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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阿署发〔2022〕74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各重点企业:

现将《阿拉善盟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25日    


阿拉善盟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一、总体要求

(一)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内政字〔2021〕1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盟委、行署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制定本规定。

(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构建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四)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阿拉善盟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阿拉善盟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其他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二、基本职责

阿拉善盟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加强安全生产常识普及工作。

(二)健全完善并监督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规划计划、工作方案等,严格行业准入,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及时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指导、检查、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五)依法查处打击本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六)健全完善并监督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七)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八)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依法指导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对本行业领域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积极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承担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

(十)完成盟委、行署及盟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具体职责

(一)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盟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备案新、改、扩建项目,从源头管控安全风险。

3.依职责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

4.制定全盟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制定并落实高安全风险项目“一票否决”制度,联合相关部门对精细化工项目在项目立项阶段实行联审联批。

5.积极支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装备、物资储备、应急力量和应急管理信息化等项目建设。

6.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7.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情况的监督检查。

8.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粮食和应急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9.负责应急储备物资在收储、轮换和出库等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负责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运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盟教育体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含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幼儿园、中小学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避难演练。

4.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5.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体育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健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及销售网点和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

9.负责承办、参加国内和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及对外体育合作与交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盟科学技术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研发,促使生产经营单位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四)盟工业和信息化局

1.负责全盟工业和信息化有关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3.负责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工业节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依据职能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申报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评估认定相关工作。

6.负责通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协调通信建设工程和通信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通信营运企业为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8.在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五)盟公安局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监督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3.按职责分工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以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5.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邮寄、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6.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监控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流向,负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买卖的监督管理。

7.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8.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刑事案件。

(六)盟民政局

1.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婚姻登记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福利彩票销售系统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安全监督管理。

(七)盟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协调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指导监督全盟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和相关应诉案件。

3.指导协调系统内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盟财政局(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能力建设的支持。

2.负责安排落实盟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所需工作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

3.指导监督各旗(区)财政部门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4.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出资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所监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

(九)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职业技能培训院校和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等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内容,指导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工作。

4.负责对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5.负责工伤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6.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的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规定。

7.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

(十)盟自然资源局

1.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审核、报批等工作,严把建设项目与相邻方的安全距离关。

3.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证采矿、越界勘查、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取缔非法矿山和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组织并监督检查全盟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负责地质勘探(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探除外)和测绘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地质灾害预防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季节性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盟生态环境局

1.按规定权限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2.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4.指导监督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十二)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盟人民防空办公室)

1.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含混凝土搅拌站)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建设工程(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措施并监督执行。

4.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建筑工地电梯安装环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排水、供热、市容环境治理、园林绿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作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农牧区燃气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9.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设立在人防工程内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

10.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11.指导监督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及燃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盟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负责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

3.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4.负责职责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设备、标识等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和水上航标的设置,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港口、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

6.负责公路运输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经营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输场站经营及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负责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9.负责水上交通和水路运输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

10.负责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安全监管和通航水域安全监管。

11.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2.按职责分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盟水务局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等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5.负责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五)盟农牧局

1.负责农牧渔业及其辅助性活动和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农牧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按规定权限依法开展农作物、牧草种子(种苗)、肥料、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许可及监督管理。

4.负责饲草饲料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饲料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盟商务局

1.负责拍卖、成品油流通、旧货流通、汽车流通和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大型商贸(会展)活动场所(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3.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4.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商贸物流园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安全生产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盟文化旅游广电局(盟文物局)

1.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旅游民宿、农家乐、“星级旅游农村接待户”、“星级饭店”、电竞宾馆、非动力游船等新文化旅游业态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文化娱乐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营业性演出场所、艺术品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新闻出版场所、电影场所及文化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玻璃栈道、低空旅游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旅行社、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客运、旅游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大型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7.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旅游等市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8.负责广播电视重大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推进全盟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9.组织指导全盟广播电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10.负责文物保护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八)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1.负责医疗卫生、疾病预防、计划生育、妇幼健康、职业健康等公益事业和服务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化学品、医疗废弃物等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十九)盟应急管理局

1.负责组织编制全盟安全生产规划。

2.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3.协调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4.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盟有关部门和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盟性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

5.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6.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9.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应对机制,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协调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10.指导协调组织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健全完善全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11.负责组织或参与较大及盟行署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及特种设备事故除外)调查处理工作,以及全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12.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13.负责全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工作。

14.承担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2.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3.负责建筑工地电梯安装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实施质量监督。

6.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8.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

9.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0.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十一)盟能源局

1.负责煤矿及配套洗选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统筹全盟煤矿火区、采空区、沉陷区等灾害综合治理工作。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力行业(含储能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煤炭(含洗选厂)、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等行业的管理。

5.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事故)应对处置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

6.负责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二)盟林业和草原局

1.负责林业、草原、湿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工程和沙漠化防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全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经营利用等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三)盟气象局

1.负责气象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3.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4.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二十四)阿拉善海关

1.负责海关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海关监管作业隐患排查,及时将发现的监管货物、作业区域安全隐患问题通报、移送相关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急处置工作。

2.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二十五)盟邮政管理局

1.负责邮政、快递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邮政、快递行业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2.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六)盟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1.负责供销合作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全盟各级供销社合作社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和其他任务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农畜产品经营等重要商品储备供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对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电子商务建设和农村牧区合作金融服务工作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供销系统农畜产品展会展销和有关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6.指导全盟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扶持项目安全管理;负责对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农牧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七)盟消防救援支队

1.负责火灾预防、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事业等部门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负责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工作。

3.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4.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相关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技能训练。

6.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二十八)盟工会

1.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诉求,指导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等活动和竞赛,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3.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在安全生产方面典型事迹,指导开展工会系统群众性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5.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案的研究和拟定工作。

6.依法参加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二十九)盟投资促进中心

1.积极协助落实铁路、民航建设、运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参与拟订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并协调相关部门、企业组织实施。

2.依规负责铁路、民航建设项目建设验收、运营管理的协调、管理、服务相关工作。协助处理铁路、民航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和事项。

3.指导、协调、服务盟内铁路、民航运营工作。配合阿拉善盟低空空域开放使用的协调、管理、服务工作,协调机场安全运行相关工作。

4.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军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十)阿拉善供电公司

1.负责本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本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参与或者组织电力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4.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并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单位,依法中止供电。

(三十一)阿拉善民航机场公司

1.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本单位民用机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本规定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有修改修订的执行其规定;部门或单位职能职责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部门或单位履行原部门或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本职责分工总体明确了盟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自治区驻盟有关部门和单位或派出机构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涉及分级负责职责权限的,由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确定。

(三)本职责分工未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部门、单位“三定”方案执行。

(四)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督促执行。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阿署发〔2016〕78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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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阿署发〔2022〕74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各重点企业:

现将《阿拉善盟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25日    


阿拉善盟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一、总体要求

(一)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内政字〔2021〕1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盟委、行署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制定本规定。

(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构建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四)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阿拉善盟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阿拉善盟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其他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二、基本职责

阿拉善盟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加强安全生产常识普及工作。

(二)健全完善并监督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规划计划、工作方案等,严格行业准入,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及时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指导、检查、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五)依法查处打击本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六)健全完善并监督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七)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八)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依法指导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对本行业领域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积极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承担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

(十)完成盟委、行署及盟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具体职责

(一)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盟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备案新、改、扩建项目,从源头管控安全风险。

3.依职责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

4.制定全盟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制定并落实高安全风险项目“一票否决”制度,联合相关部门对精细化工项目在项目立项阶段实行联审联批。

5.积极支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装备、物资储备、应急力量和应急管理信息化等项目建设。

6.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7.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情况的监督检查。

8.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粮食和应急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9.负责应急储备物资在收储、轮换和出库等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负责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运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盟教育体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含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幼儿园、中小学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避难演练。

4.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5.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体育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健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及销售网点和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

9.负责承办、参加国内和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及对外体育合作与交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盟科学技术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研发,促使生产经营单位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四)盟工业和信息化局

1.负责全盟工业和信息化有关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3.负责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工业节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依据职能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申报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评估认定相关工作。

6.负责通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协调通信建设工程和通信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通信营运企业为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8.在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五)盟公安局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监督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3.按职责分工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以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5.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邮寄、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6.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监控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流向,负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买卖的监督管理。

7.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8.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刑事案件。

(六)盟民政局

1.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婚姻登记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福利彩票销售系统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安全监督管理。

(七)盟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协调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指导监督全盟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和相关应诉案件。

3.指导协调系统内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盟财政局(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能力建设的支持。

2.负责安排落实盟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所需工作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

3.指导监督各旗(区)财政部门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4.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出资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所监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

(九)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职业技能培训院校和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等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内容,指导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工作。

4.负责对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5.负责工伤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6.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的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规定。

7.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

(十)盟自然资源局

1.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审核、报批等工作,严把建设项目与相邻方的安全距离关。

3.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证采矿、越界勘查、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取缔非法矿山和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组织并监督检查全盟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负责地质勘探(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探除外)和测绘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地质灾害预防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季节性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盟生态环境局

1.按规定权限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2.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4.指导监督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十二)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盟人民防空办公室)

1.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含混凝土搅拌站)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建设工程(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措施并监督执行。

4.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建筑工地电梯安装环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排水、供热、市容环境治理、园林绿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作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农牧区燃气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9.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设立在人防工程内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

10.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11.指导监督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及燃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盟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负责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

3.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4.负责职责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设备、标识等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和水上航标的设置,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港口、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

6.负责公路运输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经营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输场站经营及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负责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9.负责水上交通和水路运输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

10.负责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安全监管和通航水域安全监管。

11.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2.按职责分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盟水务局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等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5.负责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五)盟农牧局

1.负责农牧渔业及其辅助性活动和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农牧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按规定权限依法开展农作物、牧草种子(种苗)、肥料、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许可及监督管理。

4.负责饲草饲料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饲料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盟商务局

1.负责拍卖、成品油流通、旧货流通、汽车流通和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大型商贸(会展)活动场所(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3.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4.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商贸物流园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安全生产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盟文化旅游广电局(盟文物局)

1.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旅游民宿、农家乐、“星级旅游农村接待户”、“星级饭店”、电竞宾馆、非动力游船等新文化旅游业态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文化娱乐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营业性演出场所、艺术品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新闻出版场所、电影场所及文化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玻璃栈道、低空旅游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旅行社、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客运、旅游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大型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7.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旅游等市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8.负责广播电视重大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推进全盟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9.组织指导全盟广播电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10.负责文物保护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八)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1.负责医疗卫生、疾病预防、计划生育、妇幼健康、职业健康等公益事业和服务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化学品、医疗废弃物等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十九)盟应急管理局

1.负责组织编制全盟安全生产规划。

2.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3.协调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4.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盟有关部门和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盟性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

5.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6.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9.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应对机制,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协调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10.指导协调组织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健全完善全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11.负责组织或参与较大及盟行署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及特种设备事故除外)调查处理工作,以及全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12.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13.负责全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工作。

14.承担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2.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3.负责建筑工地电梯安装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实施质量监督。

6.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8.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

9.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0.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十一)盟能源局

1.负责煤矿及配套洗选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统筹全盟煤矿火区、采空区、沉陷区等灾害综合治理工作。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力行业(含储能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煤炭(含洗选厂)、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等行业的管理。

5.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事故)应对处置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

6.负责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二)盟林业和草原局

1.负责林业、草原、湿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工程和沙漠化防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全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经营利用等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三)盟气象局

1.负责气象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3.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4.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二十四)阿拉善海关

1.负责海关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海关监管作业隐患排查,及时将发现的监管货物、作业区域安全隐患问题通报、移送相关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急处置工作。

2.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二十五)盟邮政管理局

1.负责邮政、快递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邮政、快递行业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2.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六)盟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1.负责供销合作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全盟各级供销社合作社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和其他任务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农畜产品经营等重要商品储备供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对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电子商务建设和农村牧区合作金融服务工作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供销系统农畜产品展会展销和有关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6.指导全盟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扶持项目安全管理;负责对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农牧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七)盟消防救援支队

1.负责火灾预防、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事业等部门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负责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工作。

3.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4.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相关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技能训练。

6.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二十八)盟工会

1.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诉求,指导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等活动和竞赛,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3.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在安全生产方面典型事迹,指导开展工会系统群众性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5.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案的研究和拟定工作。

6.依法参加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二十九)盟投资促进中心

1.积极协助落实铁路、民航建设、运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参与拟订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并协调相关部门、企业组织实施。

2.依规负责铁路、民航建设项目建设验收、运营管理的协调、管理、服务相关工作。协助处理铁路、民航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和事项。

3.指导、协调、服务盟内铁路、民航运营工作。配合阿拉善盟低空空域开放使用的协调、管理、服务工作,协调机场安全运行相关工作。

4.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军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十)阿拉善供电公司

1.负责本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本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参与或者组织电力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4.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并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单位,依法中止供电。

(三十一)阿拉善民航机场公司

1.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本单位民用机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本规定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有修改修订的执行其规定;部门或单位职能职责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部门或单位履行原部门或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本职责分工总体明确了盟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自治区驻盟有关部门和单位或派出机构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涉及分级负责职责权限的,由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确定。

(三)本职责分工未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部门、单位“三定”方案执行。

(四)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督促执行。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阿署发〔2016〕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