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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22-01940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22〕39号 成文时间: 2022-06-23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内政发〔2021〕12号)精神,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法规政策,进一步优化我盟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提高全盟社会治理能力和政府公信力,结合实际,对《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分工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23日    


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和盟委、行署工作要求,充分认识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不断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提升政府公信力;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抓手,强化日常监管和督导考评,不断提升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和公务员队伍诚信履职意识;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建立健全满足我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的政务诚信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提高政务主体诚信水平

1.坚持依法行政。完善并落实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等“八张清单”,全面推行清单管理,规范权力运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认真执行,做出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以及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行政决策前,应举行听证会。(责任单位:盟政务服务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2.推进政务公开。依法依规落实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等方面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适时公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以及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权力运行情况,全程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盟政务服务局、司法局,各旗(区)、各部门)

3.加强公正监管。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公正监管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盟市场监管局,各旗(区)、各部门)

4.提升服务能力。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精简和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放权的协同性、联动性。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责任单位:盟政务服务局,各旗(区)、各部门)打造阿拉善盟政务服务“一张网”,持续推进政务信息共享,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服务功能,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全面对接融合。(责任单位:盟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市场监管局)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依法依规建立告知承诺信息归集和推送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水平。(责任单位:盟司法局)

5.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统一制度规则和服务标准,完善交易机制,创新交易方式,强化信用管理。(责任单位: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1.加强诚信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职人员培训和进修课程,加强公职人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职人员信用意识。编制印发公职人员诚信手册,深入开展公职人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责任单位:盟委组织部、盟人社局)

2.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责任单位:盟委组织部、盟人社局)保障合法权益。配合自治区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和纠错、修复机制,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盟发改委,各旗(区)、各部门)

3.严格“双公示”归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双公示”数据标准填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各旗区、各部门自然人和其他主体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统一通过阿拉善盟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双公示”系统进行数据录入;涉企“双公示”信息由各级各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归集。(责任单位:盟发改委、盟市场监管局,各旗(区)、各部门)

4.建立政务失信记录报送机制。各级监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时,按要求向本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报送本单位掌握的政务失信信息,为信息的跨部门共享应用创造条件。(责任单位:盟纪委监委、盟委组织部、盟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盟人社局)

5.做好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工作。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全面归集阿拉善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的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风险提示信息等五类公共信用信息。(责任单位:盟发改委、盟大数据中心)提升政务诚信信息归集质量。落实自治区政务失信行为认定清单和认定标准,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共享,推进失信惩戒。(责任单位:盟发改委、盟纪委监委、盟中级人民法院、盟审计局、财政局、大数据中心)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配合及时报送本部门及其公职人员的信用信息,实现包括政务信用信息在内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全量归集和资源共享;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确保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安全。(责任单位:各旗(区)、各部门)

6.加强守信激励机制。在公职人员考试录用、调任选任、评优评先、岗位晋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审定等工作中建立信用核查制度,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部门及公职人员,应根据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实施相应约束措施。(责任单位:盟委组织部、盟人社局)在作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审查、证券发行、资金扶持,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决策前,应当通过阿拉善盟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或“信用中国(内蒙古阿拉善)”网站等渠道查询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信用记录,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采取约束措施。(责任单位:各旗(区)、各部门)

7.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视失信情况,依规取消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盟委组织部,各旗区)

8.鼓励各旗区、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示范创建。支持具备条件的部门、旗区积极申请政务诚信建设方面的示范创新试点,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工作,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经验、新路径,在全盟范围内推广实施。大力培育宣传政务诚信建设先进典型部门和人物,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行各行业各领域“信易贷、信易游、信易行、信易租”等“信易+”服务。(责任单位:盟直各相关部门)

(三)推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在作出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与市场主体关联的行政决策前,应当合理确定需求,确保规模适度;科学制定规则、流程和有关标准,明确各方责任义务,避免违约纠纷;要严格落实事前信用评价体系及信用核查工作,建立各自领域诚信档案和奖惩机制,通过“信用阿拉善”网站报送相关信息并依法依规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公开。(责任单位:盟财政局、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盟商务局、盟投资促进中心、盟发改委,各相关部门)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扎实开展政府债务化解工作;强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约束,健全财务监管体系,建立财务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盟财政局、盟工信局)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责任单位:盟直各相关部门)全面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对恶意拖欠、久拖不还、打击报复等典型案例进行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责任单位:盟工信局、盟财政局)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建立信用联合惩戒协同工作机制,依法依规落实相关惩戒措施,并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推动案件的有效化解执行。(责任单位:盟直各相关部门)依法公正处理因政府失信行为对社会主体造成损失的案(事)件,切实维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做好因政府失信行为对社会主体造成损失信访事项的交转办和协调督办工作。(责任单位:盟中级人民法院、盟信访局)

(四)建立考评机制和监督体系

1.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要定期对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盟直各部门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要聚焦政务诚信建设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整改,不断提升政务诚信水平。(责任单位:盟委组织部、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通报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情况。(责任单位:人大阿盟工委办公室、盟政协办公室,各旗区)

3.建立政务诚信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12345”“12388”等行政投诉热线以及网站、公众号、APP等现有投诉举报平台作用,进一步拓宽政务失信问题线索的获取渠道,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监督治理力度。(责任单位:各旗(区)、各部门)加大对政务失信典型案例的通报曝光力度,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从严落实主体责任,对存在“新官不理旧账”、违约毁约、恶意竞争、欺商骗企、设租寻租、盲目招商、违规举债、拖延审计、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的,以及因重大政策执行不力、决策失误、滥用职权、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盟纪委监委、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生热线、民心网等民意诉求渠道,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要加大对政务诚信和失信行为的报道,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责任单位:盟直各相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础建设。各旗区、各部门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基础性保障,统筹安排好人力、物力、财力,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压实工作任务,健全财政保障机制,扎实有效推进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盟行署统筹协调全盟政务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各旗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各自职能和责任分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旗区、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及时报道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修订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分工方案》(阿署办发〔202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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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链接:《阿拉善盟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分工方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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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22-01940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22〕39号 成文时间: 2022-06-23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内政发〔2021〕12号)精神,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法规政策,进一步优化我盟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提高全盟社会治理能力和政府公信力,结合实际,对《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分工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23日    


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和盟委、行署工作要求,充分认识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不断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提升政府公信力;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抓手,强化日常监管和督导考评,不断提升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和公务员队伍诚信履职意识;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建立健全满足我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的政务诚信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提高政务主体诚信水平

1.坚持依法行政。完善并落实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等“八张清单”,全面推行清单管理,规范权力运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认真执行,做出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以及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行政决策前,应举行听证会。(责任单位:盟政务服务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2.推进政务公开。依法依规落实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等方面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适时公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以及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权力运行情况,全程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盟政务服务局、司法局,各旗(区)、各部门)

3.加强公正监管。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公正监管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盟市场监管局,各旗(区)、各部门)

4.提升服务能力。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精简和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放权的协同性、联动性。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责任单位:盟政务服务局,各旗(区)、各部门)打造阿拉善盟政务服务“一张网”,持续推进政务信息共享,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服务功能,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全面对接融合。(责任单位:盟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市场监管局)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依法依规建立告知承诺信息归集和推送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水平。(责任单位:盟司法局)

5.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统一制度规则和服务标准,完善交易机制,创新交易方式,强化信用管理。(责任单位: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1.加强诚信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职人员培训和进修课程,加强公职人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职人员信用意识。编制印发公职人员诚信手册,深入开展公职人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责任单位:盟委组织部、盟人社局)

2.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责任单位:盟委组织部、盟人社局)保障合法权益。配合自治区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和纠错、修复机制,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盟发改委,各旗(区)、各部门)

3.严格“双公示”归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双公示”数据标准填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各旗区、各部门自然人和其他主体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统一通过阿拉善盟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双公示”系统进行数据录入;涉企“双公示”信息由各级各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归集。(责任单位:盟发改委、盟市场监管局,各旗(区)、各部门)

4.建立政务失信记录报送机制。各级监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时,按要求向本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报送本单位掌握的政务失信信息,为信息的跨部门共享应用创造条件。(责任单位:盟纪委监委、盟委组织部、盟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盟人社局)

5.做好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工作。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全面归集阿拉善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的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风险提示信息等五类公共信用信息。(责任单位:盟发改委、盟大数据中心)提升政务诚信信息归集质量。落实自治区政务失信行为认定清单和认定标准,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共享,推进失信惩戒。(责任单位:盟发改委、盟纪委监委、盟中级人民法院、盟审计局、财政局、大数据中心)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配合及时报送本部门及其公职人员的信用信息,实现包括政务信用信息在内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全量归集和资源共享;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确保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安全。(责任单位:各旗(区)、各部门)

6.加强守信激励机制。在公职人员考试录用、调任选任、评优评先、岗位晋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审定等工作中建立信用核查制度,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部门及公职人员,应根据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实施相应约束措施。(责任单位:盟委组织部、盟人社局)在作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审查、证券发行、资金扶持,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决策前,应当通过阿拉善盟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或“信用中国(内蒙古阿拉善)”网站等渠道查询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信用记录,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采取约束措施。(责任单位:各旗(区)、各部门)

7.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视失信情况,依规取消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盟委组织部,各旗区)

8.鼓励各旗区、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示范创建。支持具备条件的部门、旗区积极申请政务诚信建设方面的示范创新试点,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工作,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经验、新路径,在全盟范围内推广实施。大力培育宣传政务诚信建设先进典型部门和人物,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行各行业各领域“信易贷、信易游、信易行、信易租”等“信易+”服务。(责任单位:盟直各相关部门)

(三)推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在作出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与市场主体关联的行政决策前,应当合理确定需求,确保规模适度;科学制定规则、流程和有关标准,明确各方责任义务,避免违约纠纷;要严格落实事前信用评价体系及信用核查工作,建立各自领域诚信档案和奖惩机制,通过“信用阿拉善”网站报送相关信息并依法依规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公开。(责任单位:盟财政局、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盟商务局、盟投资促进中心、盟发改委,各相关部门)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扎实开展政府债务化解工作;强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约束,健全财务监管体系,建立财务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盟财政局、盟工信局)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责任单位:盟直各相关部门)全面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对恶意拖欠、久拖不还、打击报复等典型案例进行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责任单位:盟工信局、盟财政局)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建立信用联合惩戒协同工作机制,依法依规落实相关惩戒措施,并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推动案件的有效化解执行。(责任单位:盟直各相关部门)依法公正处理因政府失信行为对社会主体造成损失的案(事)件,切实维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做好因政府失信行为对社会主体造成损失信访事项的交转办和协调督办工作。(责任单位:盟中级人民法院、盟信访局)

(四)建立考评机制和监督体系

1.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要定期对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盟直各部门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要聚焦政务诚信建设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整改,不断提升政务诚信水平。(责任单位:盟委组织部、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通报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情况。(责任单位:人大阿盟工委办公室、盟政协办公室,各旗区)

3.建立政务诚信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12345”“12388”等行政投诉热线以及网站、公众号、APP等现有投诉举报平台作用,进一步拓宽政务失信问题线索的获取渠道,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监督治理力度。(责任单位:各旗(区)、各部门)加大对政务失信典型案例的通报曝光力度,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从严落实主体责任,对存在“新官不理旧账”、违约毁约、恶意竞争、欺商骗企、设租寻租、盲目招商、违规举债、拖延审计、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的,以及因重大政策执行不力、决策失误、滥用职权、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盟纪委监委、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生热线、民心网等民意诉求渠道,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要加大对政务诚信和失信行为的报道,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责任单位:盟直各相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础建设。各旗区、各部门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基础性保障,统筹安排好人力、物力、财力,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压实工作任务,健全财政保障机制,扎实有效推进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盟行署统筹协调全盟政务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各旗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各自职能和责任分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旗区、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及时报道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修订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分工方案》(阿署办发〔202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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