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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22-01942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专项规划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22〕44号 成文时间: 2022-06-30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有关单位,各重点企业:

现将《阿拉善盟“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30日    


阿拉善盟“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快推进阿拉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阿拉善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阿拉善实际,编制本规划,规划期为2021—2025年。


第一章 建设现状和形势要求

第一节 建设现状

“十三五”时期,盟委、行署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积极推进信用阿拉善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

组织协调机制不断健全。盟行署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成立了由常务副盟长任组长、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42个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17年4月,阿拉善盟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成立,承担盟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运维和信用信息征集及应用等工作。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均由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并配备了人员开展相关工作。盟、旗两级的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初步形成。

信用制度框架基本形成。盟行署印发了《阿拉善盟“十三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阿拉善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细则》《阿拉善盟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阿拉善盟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阿拉善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实施方案》《阿拉善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工作方案》等二十余项制度文件,并按年度发布工作要点。盟直属各部门积极推进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工作,“十三五”时期,各部门制定包括行业“红黑名单”认定、联合奖惩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制度十余项,为加快推进全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

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凸显。盟信用信息平台一期建设任务全部完成,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了互联互通,定期开展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盟信用信息平台与盟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局等部门的业务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在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各部门共调用、查询信用信息698次,核查出失信主体47个,“十三五”时期,盟信用信息平台共归集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9类信用信息共5万余条。开通了“信用中国(内蒙古阿拉善)”网站,设有信用动态、信用查询、信用政策法规、信用联合奖惩和“双公示”等20多个栏目,实现了信用信息跨部门综合查询,用户访问量2万余次,为全盟各旗(区)、各部门开展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信用应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双公示”全面落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双公示”工作要求,在“信用中国(内蒙古阿拉善)”网站开设了“双公示”专栏,公示各旗区、各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并实时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了与自治区“双公示”信息交换共享的常态机制。“十三五”时期,累计向自治区“双公示”系统报送行政许可信息32063条,行政处罚信息9320条,进一步提高了全盟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初显成效。积极探索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中小(微)企业与农村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和应用制度,完善中小(微)企业、农户支持措施。推动开展司法领域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工作,建立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设立了盟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公共大屏和政务大厅等渠道播放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动司法公信建设。积极推进税务领域分级分类监管,定期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按年度推送纳税信用A级名单,并在税收管理等环节实施激励措施,对税收违法“黑名单”进行公开公示。大力推广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开展全盟餐饮服务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有效提升了重点行业监管效力。

联合奖惩有序推进。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信用联合奖惩要求,累计转发各领域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45份。累计向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上报劳动保障领域“红名单”56家、“黑名单”2家、税务A级纳税人“红名单”20家。按照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要求,“十三五”时期,共有29家企业选树为自治区级诚信典型。各旗(区)、各部门制定行业领域联合奖惩制度14个,“红黑名单”制度18个。“十三五”时期,盟信用信息平台共归集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2297条,诚实守信“红名单”信息222条,并推送共享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盟直属各有关部门,对信息主体开展联合奖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氛围初步形成。

信用宣传教育不断深入。全面参与“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组织开展“6·14”信用宣传活动,开展中小学“诚信伴你成长”主题宣传活动。利用“12·4宪法宣传活动日”集中开展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全盟经济高质量发展”宣传活动,引导广大群众关心自身信用记录,树立诚信意识。

总体来看,“十三五”时期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处于打基础阶段,各项任务还十分艰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旗区、部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专职人员从事信用工作,导致部分工作难以推进;二是信用工作推进机制有待完善,信用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相对滞后,没有建成覆盖全盟社会成员的信用信息系统;三是旗区、部门间合作协同不够,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不及时,未达到信用监管预期效果;四是社会信用环境不成熟,市场主体和全社会讲诚信、用信用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五是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市场发育缓慢,信用产品和服务推广亟待加强。


第二节 形势要求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阐述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建设”。《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部署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探索信用监管,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等制度均对新时期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和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加快建设适应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非常迫切。

内蒙古自治区信用建设法规的制定对盟信用工作提出新要求。2021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实施,为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同时对各项工作的推进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做好《条例》的普法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知晓度,切实营造学法、用法和守法的浓厚社会氛围;二是要依法健全完善全盟信用工作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优势,推动工作落地落实;三是要强化盟信用信息平台支撑作用,优化平台功能,依法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管理和应用,推进信用信息高质量归集、全方位整合、跨平台应用,有效开展信用监管;四是要加大信用信息应用推广力度,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探索“信易+”应用场景,真正让信用惠民便企;五是要加快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引进合法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创新征信产品和服务,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

全盟发展战略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定位。“十四五”时期是全盟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实现更好更大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将对全盟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是服务于全盟建设总目标。打造生态立盟、产业强盟、旅游富盟,需要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作用,不断提升和优化社会环境、营商环境、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面临开放型经济体制和城市现代化管理新需求,建设健全完善、有机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势在必行;二是服务于全盟积极融入西部大开发新格局。“十四五”时期,全盟将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姿态,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在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过程中把握发展机遇,通过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补齐新时代社会治理和金融服务的新型基础设施短板,不断提高区域竞争力和吸引力,促进资本、数据、人才和技术等要素聚集,促进区内外企业投资兴业;三是服务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全盟要素禀赋,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农牧业、特色生态、新能源、文化旅游、口岸、物流和电子商务等产业的诚信品牌,以信用建设促进产业升级,以产业升级满足消费升级,推动特色产业成为全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动力引擎。


第二章 总体思路

第一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立足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以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建设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为手段,以信用示范创建为引领,着力创新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优化信用服务市场供给,提升信用惠民便企的质量和效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基础作用,努力建成与盟经济发展相匹配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不同旗区、部门和行业特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全面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加强信用信息管理,维护信息主体权益,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夯实基础,强化应用。健全完善信用建设工作机制,加强信用工作队伍建设,优化盟信用信息平台功能。依托盟信用信息平台,不断完善信用工作的日常调度、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推动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在政府管理和各类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资源整合、需求培育、示范带动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注重发挥企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节 建设目标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依法制定各领域信用制度和标准规范,构建起旗区、盟直属部门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高质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高质量归集信用信息。进一步提升盟信用信息平台服务能力,实现与各旗区、盟直属部门信用信息的实时交换共享,公共信用信息实现“应归集、尽归集”,合规率达到100%。

——构建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强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社会治理中的广泛应用,力争在15个领域开展信用信息核查、信用监管。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有效运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基本建立。

——广泛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结合盟实际情况,选择重点嘎查村、苏木镇、产业园区、商业街区和旅游景区率先开展信用示范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引领全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有效支撑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政务、民生、生态领域诚信建设,助力全盟高质量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全社会信用价值感和获得感明显增强。


第三章 全力打造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

按照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布局,健全完善旗区和直属各部门信用工作机制,全面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调度工作,推动全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第一节 建立完善地方工作运行机制

健全完善各旗信用工作机制。强化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建设,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的工作职责,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按要求落实。市场监管、行业监管和公共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鼓励、调动行业协会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工作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强大合力。

探索构建园区信用工作新模式。聚焦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策克口岸经济开发区产业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探索建立“信用办+园区信用信息大数据中心”的组织架构体系,围绕制度建设、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信用应用等领域创新开展园区信用管理,助力园区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节 推动构建部门业务协同机制

建立健全盟直属部门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充分发挥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能职责。围绕信用承诺制、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联合奖惩、“双公示”、重点领域失信专项治理、诚信典型选树等工作定期召开部门间工作督导会、推进会,加强部门间沟通交流,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推动相关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责任科室、责任人和联络员,确保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实到位。

强化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依托盟信用信息平台,构建完善部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为各部门提供信息交换、信息比对、信息核查、信用预警、信用评价和大数据分析等多样化信用信息服务,促进不同部门之间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格认定、市场监管和政策资金扶持等工作中的协同联动。建立跨部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各部门联动、全领域监管、多措施并举”的格局。


第三节 严格落实工作调度机制

建立盟信用工作调度机制。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月调度系统持续开展对旗区、部门的工作调度和信用监测工作。重点考察各地、各部门信用相关制度建设、重点领域失信问题治理情况、信用信息报送情况、“双公示”信息台账、信用报告应用情况、分级分类监管情况、联合奖惩实施情况、承诺制开展情况、“信易+”开展情况 、信用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和信用试点示范等工作。

健全盟信用工作督导机制。制定调度工作的督查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内容,实现对信用工作数据的统一管理、分析和评估。全面掌握各旗区、各部门信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督导检查,更加有效地推进全盟信用建设各项工作开展。


第四章 优化提升盟信用信息平台服务能力

加快完善盟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功能,全面提升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和应用能力,加强盟信用信息平台的安全保障,实现全盟区域间、行业间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第一节 夯实盟信用信息平台基础功能

完善信用信息主体数据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自然人身份证号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完善全盟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数据库,夯实信用数据基础。加快推动盟信用信息平台与盟直属各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通过数据接口或服务系统为各部门信用应用提供数据支撑。

拓展平台系统服务功能。优化完善盟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实现对部门业务系统、市场化应用服务的有效支撑。推动“信易+”应用开展,打造特色公共服务体系。健全自然人信用数据库,加快自然人信用信息在各领域的有效应用。推动政务诚信建设,完善公务员诚信档案,强化政务诚信的表率和引领作用。建立健全重点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支撑行业信用建设。加强信用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实现对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信用监测、分析和预警。依托盟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响应和反馈机制,向各旗区、各部门共享各类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依法依规开展联合奖惩。

探索运用先进信息技术。适时开展对区块链技术的试点应用,实现分布式存储、点对点传输、加密算法、共识机制和智能合约等技术在盟信用信息平台中的应用,强化信用数据归集、安全共享和可视化应用等功能,提高信用数据处理效率、降低信用信息共享成本。


第二节 提升信用门户网站服务能力

完善“信用中国(内蒙古阿拉善)”网站功能模块。结合国家城市信用监测指标和公共信用服务需求,优化完善“信用中国(内蒙古阿拉善)”网站信用信息查询、信用信息公示、信用政策法规宣传、信用工作动态、信用联合奖惩、信用异议、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和“信易+”等功能,推进信用监管、专项治理、惠民便企等主题板块建设,及时更新网站内容,实现与“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的协同一致。

拓宽公共信用服务渠道。开发“信用阿拉善”APP、微信小程序等应用服务,加强与第三方公众平台合作,提供公益性、便利化的服务,提升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应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便捷性。提供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渠道,在“信用中国(内蒙古阿拉善)”网站设置市场主体自愿注册信息栏目,将自愿注册信息纳入信用报告范围,拓展信用信息应用场景的深度和广度。


第三节 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加强盟信用信息平台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定期开展信用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加大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安全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定期开展平台安全检查,完善平台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防范信用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发生,切实保障盟信用信息平台安全运行。

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对涉及信用信息、软件系统、内外网和数据库设计等工作的人员实施保密管理。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和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高质量实施信用信息管理

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依托盟信用信息平台,实现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的全量归集和管理,为全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和便捷的信用信息服务。


第一节 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建立阿拉善盟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按照目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目录动态更新机制。

加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信用档案建设。加快推进市场监管、纳税服务、食品药品、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和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推动公务员、律师、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会计从业人员、统计从业人员、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和执业兽医等重点人群信用信息归集。

推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共用共享机制。畅通市场主体自主申报渠道,建立市场主体自主申报核实机制,鼓励市场主体主动提供或者授权使用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节 提升公共信用信息质量

强化盟信用信息平台基础数据库管理,提升信用数据资产管控能力,夯实信用大数据应用基础。健全完善信用信息数据标准,实现信用信息来源可追溯。进一步提升盟信用信息平台数据治理水平,优化完善数据治理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控指标,定期出具数据质量分析报告和年度报告,优化不合格数据反馈修正机制,加快实现治理过程自动化、治理规则精准化、治理效果可视化。


第三节 强化信用信息共享

依托盟信用信息平台为政府部门业务系统、服务大厅和各类专项业务查询提供接口、在线批量和前置批量等查询服务,促进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提升。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阿拉善)”网站、信用阿拉善APP等渠道为社会大众提供包括授权查询在内的信用信息查询、信息公示和联合惩戒等服务。依托盟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大数据公司等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共享,建成集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为一体的综合性数据资源池,提高信用信息综合利用率。


第四节 完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建立信用修复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依托“信用中国(内蒙古阿拉善)”网站优化信用修复流程。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建立信用修复辅导机制,开展信用修复培训,促进失信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恢复信用水平。

建立信用异议处理机制。通过盟各级服务窗口、网络平台、移动终端等渠道为社会大众提供便捷的信用异议处理服务,优化处理流程,及时更正或撤销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切实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全力推进信用信息应用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要求,加快推进全盟信用承诺、分级分类监管和联合奖惩工作,引进信用服务机构,加大信用产品创新,推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政务、商务、社会领域的广泛应用。


第一节 全面落实重点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要求,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行政审批、注册登记、户籍管理、市场准入、社会保险、职业资格、政府采购和交通运输等领域开展信用承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建立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机制。鼓励各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

全面落实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针对税收征管、食品药品、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和文化旅游等领域,开展本行业领域的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根据不同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和激励惩戒手段,依托“信用中国(内蒙古阿拉善)”网站对信用监管信息进行公示。


第二节 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奖惩

建立信用奖惩措施清单。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关政策法规,各旗区、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信用激励和惩戒补充清单,明确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依法对诚信主体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措施。对严重失信主体各旗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和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惩戒措施。

开展失信突出问题治理工作。围绕电信网络诈骗、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失信、国家考试作弊、交通运输领域失信、骗取社会保险、法院判决不执行、金融领域失信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对屡罚不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失信主体,加大公开曝光和惩戒力度。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作用,整合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强大合力。

完善失信行为风险预警机制。依托盟信用信息平台,通过第三方大数据分析,实现线索跟踪、查询检索、核查确认、可视化展示和统计分析等服务,有效防控重点领域、重点主体失信行为发生。


第三节 探索开展信用信息社会化应用

拓展信用应用场景。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认定、政府补助和项目审批等行政事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引导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依据第三方信用报告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金融服务优惠和便利。鼓励企业在合同签订、项目承包和投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或信用报告。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多元化、定制化的信用产品和服务,满足信用市场需求。

持续加大“信易贷”推广力度。支持银行、保险、信托和基金等金融机构创新“信易贷”工作模式,依托银税互动平台、盟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蒙享贷”平台,全力构建互信、可信的信用融资服务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渠道、全方位的融资服务。面向金融机构需求,探索归集中小微企业的水、电、气以及纳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领域信用信息,为“信易贷”推广做好支撑。


第四节 加快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加强与区内外具有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加快引进备案的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开展信用报告、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和培训等业务,建立健全信用服务产业链,推动盟信用服务产业做大做强。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引导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提升公信力。

优化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环境。依法向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公共信用数据资源,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对公共信用数据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为信用服务机构获取信用信息提供便利。推动信用产品和服务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使用,作为政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引导其他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第七章 大力推进全盟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示范和引领作用。“十四五”时期,要加快推进全盟政务诚信建设,切实提升政府公信力,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第一节 强化依法行政能力

全面落实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盟、旗两级政府部门的权责清单,充分发挥权责清单在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全面履职尽责、机构职能优化流程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规范权力运行。结合部门职能运行和监管需要,动态调整清单事项,各旗区、各部门对本级权责清单负责,并履行对下级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情况的指导监督责任。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精简和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提高简政放权的协同性、联动性,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全面推进“一件事一次办”“预约办”“容缺预审”等审批服务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推动优化营商环境。

健全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全面落实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全程公开,畅通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二节 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强化政府履约践诺。围绕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和地方政府债务等领域,推动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坚决落实政府参与市场活动中相关责任人的主体责任,严格履行依法与市场主体订立的各类合同,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增强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将全盟各级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盟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防范和治理政府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对盟、旗两级政府部门拖欠市场主体账款、不兑现政策和不履行承诺等情况开展全面清理,确保失信被执行人涉政府机构零新增,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三节 加强公务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建立完善公职人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全盟各级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相关事项纳入档案。在公职人员录用、调岗和任职等事项中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公职人员,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开展公职人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职人员培训和进修课程。探索建立公职人员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和纠错、修复机制。


第四节 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探索开展政务诚信评估。按照自治区政务诚信评估相关要求,围绕政府依法行政、勤政高效、守信践诺等内容按年度对各旗区开展政务诚信评估,并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估结果。鼓励引入信用服务机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政务诚信评估相关工作。

建立健全协同监督机制。建立政务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机制和信访监督机制,依托“信用中国(内蒙古阿拉善)”网站设立全盟统一的投诉举报受理渠道,推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形成合力。

专栏1: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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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

建设内容

1

政府采购领域

完善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制度,坚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避免合同纠纷。对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方,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强化信息公开,把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和政府采购监管信息纳入公开事项范围。采购活动后实施信用评价管理,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2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

强化合同约束,按照程序和合同履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各项义务,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过程中的政府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3

招标投标领域

全面落实自治区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制度,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投标人、评标(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4

招商引资领域

完善信用承诺制度,规范各级行政部门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重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依法依规加大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务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出现的“新官不理旧账”、滥用行政权力等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失信行为。


第八章 积极推动信用示范创建

全面开展信用示范创建工作,按照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要求,创新开展全盟选树工作,以示范引领,加快推进全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一节 信用示范嘎查村、苏木镇创建

深入开展信用嘎查村、信用苏木镇创建活动。围绕乡村振兴战略,选择基础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嘎查村、苏木镇开展信用示范创建工作,提高广大农牧民和嘎查村、苏木镇干部的信用观念。依托涉农金融机构建立农村牧区信用档案,健全适合农牧户与农牧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标准,实现有效农牧户评定全覆盖。全面推进农村牧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建具有阿拉善特色的乡村信用生态。

完善信用惠农激励措施。鼓励涉农金融机构探索开发适合农牧业、农牧区发展和农牧民需求的新型信用支农惠农产品和服务,运用“集中授信”“整村授信”等新型信贷模式,提高信贷效率,降低授信成本。建立健全农牧民信用联保制度,推进和发展农牧业保险,完善农村牧区信用担保体系。


第二节 信用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用制度。建立完善企业低碳发展、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企业污染排放自行监测与公布制度、应对环境事故情况公布制度。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与整理,加强控排企业碳排放核查,建立企业碳排放和环境行为诚信档案。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完善企业低碳、节能和环保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银行、证券、保险、商务和投资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努力建设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生态资源。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信息公开。贯彻落实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对日常检查、行政执法和专项行动等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进行梳理,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依托盟信用信息平台实现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信息全公开,加大全盟环境质量状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结果等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

开展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监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根据污染排放、环境管理和社会影响等评价指标,按照企业环境行为的优劣程度,评定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依托盟信用信息平台对落后产能和污染严重企业予以公布,逐步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通过评价结果引导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第三节 信用示范产业园区创建

鼓励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率先开展信用示范创建。围绕产业园区发展要求,建立信用建设试点方案,制定园区信用管理办法,在园区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和服务机制,打造园区信用特色和品牌,将信用信息应用嵌入企业入驻筛选、评估考核、服务对接等各环节。建立园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聚焦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和税收等基本信用状况,开展信用风险监测。基于信用数据分析,发挥信用监管优势,辅助园区管理精准决策,有效推进园区改造升级。

创新信用应用场景。依托园区管理平台,联合园区各部门、区内商务服务和生活服务等机构积极探索,创建“信易租”“信易批”等应用场景,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优惠便利。


第四节 信用示范商业街区创建

推动信用示范商业街区创建。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引领,选择商户较为集中、商业氛围浓郁、基础设施完善的商业街区开展示范创建。联合市场监管、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部门和机构,依托盟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商业街区内各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商户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以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探索推广诚信二维码,实行“一店一码,亮码经营”。

加强商业街区信用监管。编制发布商业街区信用指数,科学衡量、评估商业街区信用状况及发展趋势。鼓励引导商业街区商户主动签订诚信公约、信用承诺,并在显著位置公开,提升各方守信和用信意识,培育街区诚信文化,逐步营造诚信氛围,推动街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节 信用示范旅游景区创建

加快推动信用景区建设。以创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为契机,引导胡杨林旅游区、阿左旗腾格里沙漠天鹅湖生态旅游区、越野e族阿拉善梦想沙漠汽车航天乐园等重要景区开展信用示范创建。建立健全旅行社、酒店、景区和导游等旅游领域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建立文化旅游市场信用监管机制,制定文化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完善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

深入推广“信易游”应用场景。鼓励旅游景区为诚信游客提供景区购票优惠、酒店免押金快捷入住和快捷退房等激励措施。着力打造涵盖吃、住、行、游、购、娱的综合性一体化守信激励服务模式,营造文明、诚信、公平的文化旅游行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苍天圣地阿拉善”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六节 诚信典型选树

全面落实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要求。建立盟级诚信典型选树长效工作机制,依托“信用中国(内蒙古阿拉善)”网站建立诚信典型申报专栏,深入开展诚信企业、自然人、社会团体等选树工作,通过发掘和广泛宣传先进典型事迹,引领社会各界学习诚信品德。推广诚信二维码应用,让诚信典型亮出信用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对诚信典型的激励推介。各部门应根据管理和服务权限对诚信典型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和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购买服务等环节提供优惠便利的服务措施。鼓励各市场主体在合同签订、项目承包、投资合作、采购和租赁等商业活动中优先考虑诚信典型。鼓励信用服务机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基金等机构针对诚信典型实施定制化产品和服务,给予诚信典型优惠便利。

专栏2:信用示范创建

序号

领域

创建内容

1

信用示范嘎查村、苏木镇创建

支持各旗区开展信用嘎查村、信用苏木镇示范创建,在金融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加强创建结果的应用,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牧区经济主体,在授信额度、利率、项目资金安排、补贴补助、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十四五”末,力争创建信用嘎查村175个、信用苏木镇26个。

2

信用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

以优化全盟生态环境为目标,大力实施“蓝天碧水净土”行动,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牧、环保、水利、林草和气象等多个部门协调与沟通,通过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开展环境数据监测、评价,实施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持续改善全盟空气、水、土壤和自然生态环境质量。

3

信用示范产业

园区创建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率先开展示范创建,在制度建设、分级分类监管、信用信息应用、诚信典型选树、诚信文化宣传教育等方面,大胆创新,积累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地域特色亮点,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4

信用示范商业

街区创建

以倡导诚信经营、营造品牌效应、建设繁荣街区为目标,各旗区选择至少一条商业街开展示范创建,围绕街区商户信用承诺公示、信用档案建立、信用信息应用等方面,先行先试,总结经验成效后全面铺开。

5

信用示范旅游

景区创建

充分发挥全盟优质的文化旅游资源,开展信用示范景区创建,推动开展“信易游”,对诚信主体开展涵盖吃、住、行、游、购、娱的综合性一体化守信激励措施。

6

诚信典型选树

各旗区、各部门要把诚信典型选树推荐作为常态化工作,加快推进诚信企业在政务领域、金融信贷领域和社会领域的激励措施,树立地区诚信品牌,提升地区信用水平,打造良好的地区营商环境。“十四五”末,力争选树诚信企业300家。 


第九章 深入开展信用宣传教育

大力开展信用普法宣传,推广诚信教育,积极开展各类诚信主体创建活动,普及诚信文化,切实提升社会公众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第一节 开展信用普法宣传

加强普法宣传。紧紧围绕国家、自治区和盟“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任务,依托“八五”普法,深入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相结合,为完成规划目标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落实普法责任。各旗区、各部门要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普法宣传列入本地区、本部门普法责任清单,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面向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执法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教育,对法律法规的立法意义、主要内容及精神实质进行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知晓度,实现普法宣传教育常态化,切实营造学法、用法和守法的浓厚社会氛围。


第二节 持续推广诚信教育

弘扬诚信道德。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把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体现到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各方面,分地区、分行业、多层次开展各类专题讲座和培训研讨活动,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

普及诚信教育。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践诺和依法行政教育,加强重点人群诚信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市场主体诚信教育,倡导诚信守法经营理念,将诚信教育纳入中小学思想品德课、职业学校德育课,提高中小学生诚信道德认知水平。


第三节 全面普及诚信文化

发挥媒体的积极引导和宣传作用,充分利用纸媒、广播、电视、宣传海报等传统媒体和微信、抖音、微博等新媒体,深入开展诚信宣传。结合“诚信活动周”“食品安全宣传周”“诚信兴商宣传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9·20”公民道德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及主题开展诚信宣传,宣传各类诚信先进事迹,大力普及诚信理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自觉。把诚信建设与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相结合,开展诚信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商圈、进军队、进校园、进医院、进口岸和进景区等“十进”活动。


第十章 有效保障规划实施

第一节 强化责任落实

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要全面统筹规划落实,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定期调度推进。各旗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定期对本地区、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各旗区政府应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各旗区、各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开展创新,将具有突破性和示范性的创新工作在全盟推广。


第二节 加大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信用服务市场培育、信用惠民便企、示范创建和诚信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信用服务市场,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为信用阿拉善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第三节 加强监督考核

各级政府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作为党政领导班子的重要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和问责追责等结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按要求落实。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做好规划调整。建立工作通报、约谈和督导机制,根据信用建设成效,对相关地区、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奖励或问责,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根据政务诚信评估结果、各旗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调度情况和旗区信用监测评估结果,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盟信用状况,总结经验,补齐短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努力改善全盟信用环境,提升信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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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阿拉善盟“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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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22-01942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专项规划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22〕44号 成文时间: 2022-06-30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有关单位,各重点企业:

现将《阿拉善盟“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30日    


阿拉善盟“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快推进阿拉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阿拉善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阿拉善实际,编制本规划,规划期为2021—2025年。


第一章 建设现状和形势要求

第一节 建设现状

“十三五”时期,盟委、行署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积极推进信用阿拉善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

组织协调机制不断健全。盟行署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成立了由常务副盟长任组长、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42个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17年4月,阿拉善盟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成立,承担盟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运维和信用信息征集及应用等工作。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均由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并配备了人员开展相关工作。盟、旗两级的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初步形成。

信用制度框架基本形成。盟行署印发了《阿拉善盟“十三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阿拉善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细则》《阿拉善盟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阿拉善盟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阿拉善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实施方案》《阿拉善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工作方案》等二十余项制度文件,并按年度发布工作要点。盟直属各部门积极推进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工作,“十三五”时期,各部门制定包括行业“红黑名单”认定、联合奖惩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制度十余项,为加快推进全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

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凸显。盟信用信息平台一期建设任务全部完成,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了互联互通,定期开展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盟信用信息平台与盟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局等部门的业务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在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各部门共调用、查询信用信息698次,核查出失信主体47个,“十三五”时期,盟信用信息平台共归集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9类信用信息共5万余条。开通了“信用中国(内蒙古阿拉善)”网站,设有信用动态、信用查询、信用政策法规、信用联合奖惩和“双公示”等20多个栏目,实现了信用信息跨部门综合查询,用户访问量2万余次,为全盟各旗(区)、各部门开展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信用应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双公示”全面落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双公示”工作要求,在“信用中国(内蒙古阿拉善)”网站开设了“双公示”专栏,公示各旗区、各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并实时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了与自治区“双公示”信息交换共享的常态机制。“十三五”时期,累计向自治区“双公示”系统报送行政许可信息32063条,行政处罚信息9320条,进一步提高了全盟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初显成效。积极探索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中小(微)企业与农村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和应用制度,完善中小(微)企业、农户支持措施。推动开展司法领域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工作,建立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设立了盟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公共大屏和政务大厅等渠道播放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动司法公信建设。积极推进税务领域分级分类监管,定期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按年度推送纳税信用A级名单,并在税收管理等环节实施激励措施,对税收违法“黑名单”进行公开公示。大力推广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开展全盟餐饮服务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有效提升了重点行业监管效力。

联合奖惩有序推进。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信用联合奖惩要求,累计转发各领域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45份。累计向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上报劳动保障领域“红名单”56家、“黑名单”2家、税务A级纳税人“红名单”20家。按照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要求,“十三五”时期,共有29家企业选树为自治区级诚信典型。各旗(区)、各部门制定行业领域联合奖惩制度14个,“红黑名单”制度18个。“十三五”时期,盟信用信息平台共归集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2297条,诚实守信“红名单”信息222条,并推送共享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盟直属各有关部门,对信息主体开展联合奖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氛围初步形成。

信用宣传教育不断深入。全面参与“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组织开展“6·14”信用宣传活动,开展中小学“诚信伴你成长”主题宣传活动。利用“12·4宪法宣传活动日”集中开展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全盟经济高质量发展”宣传活动,引导广大群众关心自身信用记录,树立诚信意识。

总体来看,“十三五”时期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处于打基础阶段,各项任务还十分艰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旗区、部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专职人员从事信用工作,导致部分工作难以推进;二是信用工作推进机制有待完善,信用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相对滞后,没有建成覆盖全盟社会成员的信用信息系统;三是旗区、部门间合作协同不够,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不及时,未达到信用监管预期效果;四是社会信用环境不成熟,市场主体和全社会讲诚信、用信用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五是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市场发育缓慢,信用产品和服务推广亟待加强。


第二节 形势要求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阐述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建设”。《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部署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探索信用监管,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等制度均对新时期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和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加快建设适应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非常迫切。

内蒙古自治区信用建设法规的制定对盟信用工作提出新要求。2021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实施,为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同时对各项工作的推进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做好《条例》的普法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知晓度,切实营造学法、用法和守法的浓厚社会氛围;二是要依法健全完善全盟信用工作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优势,推动工作落地落实;三是要强化盟信用信息平台支撑作用,优化平台功能,依法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管理和应用,推进信用信息高质量归集、全方位整合、跨平台应用,有效开展信用监管;四是要加大信用信息应用推广力度,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探索“信易+”应用场景,真正让信用惠民便企;五是要加快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引进合法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创新征信产品和服务,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

全盟发展战略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定位。“十四五”时期是全盟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实现更好更大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将对全盟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是服务于全盟建设总目标。打造生态立盟、产业强盟、旅游富盟,需要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作用,不断提升和优化社会环境、营商环境、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面临开放型经济体制和城市现代化管理新需求,建设健全完善、有机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势在必行;二是服务于全盟积极融入西部大开发新格局。“十四五”时期,全盟将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姿态,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在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过程中把握发展机遇,通过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补齐新时代社会治理和金融服务的新型基础设施短板,不断提高区域竞争力和吸引力,促进资本、数据、人才和技术等要素聚集,促进区内外企业投资兴业;三是服务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全盟要素禀赋,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农牧业、特色生态、新能源、文化旅游、口岸、物流和电子商务等产业的诚信品牌,以信用建设促进产业升级,以产业升级满足消费升级,推动特色产业成为全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动力引擎。


第二章 总体思路

第一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立足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以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建设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为手段,以信用示范创建为引领,着力创新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优化信用服务市场供给,提升信用惠民便企的质量和效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基础作用,努力建成与盟经济发展相匹配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不同旗区、部门和行业特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全面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加强信用信息管理,维护信息主体权益,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夯实基础,强化应用。健全完善信用建设工作机制,加强信用工作队伍建设,优化盟信用信息平台功能。依托盟信用信息平台,不断完善信用工作的日常调度、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推动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在政府管理和各类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资源整合、需求培育、示范带动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注重发挥企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节 建设目标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依法制定各领域信用制度和标准规范,构建起旗区、盟直属部门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高质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高质量归集信用信息。进一步提升盟信用信息平台服务能力,实现与各旗区、盟直属部门信用信息的实时交换共享,公共信用信息实现“应归集、尽归集”,合规率达到100%。

——构建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强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社会治理中的广泛应用,力争在15个领域开展信用信息核查、信用监管。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有效运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基本建立。

——广泛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结合盟实际情况,选择重点嘎查村、苏木镇、产业园区、商业街区和旅游景区率先开展信用示范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引领全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有效支撑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政务、民生、生态领域诚信建设,助力全盟高质量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全社会信用价值感和获得感明显增强。


第三章 全力打造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

按照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布局,健全完善旗区和直属各部门信用工作机制,全面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调度工作,推动全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第一节 建立完善地方工作运行机制

健全完善各旗信用工作机制。强化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建设,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的工作职责,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按要求落实。市场监管、行业监管和公共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鼓励、调动行业协会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工作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强大合力。

探索构建园区信用工作新模式。聚焦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策克口岸经济开发区产业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探索建立“信用办+园区信用信息大数据中心”的组织架构体系,围绕制度建设、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信用应用等领域创新开展园区信用管理,助力园区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节 推动构建部门业务协同机制

建立健全盟直属部门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充分发挥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能职责。围绕信用承诺制、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联合奖惩、“双公示”、重点领域失信专项治理、诚信典型选树等工作定期召开部门间工作督导会、推进会,加强部门间沟通交流,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推动相关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责任科室、责任人和联络员,确保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实到位。

强化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依托盟信用信息平台,构建完善部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为各部门提供信息交换、信息比对、信息核查、信用预警、信用评价和大数据分析等多样化信用信息服务,促进不同部门之间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格认定、市场监管和政策资金扶持等工作中的协同联动。建立跨部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各部门联动、全领域监管、多措施并举”的格局。


第三节 严格落实工作调度机制

建立盟信用工作调度机制。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月调度系统持续开展对旗区、部门的工作调度和信用监测工作。重点考察各地、各部门信用相关制度建设、重点领域失信问题治理情况、信用信息报送情况、“双公示”信息台账、信用报告应用情况、分级分类监管情况、联合奖惩实施情况、承诺制开展情况、“信易+”开展情况 、信用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和信用试点示范等工作。

健全盟信用工作督导机制。制定调度工作的督查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内容,实现对信用工作数据的统一管理、分析和评估。全面掌握各旗区、各部门信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督导检查,更加有效地推进全盟信用建设各项工作开展。


第四章 优化提升盟信用信息平台服务能力

加快完善盟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功能,全面提升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和应用能力,加强盟信用信息平台的安全保障,实现全盟区域间、行业间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第一节 夯实盟信用信息平台基础功能

完善信用信息主体数据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自然人身份证号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完善全盟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数据库,夯实信用数据基础。加快推动盟信用信息平台与盟直属各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通过数据接口或服务系统为各部门信用应用提供数据支撑。

拓展平台系统服务功能。优化完善盟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实现对部门业务系统、市场化应用服务的有效支撑。推动“信易+”应用开展,打造特色公共服务体系。健全自然人信用数据库,加快自然人信用信息在各领域的有效应用。推动政务诚信建设,完善公务员诚信档案,强化政务诚信的表率和引领作用。建立健全重点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支撑行业信用建设。加强信用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实现对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信用监测、分析和预警。依托盟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响应和反馈机制,向各旗区、各部门共享各类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依法依规开展联合奖惩。

探索运用先进信息技术。适时开展对区块链技术的试点应用,实现分布式存储、点对点传输、加密算法、共识机制和智能合约等技术在盟信用信息平台中的应用,强化信用数据归集、安全共享和可视化应用等功能,提高信用数据处理效率、降低信用信息共享成本。


第二节 提升信用门户网站服务能力

完善“信用中国(内蒙古阿拉善)”网站功能模块。结合国家城市信用监测指标和公共信用服务需求,优化完善“信用中国(内蒙古阿拉善)”网站信用信息查询、信用信息公示、信用政策法规宣传、信用工作动态、信用联合奖惩、信用异议、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和“信易+”等功能,推进信用监管、专项治理、惠民便企等主题板块建设,及时更新网站内容,实现与“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的协同一致。

拓宽公共信用服务渠道。开发“信用阿拉善”APP、微信小程序等应用服务,加强与第三方公众平台合作,提供公益性、便利化的服务,提升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应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便捷性。提供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渠道,在“信用中国(内蒙古阿拉善)”网站设置市场主体自愿注册信息栏目,将自愿注册信息纳入信用报告范围,拓展信用信息应用场景的深度和广度。


第三节 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加强盟信用信息平台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定期开展信用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加大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安全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定期开展平台安全检查,完善平台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防范信用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发生,切实保障盟信用信息平台安全运行。

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对涉及信用信息、软件系统、内外网和数据库设计等工作的人员实施保密管理。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和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高质量实施信用信息管理

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依托盟信用信息平台,实现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的全量归集和管理,为全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和便捷的信用信息服务。


第一节 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建立阿拉善盟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按照目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目录动态更新机制。

加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信用档案建设。加快推进市场监管、纳税服务、食品药品、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和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推动公务员、律师、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会计从业人员、统计从业人员、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和执业兽医等重点人群信用信息归集。

推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共用共享机制。畅通市场主体自主申报渠道,建立市场主体自主申报核实机制,鼓励市场主体主动提供或者授权使用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节 提升公共信用信息质量

强化盟信用信息平台基础数据库管理,提升信用数据资产管控能力,夯实信用大数据应用基础。健全完善信用信息数据标准,实现信用信息来源可追溯。进一步提升盟信用信息平台数据治理水平,优化完善数据治理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控指标,定期出具数据质量分析报告和年度报告,优化不合格数据反馈修正机制,加快实现治理过程自动化、治理规则精准化、治理效果可视化。


第三节 强化信用信息共享

依托盟信用信息平台为政府部门业务系统、服务大厅和各类专项业务查询提供接口、在线批量和前置批量等查询服务,促进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提升。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阿拉善)”网站、信用阿拉善APP等渠道为社会大众提供包括授权查询在内的信用信息查询、信息公示和联合惩戒等服务。依托盟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大数据公司等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共享,建成集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为一体的综合性数据资源池,提高信用信息综合利用率。


第四节 完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建立信用修复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依托“信用中国(内蒙古阿拉善)”网站优化信用修复流程。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建立信用修复辅导机制,开展信用修复培训,促进失信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恢复信用水平。

建立信用异议处理机制。通过盟各级服务窗口、网络平台、移动终端等渠道为社会大众提供便捷的信用异议处理服务,优化处理流程,及时更正或撤销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切实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全力推进信用信息应用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要求,加快推进全盟信用承诺、分级分类监管和联合奖惩工作,引进信用服务机构,加大信用产品创新,推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政务、商务、社会领域的广泛应用。


第一节 全面落实重点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要求,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行政审批、注册登记、户籍管理、市场准入、社会保险、职业资格、政府采购和交通运输等领域开展信用承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建立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机制。鼓励各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

全面落实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针对税收征管、食品药品、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和文化旅游等领域,开展本行业领域的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根据不同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和激励惩戒手段,依托“信用中国(内蒙古阿拉善)”网站对信用监管信息进行公示。


第二节 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奖惩

建立信用奖惩措施清单。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关政策法规,各旗区、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信用激励和惩戒补充清单,明确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依法对诚信主体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措施。对严重失信主体各旗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和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惩戒措施。

开展失信突出问题治理工作。围绕电信网络诈骗、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失信、国家考试作弊、交通运输领域失信、骗取社会保险、法院判决不执行、金融领域失信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对屡罚不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失信主体,加大公开曝光和惩戒力度。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作用,整合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强大合力。

完善失信行为风险预警机制。依托盟信用信息平台,通过第三方大数据分析,实现线索跟踪、查询检索、核查确认、可视化展示和统计分析等服务,有效防控重点领域、重点主体失信行为发生。


第三节 探索开展信用信息社会化应用

拓展信用应用场景。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认定、政府补助和项目审批等行政事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引导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依据第三方信用报告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金融服务优惠和便利。鼓励企业在合同签订、项目承包和投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或信用报告。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多元化、定制化的信用产品和服务,满足信用市场需求。

持续加大“信易贷”推广力度。支持银行、保险、信托和基金等金融机构创新“信易贷”工作模式,依托银税互动平台、盟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蒙享贷”平台,全力构建互信、可信的信用融资服务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渠道、全方位的融资服务。面向金融机构需求,探索归集中小微企业的水、电、气以及纳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领域信用信息,为“信易贷”推广做好支撑。


第四节 加快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加强与区内外具有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加快引进备案的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开展信用报告、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和培训等业务,建立健全信用服务产业链,推动盟信用服务产业做大做强。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引导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提升公信力。

优化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环境。依法向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公共信用数据资源,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对公共信用数据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为信用服务机构获取信用信息提供便利。推动信用产品和服务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使用,作为政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引导其他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第七章 大力推进全盟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示范和引领作用。“十四五”时期,要加快推进全盟政务诚信建设,切实提升政府公信力,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第一节 强化依法行政能力

全面落实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盟、旗两级政府部门的权责清单,充分发挥权责清单在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全面履职尽责、机构职能优化流程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规范权力运行。结合部门职能运行和监管需要,动态调整清单事项,各旗区、各部门对本级权责清单负责,并履行对下级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情况的指导监督责任。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精简和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提高简政放权的协同性、联动性,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全面推进“一件事一次办”“预约办”“容缺预审”等审批服务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推动优化营商环境。

健全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全面落实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全程公开,畅通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二节 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强化政府履约践诺。围绕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和地方政府债务等领域,推动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坚决落实政府参与市场活动中相关责任人的主体责任,严格履行依法与市场主体订立的各类合同,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增强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将全盟各级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盟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防范和治理政府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对盟、旗两级政府部门拖欠市场主体账款、不兑现政策和不履行承诺等情况开展全面清理,确保失信被执行人涉政府机构零新增,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三节 加强公务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建立完善公职人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全盟各级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相关事项纳入档案。在公职人员录用、调岗和任职等事项中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公职人员,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开展公职人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职人员培训和进修课程。探索建立公职人员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和纠错、修复机制。


第四节 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探索开展政务诚信评估。按照自治区政务诚信评估相关要求,围绕政府依法行政、勤政高效、守信践诺等内容按年度对各旗区开展政务诚信评估,并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估结果。鼓励引入信用服务机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政务诚信评估相关工作。

建立健全协同监督机制。建立政务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机制和信访监督机制,依托“信用中国(内蒙古阿拉善)”网站设立全盟统一的投诉举报受理渠道,推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形成合力。

专栏1: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序号

领域

建设内容

1

政府采购领域

完善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制度,坚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避免合同纠纷。对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方,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强化信息公开,把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和政府采购监管信息纳入公开事项范围。采购活动后实施信用评价管理,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2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

强化合同约束,按照程序和合同履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各项义务,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过程中的政府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3

招标投标领域

全面落实自治区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制度,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投标人、评标(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4

招商引资领域

完善信用承诺制度,规范各级行政部门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重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依法依规加大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务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出现的“新官不理旧账”、滥用行政权力等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失信行为。


第八章 积极推动信用示范创建

全面开展信用示范创建工作,按照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要求,创新开展全盟选树工作,以示范引领,加快推进全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一节 信用示范嘎查村、苏木镇创建

深入开展信用嘎查村、信用苏木镇创建活动。围绕乡村振兴战略,选择基础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嘎查村、苏木镇开展信用示范创建工作,提高广大农牧民和嘎查村、苏木镇干部的信用观念。依托涉农金融机构建立农村牧区信用档案,健全适合农牧户与农牧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标准,实现有效农牧户评定全覆盖。全面推进农村牧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建具有阿拉善特色的乡村信用生态。

完善信用惠农激励措施。鼓励涉农金融机构探索开发适合农牧业、农牧区发展和农牧民需求的新型信用支农惠农产品和服务,运用“集中授信”“整村授信”等新型信贷模式,提高信贷效率,降低授信成本。建立健全农牧民信用联保制度,推进和发展农牧业保险,完善农村牧区信用担保体系。


第二节 信用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用制度。建立完善企业低碳发展、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企业污染排放自行监测与公布制度、应对环境事故情况公布制度。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与整理,加强控排企业碳排放核查,建立企业碳排放和环境行为诚信档案。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完善企业低碳、节能和环保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银行、证券、保险、商务和投资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努力建设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生态资源。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信息公开。贯彻落实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对日常检查、行政执法和专项行动等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进行梳理,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依托盟信用信息平台实现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信息全公开,加大全盟环境质量状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结果等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

开展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监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根据污染排放、环境管理和社会影响等评价指标,按照企业环境行为的优劣程度,评定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依托盟信用信息平台对落后产能和污染严重企业予以公布,逐步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通过评价结果引导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第三节 信用示范产业园区创建

鼓励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率先开展信用示范创建。围绕产业园区发展要求,建立信用建设试点方案,制定园区信用管理办法,在园区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和服务机制,打造园区信用特色和品牌,将信用信息应用嵌入企业入驻筛选、评估考核、服务对接等各环节。建立园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聚焦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和税收等基本信用状况,开展信用风险监测。基于信用数据分析,发挥信用监管优势,辅助园区管理精准决策,有效推进园区改造升级。

创新信用应用场景。依托园区管理平台,联合园区各部门、区内商务服务和生活服务等机构积极探索,创建“信易租”“信易批”等应用场景,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优惠便利。


第四节 信用示范商业街区创建

推动信用示范商业街区创建。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引领,选择商户较为集中、商业氛围浓郁、基础设施完善的商业街区开展示范创建。联合市场监管、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部门和机构,依托盟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商业街区内各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商户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以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探索推广诚信二维码,实行“一店一码,亮码经营”。

加强商业街区信用监管。编制发布商业街区信用指数,科学衡量、评估商业街区信用状况及发展趋势。鼓励引导商业街区商户主动签订诚信公约、信用承诺,并在显著位置公开,提升各方守信和用信意识,培育街区诚信文化,逐步营造诚信氛围,推动街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节 信用示范旅游景区创建

加快推动信用景区建设。以创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为契机,引导胡杨林旅游区、阿左旗腾格里沙漠天鹅湖生态旅游区、越野e族阿拉善梦想沙漠汽车航天乐园等重要景区开展信用示范创建。建立健全旅行社、酒店、景区和导游等旅游领域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建立文化旅游市场信用监管机制,制定文化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完善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

深入推广“信易游”应用场景。鼓励旅游景区为诚信游客提供景区购票优惠、酒店免押金快捷入住和快捷退房等激励措施。着力打造涵盖吃、住、行、游、购、娱的综合性一体化守信激励服务模式,营造文明、诚信、公平的文化旅游行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苍天圣地阿拉善”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六节 诚信典型选树

全面落实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要求。建立盟级诚信典型选树长效工作机制,依托“信用中国(内蒙古阿拉善)”网站建立诚信典型申报专栏,深入开展诚信企业、自然人、社会团体等选树工作,通过发掘和广泛宣传先进典型事迹,引领社会各界学习诚信品德。推广诚信二维码应用,让诚信典型亮出信用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对诚信典型的激励推介。各部门应根据管理和服务权限对诚信典型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和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购买服务等环节提供优惠便利的服务措施。鼓励各市场主体在合同签订、项目承包、投资合作、采购和租赁等商业活动中优先考虑诚信典型。鼓励信用服务机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基金等机构针对诚信典型实施定制化产品和服务,给予诚信典型优惠便利。

专栏2:信用示范创建

序号

领域

创建内容

1

信用示范嘎查村、苏木镇创建

支持各旗区开展信用嘎查村、信用苏木镇示范创建,在金融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加强创建结果的应用,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牧区经济主体,在授信额度、利率、项目资金安排、补贴补助、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十四五”末,力争创建信用嘎查村175个、信用苏木镇26个。

2

信用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

以优化全盟生态环境为目标,大力实施“蓝天碧水净土”行动,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牧、环保、水利、林草和气象等多个部门协调与沟通,通过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开展环境数据监测、评价,实施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持续改善全盟空气、水、土壤和自然生态环境质量。

3

信用示范产业

园区创建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率先开展示范创建,在制度建设、分级分类监管、信用信息应用、诚信典型选树、诚信文化宣传教育等方面,大胆创新,积累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地域特色亮点,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4

信用示范商业

街区创建

以倡导诚信经营、营造品牌效应、建设繁荣街区为目标,各旗区选择至少一条商业街开展示范创建,围绕街区商户信用承诺公示、信用档案建立、信用信息应用等方面,先行先试,总结经验成效后全面铺开。

5

信用示范旅游

景区创建

充分发挥全盟优质的文化旅游资源,开展信用示范景区创建,推动开展“信易游”,对诚信主体开展涵盖吃、住、行、游、购、娱的综合性一体化守信激励措施。

6

诚信典型选树

各旗区、各部门要把诚信典型选树推荐作为常态化工作,加快推进诚信企业在政务领域、金融信贷领域和社会领域的激励措施,树立地区诚信品牌,提升地区信用水平,打造良好的地区营商环境。“十四五”末,力争选树诚信企业300家。 


第九章 深入开展信用宣传教育

大力开展信用普法宣传,推广诚信教育,积极开展各类诚信主体创建活动,普及诚信文化,切实提升社会公众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第一节 开展信用普法宣传

加强普法宣传。紧紧围绕国家、自治区和盟“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任务,依托“八五”普法,深入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相结合,为完成规划目标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落实普法责任。各旗区、各部门要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普法宣传列入本地区、本部门普法责任清单,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面向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执法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教育,对法律法规的立法意义、主要内容及精神实质进行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知晓度,实现普法宣传教育常态化,切实营造学法、用法和守法的浓厚社会氛围。


第二节 持续推广诚信教育

弘扬诚信道德。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把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体现到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各方面,分地区、分行业、多层次开展各类专题讲座和培训研讨活动,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

普及诚信教育。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践诺和依法行政教育,加强重点人群诚信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市场主体诚信教育,倡导诚信守法经营理念,将诚信教育纳入中小学思想品德课、职业学校德育课,提高中小学生诚信道德认知水平。


第三节 全面普及诚信文化

发挥媒体的积极引导和宣传作用,充分利用纸媒、广播、电视、宣传海报等传统媒体和微信、抖音、微博等新媒体,深入开展诚信宣传。结合“诚信活动周”“食品安全宣传周”“诚信兴商宣传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9·20”公民道德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及主题开展诚信宣传,宣传各类诚信先进事迹,大力普及诚信理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自觉。把诚信建设与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相结合,开展诚信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商圈、进军队、进校园、进医院、进口岸和进景区等“十进”活动。


第十章 有效保障规划实施

第一节 强化责任落实

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要全面统筹规划落实,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定期调度推进。各旗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定期对本地区、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各旗区政府应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各旗区、各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开展创新,将具有突破性和示范性的创新工作在全盟推广。


第二节 加大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信用服务市场培育、信用惠民便企、示范创建和诚信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信用服务市场,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为信用阿拉善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第三节 加强监督考核

各级政府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作为党政领导班子的重要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和问责追责等结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按要求落实。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做好规划调整。建立工作通报、约谈和督导机制,根据信用建设成效,对相关地区、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奖励或问责,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根据政务诚信评估结果、各旗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调度情况和旗区信用监测评估结果,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盟信用状况,总结经验,补齐短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努力改善全盟信用环境,提升信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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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阿拉善盟“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