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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13/2022-01892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2-07-12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权力
类别
设定依据基本
流程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
1强制清除遗洒物、污染物、飘散或者路面上的的障碍物,恢复原状行政
强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审查催告责任:对当事人遗洒物、污染物、飘散或者路面上的障碍物的行为确认违法并责令清除,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对未按照限期清除障碍物、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执行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影响公路交通安全,需要立即清除遗洒物、污染物、飘散或者路面上的障碍物,当事人不能清除或者无法确认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依法实施代履行,由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清除情况,恢复原状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法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审查催告责任: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当事人进行审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对未按照限期履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示。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执行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履行。 4.事实监管责任:检查违法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拆除、恢复原状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逾期不拆除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的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管线、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1.【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审查催告责任: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扩建的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当事人进行审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对未按照期限履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执行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违法修建、扩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拆除、恢复原状情况。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对逾期不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审查催告责任:对未经批准违法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当事人进行审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对未按照限期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执行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违法设置非公路标志的拆除、恢复原状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机动车停驶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四)》修正)。第四十六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责任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公路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时,可以要求责任人将其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地点;调查处理完毕后,方得驶离。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核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立案责任:调查取证后,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审核人及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5.决定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6.实施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7.解除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 对未按照指定时间、线路和速度行驶,且拒不改正的超限运输车辆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核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立案责任:调查取证后,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审核人及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5.决定责任:制作并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6.实施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妥善保管扣押车辆。 7.解除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车辆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核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立案责任:调查取证后,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审核人及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5.决定责任:制作并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6.实施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妥善保管扣押车辆。 7.解除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核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立案责任:调查取证后,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审核人及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5.决定责任:制作并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清单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妥善保管扣押车辆。 7.解除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四)》修正)。第四十六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责任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公路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时,可以要求责任人将其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地点;调查处理完毕后,方得驶离。【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四)》修正)。第四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三)因监督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核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立案责任:调查取证后,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审核人及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5.决定责任:制作并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6.实施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妥善保管扣押车辆、工具。 7.解除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四)》修正)。第四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三)因监督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10对擅自超限运输可解体物品车辆,拒不接受消除违法状态处理的车辆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四)》修正)。第二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公路上设置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对机动车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进行检测。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实施检测时,应当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因检测造成公路堵塞的,应当及时采取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的措施。经检测认定为超限且未经许可的,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强制卸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核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立案责任:调查取证后,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审核人及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5.决定责任:制作并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6.实施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妥善保管扣押车辆、工具。 7.解除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四)》修正)。第四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三)因监督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11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车辆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核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立案责任:调查取证后,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审核人及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5.决定责任:制作并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6.实施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妥善保管扣押车辆、工具。 7.解除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仍未清除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催告责任: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仍未清除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3、执行责任:由海事管理机构代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催告责任: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3、执行责任:由海事管理机构代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14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1日正式实行)。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催告责任: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3、执行责任:由海事管理机构代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1日正式实行)。第八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5对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1日正式实行)。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催告责任:对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3、执行责任:由海事管理机构代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1日正式实行)。第八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6对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1日正式实行)。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催告责任:对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3、执行责任:由海事管理机构代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2日正式实行)。第八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7对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1日正式实行)。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催告责任:对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3、执行责任:由海事管理机构代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3日正式实行)。第八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8对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1日正式实行)。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催告责任:对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3、执行责任:由海事管理机构代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4日正式实行)。第八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9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催告责任: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3、执行责任:由海事管理机构代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催告责任: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3、执行责任:由海事管理机构代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对造成内河交通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3.决定责任:经运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3.决定责任:经运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对拒不停驶的船舶、浮动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3.决定责任:经运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对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三条  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核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立案责任:调查取证后,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审核人及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5.决定责任:制作并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6.实施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妥善保管扣押车辆、工具。 7.解除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5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3.决定责任:经运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26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3.决定责任:经运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7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3.决定责任:经运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28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3.决定责任:经运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3.决定责任:经运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30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2.【部门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严禁非法设置渡口。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2.【部门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九条 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2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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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13/2022-01892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2-07-12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权力
类别
设定依据基本
流程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
1强制清除遗洒物、污染物、飘散或者路面上的的障碍物,恢复原状行政
强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审查催告责任:对当事人遗洒物、污染物、飘散或者路面上的障碍物的行为确认违法并责令清除,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对未按照限期清除障碍物、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执行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影响公路交通安全,需要立即清除遗洒物、污染物、飘散或者路面上的障碍物,当事人不能清除或者无法确认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依法实施代履行,由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清除情况,恢复原状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法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审查催告责任: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当事人进行审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对未按照限期履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示。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执行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履行。 4.事实监管责任:检查违法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拆除、恢复原状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逾期不拆除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的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管线、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1.【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审查催告责任: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扩建的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当事人进行审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对未按照期限履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执行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违法修建、扩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拆除、恢复原状情况。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对逾期不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审查催告责任:对未经批准违法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当事人进行审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对未按照限期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执行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违法设置非公路标志的拆除、恢复原状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机动车停驶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四)》修正)。第四十六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责任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公路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时,可以要求责任人将其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地点;调查处理完毕后,方得驶离。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核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立案责任:调查取证后,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审核人及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5.决定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6.实施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7.解除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 对未按照指定时间、线路和速度行驶,且拒不改正的超限运输车辆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核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立案责任:调查取证后,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审核人及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5.决定责任:制作并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6.实施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妥善保管扣押车辆。 7.解除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车辆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核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立案责任:调查取证后,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审核人及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5.决定责任:制作并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6.实施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妥善保管扣押车辆。 7.解除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核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立案责任:调查取证后,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审核人及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5.决定责任:制作并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清单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妥善保管扣押车辆。 7.解除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四)》修正)。第四十六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责任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公路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时,可以要求责任人将其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地点;调查处理完毕后,方得驶离。【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四)》修正)。第四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三)因监督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核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立案责任:调查取证后,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审核人及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5.决定责任:制作并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6.实施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妥善保管扣押车辆、工具。 7.解除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四)》修正)。第四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三)因监督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10对擅自超限运输可解体物品车辆,拒不接受消除违法状态处理的车辆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四)》修正)。第二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公路上设置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对机动车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进行检测。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实施检测时,应当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因检测造成公路堵塞的,应当及时采取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的措施。经检测认定为超限且未经许可的,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强制卸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核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立案责任:调查取证后,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审核人及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5.决定责任:制作并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6.实施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妥善保管扣押车辆、工具。 7.解除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四)》修正)。第四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三)因监督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11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车辆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核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立案责任:调查取证后,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审核人及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5.决定责任:制作并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6.实施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妥善保管扣押车辆、工具。 7.解除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仍未清除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催告责任: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仍未清除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3、执行责任:由海事管理机构代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催告责任: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3、执行责任:由海事管理机构代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14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1日正式实行)。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催告责任: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3、执行责任:由海事管理机构代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1日正式实行)。第八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5对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1日正式实行)。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催告责任:对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3、执行责任:由海事管理机构代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1日正式实行)。第八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6对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1日正式实行)。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催告责任:对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3、执行责任:由海事管理机构代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2日正式实行)。第八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7对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1日正式实行)。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催告责任:对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3、执行责任:由海事管理机构代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3日正式实行)。第八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8对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1日正式实行)。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催告责任:对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3、执行责任:由海事管理机构代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4日正式实行)。第八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9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催告责任: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3、执行责任:由海事管理机构代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催告责任: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3、执行责任:由海事管理机构代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对造成内河交通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3.决定责任:经运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3.决定责任:经运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对拒不停驶的船舶、浮动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3.决定责任:经运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对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三条  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核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立案责任:调查取证后,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审核人及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5.决定责任:制作并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6.实施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妥善保管扣押车辆、工具。 7.解除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5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3.决定责任:经运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26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3.决定责任:经运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7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3.决定责任:经运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28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3.决定责任:经运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3.决定责任:经运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30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2.【部门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严禁非法设置渡口。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2.【部门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九条 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2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