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阿党发〔2019〕8号文件有关政策内容和执行时限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8-31 08:51
- 浏览次数:
-
各旗党委、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盟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关于调整内党发〔2018〕23号文件有关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2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盟委、行署同意,决定将《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办公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阿拉善盟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阿党发〔2019〕8号)第一条第一款“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印花税除外)和执行时限作以下调整:
一、以下税收政策执行时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市、旗县人民政府原则上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
二、以下税收政策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其执行截止时间以中央、自治区政策为准:小规模纳税人按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
三、以下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仍继续执行,其执行截止时间以中央、自治区政策为准: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上述优惠政策基础上依规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此前文件中税收优惠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执行中,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办公室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关于调整阿党发〔2019〕8号文件有关政策内容和执行时限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8-31 08:51
- 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各旗党委、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盟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关于调整内党发〔2018〕23号文件有关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2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盟委、行署同意,决定将《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办公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阿拉善盟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阿党发〔2019〕8号)第一条第一款“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印花税除外)和执行时限作以下调整:
一、以下税收政策执行时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市、旗县人民政府原则上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
二、以下税收政策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其执行截止时间以中央、自治区政策为准:小规模纳税人按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
三、以下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仍继续执行,其执行截止时间以中央、自治区政策为准: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上述优惠政策基础上依规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此前文件中税收优惠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执行中,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办公室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