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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

阿署办发〔2022〕48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提升土地产出效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2〕27号)要求,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盟委、行署有关工作要求,推行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工业项目“签约即供地、拿地即开工、竣工即投产”,为推动工业经济提质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改革降成本。通过提前明确用地要求和标准,推广带规划设计方案的出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提高建设速度,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坚持因地制宜探索。立足各开发区实际,大胆探索,构建符合实际的工业用地“标准地”模式。

(三)坚持市场配置资源。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前制定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按标建设达产,营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投资环境,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四)坚持全过程监管。以标准地设定指标为依据,实施全过程动态巡查制度,强化建设监管、投产监管,建立企业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切实推动项目依法依规、依程序建设、竣工、投产、达产。

三、主要目标

各开发区制定印发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启动出让工作,逐步推广扩大“标准地”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的占比;阿拉善高新区确保2022年11月底前出让一宗“标准地”。

四、工作任务

(一)推进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自然资函〔2019〕549号)等文件要求,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10项评估评价事项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统一组织做好区域评估工作,持续推进成果共享应用。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者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评估评价正负面清单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完成“净地”整理工作。各旗人民政府要结合202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据《土地储备管办法》,合理制定土地储备计划。严格按照法定征收土地规定,提前收储土地,加大净地整理力度,确保出让土地达到权属清晰、征地补偿安置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具备项目开工所需的“三通一平”等开发条件,为企业拿地即开工创造便利条件。

(三)设定出让“标准”指标。各开发区管委会在土地供应前,应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产业政策、功能定位和区域评估等情况,按照控制指标要求,为每宗“标准地”制定“3+X”指标体系。

“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其中,各开发区标准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80万元/亩(1200万元/公顷);各开发区标准地容积率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容积率控制指标》标准执行;各开发区标准地亩均税收不得低于5万元/亩(75万元/公顷)。

“X”即:亩均产值、单位排放标准、能耗强度标杆、安全生产管控、研发投入、就业、技术、人才、品牌等指标,各开发区管委会可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地区和产业实际,弹性设置,科学论证,合理确定。

(四)编制“标准地”出让方案。各开发区根据具体地块“标准地”指标和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各旗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出让公告,组织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出让方案中要明确区域评估成果和标准地各控制性指标要求。

(五)签订出让合同及有关协议、承诺。用地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取得“标准地”后,在与各旗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并出具《企业信用承诺书》,《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应明确具体指标值、履约标准、达产复核期、监管责任、退出条件和违约责任,奖惩措施等。出让合同附属条款应明确“属标准地用地,项目达产验收合格前不动产权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等内容。

(六)强化全程监管

1.项目建设监管。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核查和监管,指导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由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限时联合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并根据竣工验收情况,落实有关奖惩措施。

2.项目投产监管。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据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牵头组织达产复核。未通过复核的,督促指导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并根据达产复核情况,落实有关奖惩措施。项目达产复核一定年限后,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牵头组织达产评估认定,持续跟踪项目运行状态,推动资源高效利用。

五、保障措施

(一)确保基础工作按时完成。持续推进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及时制定控制性指标体系和达产验收办法,并结合各开发区主导产业类型建立“3+X”指标体系后,及时报盟自然资源局备案。2022年11月底前,盟自然资源局将对阿拉善高新区报送的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旗人民政府要加强“标准地”出让改革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保证工作有安排部署,有领导负责,有专班落实。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细化措施、统筹安排,协调解决“标准地”出让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标准地”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各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推动改革各项工作落细落实。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旗人民政府要统筹领导开发区“标准地”出让工作,审核批准开发区“标准地”供地方案等相关材料。

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与用地方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组织相关单位实施联合监管,牵头组织联合达产验收评估工作,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项目产业准入条件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能耗强度标杆等标准的设置、调整及审核,参与联合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等标准的设置、调整及审核,根据控制性指标拟定出让方案并报旗政府批准,参与联合监管;税务部门根据相关税收记录,负责项目亩均税收等标准的设置、调整及审核,参与联合监管;工信部门负责项目亩均产值、研发投入、技术等标准的设置、调整及审核,参与联合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单位排放标准等指标的设置、调整及审核,参与联合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控等标准的设置、调整及审核,参与联合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项目就业、人才等标准的设置、调整及审核,参与联合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组织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等事项,参与联合监管。

盟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负责指导相关指标的设置、调整及相关政策的落实。

(四)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严格落实国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约定,严格实施动态巡查监管。对不履行用地指标标准、违反协议约定的用地企业,要限期整改并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协议约定标准的项目用地,综合运用经济、行政、信用、法律等手段,采取收回、流转、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依法依规引导企业退出用地。


2022年8月12日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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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

阿署办发〔2022〕48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提升土地产出效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2〕27号)要求,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盟委、行署有关工作要求,推行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工业项目“签约即供地、拿地即开工、竣工即投产”,为推动工业经济提质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改革降成本。通过提前明确用地要求和标准,推广带规划设计方案的出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提高建设速度,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坚持因地制宜探索。立足各开发区实际,大胆探索,构建符合实际的工业用地“标准地”模式。

(三)坚持市场配置资源。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前制定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按标建设达产,营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投资环境,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四)坚持全过程监管。以标准地设定指标为依据,实施全过程动态巡查制度,强化建设监管、投产监管,建立企业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切实推动项目依法依规、依程序建设、竣工、投产、达产。

三、主要目标

各开发区制定印发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启动出让工作,逐步推广扩大“标准地”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的占比;阿拉善高新区确保2022年11月底前出让一宗“标准地”。

四、工作任务

(一)推进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自然资函〔2019〕549号)等文件要求,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10项评估评价事项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统一组织做好区域评估工作,持续推进成果共享应用。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者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评估评价正负面清单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完成“净地”整理工作。各旗人民政府要结合202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据《土地储备管办法》,合理制定土地储备计划。严格按照法定征收土地规定,提前收储土地,加大净地整理力度,确保出让土地达到权属清晰、征地补偿安置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具备项目开工所需的“三通一平”等开发条件,为企业拿地即开工创造便利条件。

(三)设定出让“标准”指标。各开发区管委会在土地供应前,应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产业政策、功能定位和区域评估等情况,按照控制指标要求,为每宗“标准地”制定“3+X”指标体系。

“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其中,各开发区标准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80万元/亩(1200万元/公顷);各开发区标准地容积率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容积率控制指标》标准执行;各开发区标准地亩均税收不得低于5万元/亩(75万元/公顷)。

“X”即:亩均产值、单位排放标准、能耗强度标杆、安全生产管控、研发投入、就业、技术、人才、品牌等指标,各开发区管委会可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地区和产业实际,弹性设置,科学论证,合理确定。

(四)编制“标准地”出让方案。各开发区根据具体地块“标准地”指标和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各旗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出让公告,组织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出让方案中要明确区域评估成果和标准地各控制性指标要求。

(五)签订出让合同及有关协议、承诺。用地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取得“标准地”后,在与各旗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并出具《企业信用承诺书》,《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应明确具体指标值、履约标准、达产复核期、监管责任、退出条件和违约责任,奖惩措施等。出让合同附属条款应明确“属标准地用地,项目达产验收合格前不动产权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等内容。

(六)强化全程监管

1.项目建设监管。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核查和监管,指导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由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限时联合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并根据竣工验收情况,落实有关奖惩措施。

2.项目投产监管。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据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牵头组织达产复核。未通过复核的,督促指导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并根据达产复核情况,落实有关奖惩措施。项目达产复核一定年限后,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牵头组织达产评估认定,持续跟踪项目运行状态,推动资源高效利用。

五、保障措施

(一)确保基础工作按时完成。持续推进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及时制定控制性指标体系和达产验收办法,并结合各开发区主导产业类型建立“3+X”指标体系后,及时报盟自然资源局备案。2022年11月底前,盟自然资源局将对阿拉善高新区报送的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旗人民政府要加强“标准地”出让改革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保证工作有安排部署,有领导负责,有专班落实。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细化措施、统筹安排,协调解决“标准地”出让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标准地”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各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推动改革各项工作落细落实。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旗人民政府要统筹领导开发区“标准地”出让工作,审核批准开发区“标准地”供地方案等相关材料。

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与用地方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组织相关单位实施联合监管,牵头组织联合达产验收评估工作,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项目产业准入条件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能耗强度标杆等标准的设置、调整及审核,参与联合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等标准的设置、调整及审核,根据控制性指标拟定出让方案并报旗政府批准,参与联合监管;税务部门根据相关税收记录,负责项目亩均税收等标准的设置、调整及审核,参与联合监管;工信部门负责项目亩均产值、研发投入、技术等标准的设置、调整及审核,参与联合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单位排放标准等指标的设置、调整及审核,参与联合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控等标准的设置、调整及审核,参与联合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项目就业、人才等标准的设置、调整及审核,参与联合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组织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等事项,参与联合监管。

盟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负责指导相关指标的设置、调整及相关政策的落实。

(四)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严格落实国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约定,严格实施动态巡查监管。对不履行用地指标标准、违反协议约定的用地企业,要限期整改并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协议约定标准的项目用地,综合运用经济、行政、信用、法律等手段,采取收回、流转、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依法依规引导企业退出用地。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