五、《办法》内容解读——申报(共5条内容)

明确了申报企业的各项基本标准、申报材料、申报程序。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根据我区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情况和重点产业链建设布局,将“第二章 申报”中“农牧业科技企业”修改为“农牧业种业企业”;并根据自治区种业企业发展现状,适当降低“获得奖励情况”的标准,修改为“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科学技术奖励1项以上,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通过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畜禽遗传资源鉴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饲用草品种审定等1项以上。”

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分类标准,将“第二章 申报”中“民族乳制品企业”修改为“传统奶制品生产企业”。

五、《办法》内容解读——申报(共5条内容)

3.充分考虑农村常住人口较少盟市的具体情况,适当放宽“第二章 申报 企业带动能力”中农村常住人口较少盟市的带动农牧户数量指标要求。

4.充分考虑近年社会经济和农村牧区重点产业发展情况,“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放宽指标要求中,新增四项内容。第一是对属于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全产业链建设等项目重点培育产业类别的企业,在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中适当放宽2项指标要求;第二是对使用农畜产品地理标志、主导农畜产品注册国际商标、获得国际认证认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牧业企业在龙头企业认定中优先支持;第三是对污染源全面达标、发展优质产能,对环境综合整治、城乡污染治理、及环保产业等建设项目有突出贡献的农牧业企业在龙头企业认定中优先支持;第四是发生其他重大社会经济发展波动及突发事件时,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指标可根据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5.为优化企业诚信管理工作,新增两项企业申报监测材料,第一是企业申报当年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证明;第二是企业对申报材料出具的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对材料负相关法律责任。

六、《办法》内容解读——认定(共4条内容)

认定工作、组织机制和认定时间安排。

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自治区农牧厅下发工作通知→盟市、旗县组织申报工作,推荐→自治区农牧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自治区农牧厅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随机抽查,实地审核→自治区农牧厅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提出拟认定建议名单→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农企利益联结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公示→农牧厅党组会审议后→成员单位联合发文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农企利益联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牌匾、证书

经认定公布的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上述经营类型为主业,可享受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办法》内容解读——认定(共4条内容)

认定工作、组织机制和认定时间安排。

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自治区农牧厅下发工作通知→盟市、旗县组织申报工作,推荐→自治区农牧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自治区农牧厅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随机抽查,实地审核→自治区农牧厅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提出拟认定建议名单→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农企利益联结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公示→农牧厅党组会审议后→成员单位联合发文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农企利益联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牌匾、证书

经认定公布的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上述经营类型为主业,可享受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七、《办法》内容解读——运行监测(共5条内容)

龙头企业监测原则:“属地负责、动态监管”、“退一补一”

龙头企业常态化监测管理制度:每2年开展1次常态化监测评估。

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成员单位监测职责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企业报送材料(报送企业年度经济运行情况表,作为年度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被监测企业还需报送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审计报告,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农牧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带动农牧户利益联结情况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证明,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企业品牌建设情况等材料,并同时报送电子版扫描件)→旗县、盟市材料审查→上报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农企利益联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方机构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地核查→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核→公示→农牧厅党组会审定等程序按照认定程序执行。

监测合格的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八、《办法》内容解读——附则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门户网站”公开

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惩戒措施。

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惩戒措施。

龙头企业更名程序。

盟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5日(印发30日后)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内农牧规发〔2020〕1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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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解读

一、《办法》修订依据

1.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精神。

2.参考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

3.近两年经济发展和我区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新形势,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

4.为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推动全产业链建设,促进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我区现代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水平,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龙头企业的管理。

5.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内农牧法规发〔2020〕1号)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印发单位

九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三、《办法》主要功能

目    标: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强化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推动全产业链建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我区现代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服务受众:盟市、旗县农牧局;内蒙古自治区内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功    能:指导盟市、旗县组织实施好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指导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要求准备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材料。

四、《办法》内容解读——总则(共4条内容)

第一条:主要概述了我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修订依据和目标任务。

第二条: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定义,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龙头企业管理办法》,修改规范““龙头企业”“联结方式”等概念表述。

第三条:明确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政府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强化农牧主管部门职能,加强对龙头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明确《办法》适用范围,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龙头企业的农牧业企业。

五、《办法》内容解读——申报(共5条内容)

明确了申报企业的各项基本标准、申报材料、申报程序。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根据我区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情况和重点产业链建设布局,将“第二章 申报”中“农牧业科技企业”修改为“农牧业种业企业”;并根据自治区种业企业发展现状,适当降低“获得奖励情况”的标准,修改为“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科学技术奖励1项以上,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通过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畜禽遗传资源鉴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饲用草品种审定等1项以上。”

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分类标准,将“第二章 申报”中“民族乳制品企业”修改为“传统奶制品生产企业”。

五、《办法》内容解读——申报(共5条内容)

3.充分考虑农村常住人口较少盟市的具体情况,适当放宽“第二章 申报 企业带动能力”中农村常住人口较少盟市的带动农牧户数量指标要求。

4.充分考虑近年社会经济和农村牧区重点产业发展情况,“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放宽指标要求中,新增四项内容。第一是对属于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全产业链建设等项目重点培育产业类别的企业,在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中适当放宽2项指标要求;第二是对使用农畜产品地理标志、主导农畜产品注册国际商标、获得国际认证认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牧业企业在龙头企业认定中优先支持;第三是对污染源全面达标、发展优质产能,对环境综合整治、城乡污染治理、及环保产业等建设项目有突出贡献的农牧业企业在龙头企业认定中优先支持;第四是发生其他重大社会经济发展波动及突发事件时,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指标可根据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5.为优化企业诚信管理工作,新增两项企业申报监测材料,第一是企业申报当年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证明;第二是企业对申报材料出具的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对材料负相关法律责任。

六、《办法》内容解读——认定(共4条内容)

认定工作、组织机制和认定时间安排。

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自治区农牧厅下发工作通知→盟市、旗县组织申报工作,推荐→自治区农牧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自治区农牧厅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随机抽查,实地审核→自治区农牧厅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提出拟认定建议名单→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农企利益联结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公示→农牧厅党组会审议后→成员单位联合发文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农企利益联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牌匾、证书

经认定公布的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上述经营类型为主业,可享受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办法》内容解读——认定(共4条内容)

认定工作、组织机制和认定时间安排。

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自治区农牧厅下发工作通知→盟市、旗县组织申报工作,推荐→自治区农牧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自治区农牧厅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随机抽查,实地审核→自治区农牧厅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提出拟认定建议名单→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农企利益联结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公示→农牧厅党组会审议后→成员单位联合发文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农企利益联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牌匾、证书

经认定公布的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上述经营类型为主业,可享受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七、《办法》内容解读——运行监测(共5条内容)

龙头企业监测原则:“属地负责、动态监管”、“退一补一”

龙头企业常态化监测管理制度:每2年开展1次常态化监测评估。

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成员单位监测职责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企业报送材料(报送企业年度经济运行情况表,作为年度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被监测企业还需报送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审计报告,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农牧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带动农牧户利益联结情况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证明,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企业品牌建设情况等材料,并同时报送电子版扫描件)→旗县、盟市材料审查→上报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农企利益联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方机构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地核查→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核→公示→农牧厅党组会审定等程序按照认定程序执行。

监测合格的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八、《办法》内容解读——附则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门户网站”公开

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惩戒措施。

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惩戒措施。

龙头企业更名程序。

盟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5日(印发30日后)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内农牧规发〔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