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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22〕40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各重点企业: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23日    


阿拉善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的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求,推进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战略,加快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强化各旗(区)政府(管委会)和盟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盟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盟行政公署对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盟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下同)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

盟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旗(区)政府(管委会)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评议考核工作在盟行政公署领导下,由盟食药安委统筹协调,盟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盟食药安办)会同盟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盟食药安办每年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考核内容和自治区药监局药品安全考核内容,结合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及实施细则,明确年度评议考核重点。

第三条  评议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旗(区)政府(管委会)年度实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动态调整权重分值。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旗(区)政府(管委会)评议考核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相关工作要求情况,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完成情况和食品药品安全状况等。重点对食品药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二)对盟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相关工作要求情况,协调联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工作,共享食品药品安全共治信息,组织指导各旗(区)政府(管委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等情况。

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评议考核采取平时监控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盟食药安办每年组织制定年度评议考核方案、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自查自评。各旗(区)政府(管委会)及盟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盟食药安办组织制定的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完成自查自评,对本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提交自查报告及评议考核相关佐证材料。

(三)实地检查。盟食药安办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依据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旗(区)政府(管委会)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

(四)部门评审。盟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按照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报盟食药安办。相关部门对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盟食药安办对盟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评议考核佐证材料逐项进行综合评审,形成最终得分,经盟食药安委会审定后通报各成员单位。

(五)综合评价。盟食药安办对盟食药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价,形成评议考核报告,经盟食药安委会审定后通报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第七条  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评议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在同类被评议考核旗(区)、单位中不超过1/2,其余旗(区)、单位为B级或C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议考核等级为C级:

(一)旗(区)政府(管委会)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年度评议考核等级为C级的情形: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2.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3.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未能有效应对舆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5.各旗(区)政府(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二)盟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年度评议考核等级为C级的情形:

1.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的。

2.经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或者抽样监测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其他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第八条  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对旗(区)政府(管委会)、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与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涉及违纪、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评议考核结果为A级的旗(区)政府(管委会)及盟直相关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和盟内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评议考核结果为C级的旗(区)政府(管委会)和盟直相关部门,由盟食药安委委托盟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旗(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盟行署领导同志约谈该旗(区)政府(管委会)及盟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该旗(区)政府(管委会)、部门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旗(区)政府(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盟食药安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盟食药安办。

第九条  盟食药安委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年度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旗(区)政府(管委会)、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73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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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署办发〔2022〕40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各重点企业: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23日    


阿拉善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的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求,推进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战略,加快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强化各旗(区)政府(管委会)和盟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盟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盟行政公署对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盟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下同)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

盟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旗(区)政府(管委会)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评议考核工作在盟行政公署领导下,由盟食药安委统筹协调,盟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盟食药安办)会同盟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盟食药安办每年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考核内容和自治区药监局药品安全考核内容,结合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及实施细则,明确年度评议考核重点。

第三条  评议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旗(区)政府(管委会)年度实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动态调整权重分值。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旗(区)政府(管委会)评议考核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相关工作要求情况,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完成情况和食品药品安全状况等。重点对食品药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二)对盟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相关工作要求情况,协调联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工作,共享食品药品安全共治信息,组织指导各旗(区)政府(管委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等情况。

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评议考核采取平时监控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盟食药安办每年组织制定年度评议考核方案、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自查自评。各旗(区)政府(管委会)及盟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盟食药安办组织制定的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完成自查自评,对本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提交自查报告及评议考核相关佐证材料。

(三)实地检查。盟食药安办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依据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旗(区)政府(管委会)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

(四)部门评审。盟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按照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报盟食药安办。相关部门对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盟食药安办对盟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评议考核佐证材料逐项进行综合评审,形成最终得分,经盟食药安委会审定后通报各成员单位。

(五)综合评价。盟食药安办对盟食药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价,形成评议考核报告,经盟食药安委会审定后通报各旗(区)政府(管委会)。

第七条  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评议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在同类被评议考核旗(区)、单位中不超过1/2,其余旗(区)、单位为B级或C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议考核等级为C级:

(一)旗(区)政府(管委会)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年度评议考核等级为C级的情形: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2.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3.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未能有效应对舆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5.各旗(区)政府(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二)盟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年度评议考核等级为C级的情形:

1.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的。

2.经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或者抽样监测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其他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第八条  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对旗(区)政府(管委会)、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与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涉及违纪、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评议考核结果为A级的旗(区)政府(管委会)及盟直相关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和盟内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评议考核结果为C级的旗(区)政府(管委会)和盟直相关部门,由盟食药安委委托盟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旗(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盟行署领导同志约谈该旗(区)政府(管委会)及盟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该旗(区)政府(管委会)、部门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旗(区)政府(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盟食药安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盟食药安办。

第九条  盟食药安委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年度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旗(区)政府(管委会)、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